第二類 地主、雇農(nóng)、逃戶、貧農(nóng)(唐玄宗朝民歌七首)
第七篇 富饒?zhí)锷醿?/h3>
富饒?zhí)锷醿?span >①,
論請(情)實好事:
度(多)種如(屯)田②,
宅舍青煙起;
槽人飼肥馬③,
仍更賣奴婢④;
牛羊共成郡(群),
滿(圈)養(yǎng)(豚)子⑤。
窖內(nèi)多埋谷,
尋常愿米貴⑥!
里正追(追)役來⑦,
坐著南廳(里)。
廣設好飲食,
多須勸遣醉⑧。
追車即與車,
須馬即與馬,
須錢便與錢,
和市亦不避⑨:
索面驢駞送,
續(xù)后更有有(衍文,刪)雉(之),
官人應須物,
當家皆具備⑩。
縣官與(余)恩宅?,
曹司一家事?,
縱有重差科?,
有錢不怕你。
〔考釋〕
①“富饒?zhí)锷醿骸?img alt="ft" src="https://img.dushu.com/2023/08/22/20523881128839.jpg" />
唐時,稱農(nóng)戶、農(nóng)家為“田舍”。“田舍兒”,意為莊戶人;有時作“田舍子”。
王維《偶然作六首》其二:
“田舍有老翁,垂白衡門里?!?/p>
杜甫《田舍》:
“田舍清江曲,柴門古道旁?!?/p>
《舊唐書》許敬宗傳:
“許敬宗……妄言曰:‘田舍子勝收十斛麥,尚欲更故婦。’”
“富饒?zhí)锷醿骸?,意為家財豐富的莊戶人——地主。
②“多種如屯田”
“屯田”是封建朝廷的官營田地。唐前期,全國有九百九十二屯,每屯占田三十頃或五十頃不等。開元時,玄宗又增置百余屯,大“屯”占田達二百余頃。屯田原是由軍工耕種,但往往也招農(nóng)民佃耕或雇工耕作。
《新唐書》食貨志三:
“唐開軍府以捍要沖,因隙地置營田。天下屯總九百九十二。司農(nóng)寺每屯三(十)頃,州鎮(zhèn)諸軍每屯五十頃。”
杜佑《通典》食貨二:
“大唐開元二十五年令:諸屯隸司農(nóng)寺者,每三十頃以下、二十頃以上為一屯。隸州鎮(zhèn)諸軍者,每五十頃為一屯?!?/p>
《新唐書》姜師度傳:
“(姜師度)徙同州刺史……收棄地二千頃為上田,置十余屯?!?/p>
由此可知,所謂“屯田”乃是數(shù)十百頃的大塊耕地。詩中描寫“富饒?zhí)锷醿骸薄ⅰ岸喾N如屯田”:顯然,這位“田舍兒”是個大地主。
根據(jù)唐代的“田制”看來,這位“田舍兒”是玄宗開元、天寶時代的大地主。所以如此說,是因為唐初期實行“授田制”(又稱“均田制”):“占田不得過限”,“禁賣永業(yè)、口分田”。但到了玄宗開元、天寶年間,授田制遭到破壞,土地兼并日益劇烈,這時鄉(xiāng)村中才普遍的出現(xiàn)了大地主和無田的佃農(nóng)。
《新唐書》宇文融傳:
“時天下戶版刓隱,……豪弱相并,州縣莫能制?!?/p>
食貨志二:
“自開元以后……丁口轉(zhuǎn)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p>
《冊府元龜》卷四百九十五:
“如聞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恣行吞并,莫懼章程?!?/p>
《全唐文》卷三百七十二:
“開元后,……豪猾兼并,強者以財力相窘,弱者以侵漁失業(yè)?!?/p>
杜佑《通典》食貨二:
“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并(土地兼并)之弊,有逾(超過)漢成(帝)哀(帝)之間?!?/p>
由此證明,本篇民歌當是開元、天寶時代的作品。
③“槽人飼肥馬”
“槽”是馬槽?!安廴恕笔丘B(yǎng)馬夫(馬倌)。飼馬用專人,可見這位“田舍兒”養(yǎng)馬之多。
從詩中看來,“富饒?zhí)锷醿骸钡摹胺蜀R”和其“奴婢”、“牛羊”、“豚子”、“窖谷”一樣,是準備出售的商品。
據(jù)史載,唐玄宗開元初年,國內(nèi)缺馬,馬價很高,朝廷曾獎勵民間養(yǎng)馬。
《新唐書》兵志:
“馬者,兵之用也?!_元初,國馬益耗,太常少卿姜誨乃請以空名告身市馬……。九年(721),詔:……自今諸州民,勿限有無蔭(官蔭),能家畜十馬以下,免帖驛、郵遞、征行;定戶無以馬為資?!?/p>
由此可知,本詩正是反映這時的情景。
當時,“劣驢”一匹值二貫;“壯驢”一匹值五貫;平常的馬一匹則值三十貫;打球用的“駿馬”一匹能賣到四千貫(見《河東記》、《劇談記》、《集異記》、《廣異記》所載)。如以開元末天寶初的物價折合計算的話,則一匹值三十貫的馬等于二百三十石米。顯然,當時養(yǎng)馬是有利可圖的,因此“富饒?zhí)锷醿骸憋曫B(yǎng)“肥馬”,待賈而沽。
④“仍更賣奴婢”
唐朝繼承北朝的舊制,將戰(zhàn)爭俘虜和反逆犯家屬沒官,作為“官奴婢”,由司農(nóng)寺管轄。有時朝廷將“官奴婢”賞賜給王公功臣為家奴,供驅(qū)使,名為“賜口”。
此外,官僚地主家中還有“私奴婢”(私口),私奴婢大多是作為商品買來的。雖然,唐朝曾以法律明文規(guī)定,嚴禁略人賣奴婢,如:
《唐律疏議》卷二十:
“諸略人(平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絞死)”,“諸略賣奴婢者,以強盜論;和誘者,以盜竊論。”(同書:“略人者,謂設方略以取之”,“不和為略”。)
但這只是空文。事實上,整個唐代不僅存在著人口買賣,而且政府里也設有管理人口買賣的機構(gòu),并規(guī)定:凡買賣人口,必須由政府檢看,發(fā)證券(身契)、抽稅(交易稅)。
《唐六典》卷二十:
“凡賣買奴婢、牛馬,用(由)本司本部公驗以立券?!?/p>
《唐大詔令》卷五:
“舊格:買賣奴婢皆須兩京市署出公券,仍經(jīng)本縣長吏引驗正身,謂之‘過賤’(由平人過為賤人)?!?/p>
《新唐書》崔從傳:
“凡交易貲產(chǎn)奴婢,有貫率錢(即根據(jù)交易數(shù)額,每貫中抽若干錢為稅)?!?/p>
張廷珪傳:
“(武后)詔市河南河北牛馬、荊益奴婢,置監(jiān)(稅監(jiān))登萊,以廣軍資?!?/p>
由此可見,販賣人口是一項公開的被政府認可的交易。
市場上奴婢的來源有三,分述如下。
一是掠賣。當時官吏、奸豪、地主商人往往掠賣貧農(nóng)子女為奴婢。
《全唐文》卷二百六十九:
“荊、益等州和市奴婢,多是國家戶口,奸豪掠來,一入于官,永無雪理?!?/p>
《唐語林》卷二:
“郭尚書元振始為梓州射洪尉(縣尉,從九品小官,管理縣內(nèi)監(jiān)察、牢獄),征求無厭,至掠部人(治下人民)賣為奴婢者甚眾。”
《唐摭言》卷四:
“代公(郭元振)為通泉(即射洪)縣尉,掠賣千余人,以供過客。天后(武則天)異之,召見?!?/p>
《舊唐書》郭元振傳:
“郭元振,魏州貴鄉(xiāng)人,舉進士,授通泉尉。任俠使氣,不以細務介意,前后掠賣所部千余人,百姓苦之。則天聞其名,召見,與語,甚奇之?!谠裼椅湫l(wèi)鎧曹(參軍)?!保ò福汗裼陬W诰霸贫昙靶陂_元元年兩次為宰相,封代國公,是一代“名臣”。)
《舊唐書》羅讓傳:
“有以女奴遺讓者,讓問其所因,(女奴)曰:‘本某等,家人兄姊九人,皆為官所賣,其留者,唯老母耳!’”
《唐會要》卷八十六:
“嶺南、黔中、福建等處百姓……多罹掠奪之虞。……緣公私掠賣奴婢,……以良口(平民)餉遺販易,及將(帶往)諸處博易。又有求利之徒,以良口博(換)馬?!?/p>
柳宗元《童區(qū)寄傳》:
“童寄者,彬州蕘牧兒也。行牧且蕘,二豪賊劫持,反接,布囊其口,去逾四十里之墟(鄉(xiāng)村集市),賣之?!?/p>
搶奪人口、掠賣人口并不限于唐的邊遠地帶,連唐的京城附近有時也有掠賣奴婢之事發(fā)生。
《唐大詔令》卷五:
“關畿(關中、京畿)之內(nèi),掠奪頗多,遂令黔首(平民),徒被丹書之辱?!保ò福骸?span >丹書”即紅契?!遁z耕錄》:“奴婢……有紅契,立券投稅者是也?!钡蚣t契是奴婢賣身契。)
二是質(zhì)押或典貼。當時,富商地主以高利貸盤剝貧民,并以貧民的子女為抵押品。如貧民到期不能交納本利,則將貧民子女作為奴婢賣到遠方;或者典當貧民子女,如到期不贖,則將其出賣。
《新唐書》柳宗元傳:
“越人以男女質(zhì)錢,過期不贖,子本均,則沒為奴婢。”
《韓愈文集》卷四十《應所在典貼良人男女等狀》:
“右準律不許典貼良人作奴婢驅(qū)使。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檢袁州界內(nèi)得(奴婢)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浔灸?,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負債,遂相典貼,漸以成風,名目遂殊,奴婢不別,鞭笞役使,至死乃休!……袁州至小,尚有七百余人,天下諸州其數(shù)固當不少?!?/p>
三是販賣人口。當時,地主富商利用農(nóng)民的貧困販賣農(nóng)民子女以牟利。
《唐大詔令》卷一百九:
“嶺南諸州居民……水耕火耨,晝乏夜饑,迫于征稅,則貨賣男女。奸人乘之,倍討其利,以齒之幼壯,定沽(價)之高低。窘迫求售,號哭逾時。為吏者……因亦自利。遂使居人男女與犀象雜貨俱為貨財?!?/p>
《唐會要》卷八十六:
“諸州貨賣男女,奸人乘之……潛出券書,暗過州縣……將出外界?!?/p>
孫樵《讀開元雜報》:
“自關以東(函谷關或潼關以東),水不敗田則旱苗,百姓入常賦不足,至有賣子為豪役者。”
根據(jù)以上材料不難看出,這位“富饒?zhí)锷醿骸闭且晃弧奥再u奴婢”的“富豪”、“奸人”。他不僅出售“肥馬”,而且“仍更賣奴婢”。他不僅“多種如屯田”,剝削農(nóng)民的血汗,而且“略賣”農(nóng)民的子女——將農(nóng)民的親骨肉換成錢。
⑤“滿圈養(yǎng)子”
“”是“屯”字的俗寫?!巴妥印笔恰?img alt="032-2-i" src="https://img.dushu.com/2023/08/22/20523884948358.jpg" />子”的誤書。“子”即“豚子”,意為豬娃子。屯、、豚音全同。
《廣韻》:
“屯、徒渾切。豚、豕子;、豚、并同上?!?/p>
《俗務要名林》:
“、豬子也,徒昆反?!保ā抖鼗投蕃崱罚?/p>
⑥“尋常愿米貴”
“尋?!?,平常、平時?!霸该踪F”,希望米價上漲。這說明,“富饒?zhí)锷醿骸币驗樽约骸敖褍?nèi)多埋谷”,因此盼望荒年,希望歉收,企圖在糧價上漲時以高價將藏谷拋出,從而謀取暴利。這是一般地主的內(nèi)心打算。
徐鉉《稽神錄》:
“戊子歲旱,廬陵人龍昌裔,有米數(shù)千斛糶。既而米價稍賤,昌裔乃為文禱神岡廟,祈更一月不雨?!?/p>
⑦“里正追役來”
“里正”,地方上的小吏。其職約同于舊社會的保長,掌管“催驅(qū)賦役”(考釋見第六篇《生時同氈被》注③)。
“里正追役來”,意為里正“催驅(qū)賦役”而來。
⑧“多須勸遣醉”
“多須”,唐宋口語中,“須”有時作“是”解。
王安石《見鸚鵡戲作》:
“直須強學人間語,舉世無人解鳥言?!?/p>
《永樂大典》戲文《小孫屠》:
“他須煙花潑妓,水性從來怎由己?!?/p>
“多須”即“多是”、“都是”。
“遣”,意為“遣送”、“發(fā)遣”、“打發(fā)”?!皠袂病?,古時俗語,意為“以好言打發(fā)”。
蔡邕《胡夫人贊序》:
“孤顥……以議郎出為濟陰太守。是時夫人寢疾未薨,……夫人乃自矜清稟氣力,俯起若愈,以勸遣顥?!?/p>
“多須勸遣醉”,意為“多是以好言打發(fā)里正吃飽喝醉”。
⑨“和市亦不避”
“和市”,“和”意為公平,“市”意為購買。唐代,官府以官定價錢征購民間貨物,號稱“和市”。
《唐六典》卷三:
“凡和市、和糴,皆量其貴賤,均天下之貨以利于人。”
唐官府以“和市”名義所征購的貨物,種類甚多,有米、面、牛、羊、菜、犬、杏仁、雞子、朱砂、柴等。同時,官府“和市”購得的貨物,須由賣主運送至指定地點,官府不付運費;如運輸中有耗折損失,則由賣主補償。詩中所說的“和市亦不避,索面駞驢送,續(xù)后更有之,官人應須物,當家皆具備”,便是描述地主支應“和市”的情形。
在唐代,“和市”制度曾改變?nèi)?。唐初期,太宗、高宗、武則天、中宗時代,全國盛行“和市”。當時,官府“和市”的價格低于市價;“和市”所征購的貨物數(shù)額,由各戶分攤(名為“率戶和市”)。因此,當時的“和市”是一種變相的賦稅。
《全唐文》卷一百四十:
“頃年已來,疲于徭役,關中之人,勞弊尤甚?!?span >和市之物,不絕于鄉(xiāng)間,遞送之夫,相繼于道路。既有所弊,易為驚擾。”(時為貞觀十三年,公元639年)
《全唐文》卷二百六十九:
“竊見國家于河南北和市牛羊……和市遞送,所在騷然,公私繁費,不可勝計?!窈幽吓<采跆帲淮嬉?,……今雖和市,甚于抑奪百姓之望,是牛再疫而農(nóng)重傷,此則有損無利一也。頃者諸州雖定估價,既緣并市,則雖(難)平準,如其簡擇,事須賄求。侵刻之端,從此而出。”(時為長安四年,公元704年)
《唐會要》卷六十二:
“臣奉使幽州,途經(jīng)衛(wèi)、相等州,知河北和市牛?!勚偃税傩?,當土牛少,市數(shù)又多,官估已屈于時價,眾戶又私相賠貼?!颖卑傩眨壬倥?,賤市抑養(yǎng),奪取無異?!?/p>
杜佑《通典》食貨七:
“頃年國家和市,所由以刻剝為公;雖以和市為名,而實抑奪其價。”(時為景云二年,公元717年,玄宗即位前一年)
但到玄宗開元年間時,唐朝廷改變了舊的“和市”法:改變了“配戶和市”或“率戶散科”(按戶分攤)的辦法,重新規(guī)定,“一切和市令出儲蓄之家”、“州縣和市配于富有之家”。從此,在各州縣中出現(xiàn)了供應和市的“供應戶”。當然,“供應戶”是由富豪地主充當。
《舊唐書》裴耀卿傳:
“裴耀卿……開元初累遷長安令。長安舊有‘配戶和市’之法,百姓苦之。耀卿到官,一切令出儲蓄之家,預給其直,遂無奸僦之弊,公私甚以為便?!?/p>
《冊府元龜》卷四百八十四:
“年支和市,合出有處(富有之處)。官既酬錢,無要率戶(按戶分配)。如聞州縣不配有家(富有之家),率戶散科(按戶分攤),費損尤甚?!肆钏?,更申明格,所有和市,各就出處?!?/p>
《全唐文》卷九百六十八:
“所在物產(chǎn),自有時價;官人買賣,合準時宜。近日相承皆置供應戶,既資影庇,多是富豪,州縣科差,盡歸貧下,不均害理,為弊頗深。”
從以上史料的比較中不難看出,本詩所反映“和市”只符合開元后的“和市”情況。因為:開元前的“和市”,“低于時價”、“甚于抑奪”、“眾戶私相賠貼”,而開元后的“和市”則“預給其值”(貸款定購)、根據(jù)“時價”;開元前是“配戶和市”、“抑奪其價”,“百姓苦之”,而開元后的“和市”則配于“富豪”“儲蓄之家”(供應戶)。富豪支應“和市”后,“既資影庇”,又可減少“科役”。不難想見,開元后,地主富豪是樂意充當“供應戶”支應“和市”的。
正是由于這樣的原因,因此本篇民歌中的“富饒?zhí)锷醿骸辈粌H“和市亦不避”,而且希望繼續(xù)供應“和市”貨物:“續(xù)后更有之?!辈粌H“索面駞驢送”,而且希望擴大“和市”范圍:“官人應須物,當家皆具備?!憋@然,這位“田舍兒”,是開元后支應和市的“供應戶”。本篇民歌當是這一時期的作品。
據(jù)史載,天寶后,“和市”減少。到德宗時(玄宗后二十五年),只有宮內(nèi)廚料和諸陵祭物,尚以“和市”名義在京兆附近征購。即此,不久也被禁止。
《全唐文》卷五十二:
“其司農(nóng)寺供宮內(nèi)及諸司廚冬藏菜,并委本寺自供,……更不得配京兆府和市。其諸陵……寒食杏仁、雞子,……便于本戶稅錢內(nèi)克折,不得更令和市?!保ò福何淖跁r又禁止一次。)
據(jù)此,則本篇民歌當是開元、天寶時的作品。
⑩“當家皆具備”
“當”,讀作平聲。“當家”,主持家務的一家之主。以后成為世俗對財主、妻對夫的尊稱:“當家的?!?/p>
《史記》秦始皇本紀:
“百姓當家,則力農(nóng)工?!?/p>
其次,在唐宋時,“當家”又可作“自家”解。
張相《詩詞曲語辭匯釋》:
“當家,猶云自家?!瓧钊f里《寄題福帥張子儀尚書禊游堂詩》:‘不要外人來作記,當家自有筆如椽?!蛟疲骸觾x帥吳,自作記以書此事。’此猶云自家也。”
據(jù)《唐韻》:醉、備在六至;食、事在七志;貴在八未。因此本篇民歌韻腳的婢、貴、醉、備與事、起、子、里、食、避、之、事、你通押。
?“縣官余恩宅”
“恩宅”是由“恩門”套襲來的稱謂。唐代,登第進士稱考官為“恩門”,自稱“門生”。所謂“恩門”,意為“恩之所自者”之門。
柳宗元《與顧十郎書》:
“凡號門生,而不知恩之所自者,非人也?!?/p>
《冊府元龜》卷六百四十二:
“朝廷較藝為擇賢,或臣下收恩……時論以貢舉官(考官)為‘恩門’及以登第(者)為‘門生’。門生者,門弟子也。”
當時,下司稱上司為恩相、恩官,故吏稱長官為恩公。一般的富人地主既非官吏,也非士人,但往往也投拜在地方官門下,于是稱地方官為“恩宅”。所以用“宅”相稱,是由于富人地主以地方官的“宅內(nèi)廝養(yǎng)”自居。當然,這樣的稱謂也意味著與官府的親近。
《水滸傳》中的“鎮(zhèn)關西鄭屠”投拜在“經(jīng)略相公府”下為“肉戶鋪”,即此類。
本詩中的“富饒?zhí)锷醿骸敝则湴恋男Q“縣官余恩宅”,正表明他與縣官之間有著密切的交結(jié)。
?“曹司一家事”
“曹司”猶如近世的局科,是州縣衙門中分設的機構(gòu)。唐代州府中設有六曹或六司。六曹為:功曹(管理禮樂、學校、考課)、倉曹(管理財政、倉庫、交易)、戶曹(管理戶口、籍帳、賦稅)、兵曹(管理軍防、門禁、驛站)、法曹(管理司法訴訟)、士曹(管理交通)。每曹(司)設參軍一員管理該曹(司)事務。
杜佑《通典》職官十五:
“大唐州府……有司功、司倉、司戶、司兵、司法、司士等六參軍。在府為曹,在州為司?!?/p>
州的諸曹參軍是從七品下或從八品下的小官。
此外,州屬縣中也設有“司戶”、“司法”二職,由縣吏主管,無官品,猶同明清時的“錢房師爺”和“刑房師爺”??h的司戶和司法也可稱“曹司”。本詩中所說的“曹司”,當是指縣曹司而言。
“曹司一家事”意為“曹司與我猶如一家”,不分彼此。
?“縱有重差科”
“差科”是差使和賦役的綜稱(考釋見第十篇《夫婦生五男》注①)。
第八篇 貧窮田舍漢
貧窮田舍漢①,
庵(俺)子(自)(真)孤棲(凄),
兩共前生種,
今世作夫妻②。
婦即客舂禱(擣)③,
夫即客扶犁④,
黃昏到家里,
無米復無柴,
男女空餓肚⑤,
狀似一食齋⑥。
里正追庸調(diào)⑦,
村頭相催□(迫?)。(原文此處為□)
(襆)頭巾子路(露)⑧,
衫(角)(衫)皮(裨)開⑨,
體上無褌袴⑩,
足下復無鞋。
〔考釋〕
①“貧窮田舍漢”
“漢”即“漢子”。“田舍漢”猶同“莊家漢”,是勞動人民間的稱謂,與前首詩中的“田舍兒”,在語義和語氣上有些不同。
唐宋時代,農(nóng)民或市民往往互以“漢子”相稱,妻子有時也稱丈夫為“漢子”。
但由于官僚文人和地主老爺對農(nóng)民的輕視,因此在他們口中,這一稱謂卻成了表示輕蔑的罵人話。
劉餗《國史異纂》:
“李昭德為內(nèi)史,婁師德為納言,相隨入朝。婁體肥行緩,李屢顧待不即至,乃發(fā)怒曰:‘可耐殺人田舍漢!’”
陸游《老學庵筆記》:
“今人謂賤丈夫曰漢子。”
②“兩共前生種,今世作夫妻”
佛教俗言:“二生種因,一生受果。”詩本此,故稱“兩共前生種,今世作夫妻”,意為“前兩世共同種因,故今世配作夫妻”。
③“婦即客舂擣”
“客”是自“客作”衍出。“客作”即雇工,因為是給別人工作,故稱“客作”。“客作”一詞,由來已古。
《西京雜記》:
“匡衡家貧勤學,邑人大姓文不訣,家富多書,衡乃與其傭作而不求償。主人怪問衡,衡曰:‘愿得主人書遍讀之?!?/p>
《三國志》魏志:
“焦先,……饑則出,為人客作,飽食而已,不取其直?!?/p>
《北史》邢邵傳:
“刑家小兒??妥髡卤怼!?/p>
《五行記》:
“譙郡縣袁雙,家貧客作。”
《輟耕錄》:
“今人之指雇工者曰客作?!?/p>
“妻即客舂擣”,意為“田舍漢之妻作雇工給人舂米”。當時,貧窮婦女給人作雇工是很普遍的。
王仁裕《玉堂閑話》:
“齊州劉十郎……壯年時窮賤至極,與妻傭舂自給。忽一宵舂未竟,其杵忽然有聲,視之已中折矣。夫婦相顧愁嘆,久之方寐?!?/p>
《廣古今五行志》:
“長安中,……汝陽縣婦人,年二十二三許,造一大家門曰:‘新婦不知所適;此須人養(yǎng)蠶,故來求客作?!?/p>
《靈怪集》:
“鄆州司法關某,有傭婦人姓鈕。關給其衣食,以充驅(qū)使?!?/p>
《酉陽雜俎》:
“有一婦人,容色慘悴,服裝雅素,方向燈紉縫?!唬骸厩厝耍諒埵?,……常造雨衣與胡氏傭作。’”
④“夫即客扶犁”
此句意為“貧窮田舍漢當雇工給人種地”。這說明,這位“田舍漢”是個失去“口分田”和“永業(yè)田”的雇農(nóng)。
唐初實行授田制。封建國家授給十八歲以上的丁男田地一百畝,丁男則每年向國家交納“租”若干、“調(diào)”若干,并服勞役若干日。
《新唐書》食貨志一:
“(唐)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yè)。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yè);其余為口分,……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
這種“按口授田”的制度,被后人稱作“均田制”。
武后時,由于經(jīng)濟發(fā)展的必然趨勢,土地兼并日益劇烈。到玄宗即位之后,這一制度已無法維持。就在開元、天寶年間在廣大農(nóng)村中出現(xiàn)了眾多的大地主,而廣大的貧苦農(nóng)民失去田地,淪為雇農(nóng)。
《全唐文》卷二百四十七:
“天下編戶,貧弱者眾,亦有傭力客作,以濟糇糧?!保ò福簳r為武后長安四年,公元704年。)
《金唐文》卷三百一:
“國家……倉廩未實,流庸未返,俗困兼并?!鵁o衣,饑而無食,庸賃自資者,窮苦之流也?!保ò福簳r為開元元年,公元713年。)
唐玄宗《置勸農(nóng)使詔》:
“百姓逃散,……旋被兼并,……積此艱危,遂成流轉(zhuǎn),或因人而止,或傭力自資?!?/p>
唐玄宗《綬逋賦詔》:
“貧下百姓有傭力買賣與富兒及王公已下者。”
唐玄宗《聽逃戶歸首敕》:
“黎氓失業(yè)(產(chǎn)業(yè)),戶口凋零,忍棄枌榆,轉(zhuǎn)徙他土,傭賃取給,浮窳求生?!?/p>
本詩所描寫的正是這時期的社會情況。
⑤“男女空餓肚”
“男女”,意為“孩子”、“兒女”(考釋見第四篇《窮漢村》注①)。
⑥“狀似一食齋”
佛教戒律:“不過中(中午)食,為齋?!鄙衔绲娘埫小褒S食”;上午吃畢,下午絕食,名叫“吃齋”。其用意,是為了防止和尚或尼姑飽暖思淫欲,所以戒律規(guī)定晌午之后便不許再吃食物,以免夜間想入非非不能收其放心焉。從而,和尚們用自我挨餓的手段,保證對如來的皈依??嘈猩畡t更變本加厲,不僅過午不食,而且一天只吃一頓飯,名為“奉行一食齋”。
《涅槃經(jīng)》:
“菩薩當以苦行自誡其身,日食一胡麻。”
《翻譯名義集》:
“今釋氏以不過中食為齋,亦取其防邪訖欲?!薄胺鹧栽恢泻蟛皇秤形甯?,一少淫,二少睡,三得一心,四無有下風,五身得安隱?!?/p>
《舊唐書》李憕傳:
“憕子源乃依寺僧,寓居一室,依僧齋戒……隨僧一食,已五十年。”
牛肅《紀聞》:
“涇縣尉馬子云……逃于南陵僧寺中,常一食齋。天寶十年卒于涇縣。”
《舊唐書》馮元常傳:
“元淑,則天時為清漳令,……所乘馬,午后則不與,云:‘令其作齋。’身及奴仆,每日一食而已?!?/p>
當然,詩中的“狀似一食齋”,是形容雇農(nóng)夫婦的兒女長年累月的在忍受饑餓。
⑦“里正追庸調(diào)”
“庸”、“調(diào)”是唐前期賦役的名目。唐前期,根據(jù)“授田制度”采用“租、庸、調(diào)”稅法。
《新唐書》食貨志一:
“(唐)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yè)?!彩谔镎?,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丁隨鄉(xiāng)所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xiāng)則出銀十四兩,謂之‘調(diào)’。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折合)為絹三尺,謂之庸?!?/p>
不難看出,所謂“租”(征糧)、“調(diào)”(征絹布)、“庸”(勞役代金),都是附隸于授田制上的,是據(jù)戶口“籍帳”征收的。
隨著土地兼并的日漸劇烈和授田制的破壞,天寶十四年(755)之后,“租調(diào)庸”稅法已無法推行。肅宗、代宗朝(756—779)官府另征新稅,稅名繁多,各地不一,正稅有“畝稅”、“青苗稅”、“地頭稅”;雜稅則不可勝計,甚至征茄子稅。代宗廣德元年(763),“始以畝定稅”,到德宗建中元年(780),明令實行兩稅法。
《新唐書》食貨志一:
“廣德元年,……凡畝稅二升,……又率戶以給軍糧。至大歷元年(766),……天下苗一畝稅錢十五,……號青苗錢。又有地頭錢,每畝二十。又詔,上都秋稅分二等,……五年(770)始定法:夏,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稅四升;秋,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稅三升。……青苗錢,畝加一倍?!?/p>
《新唐書》食貨志二:
“德宗相楊炎遂作兩稅法,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戶無主客,以居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租庸調(diào)之法,以人丁為本。自開元以后,天下戶籍久不更造,丁口轉(zhuǎn)死,田畝易賣,貧富升降不實。其后國家侈費無節(jié),而大盜(安祿山)起。兵興,財用益屈,而租庸調(diào)法弊壞。自代宗時(763)始以畝定稅?!?/p>
《全唐文》卷四百六十五:
“天寶季歲,羯胡亂華,海內(nèi)波搖,兆庶云擾,版圖墮于避地,賦法壞于奉軍?!x役舊法,乃受圣祖典章,行之百年,人以為便。兵興之后,供億不恒,乘急誅求,漸墮經(jīng)制……掃庸調(diào)之成規(guī),創(chuàng)兩稅之新制?!保ò福宏戀?,唐玄宗天寶十三載生,德宗時宰相。)
由此證明,天寶十四載之后,租庸調(diào)稅法實際上已被廢除。
本篇民歌所描寫的“貧窮田舍漢”夫婦,已失去“口分田”和“永業(yè)田”,靠雇耕賃舂維持生活(這符合開元后的農(nóng)村一般情況),卻仍須交納“租庸”:顯然,這是天寶末期之前的舊稅制。以此論斷,本篇民歌當是玄宗開元、天寶時代的作品。
⑧“襆頭巾子露”
“襆”應作“幞”?!搬ヮ^巾子”是包頭布。
劉肅《大唐新語·厘堇》:
“用全幅皁向后幞發(fā),謂之幞頭,周武帝才為四腳,武德(唐高祖年號)以來,始加巾子?!?/p>
趙彥衛(wèi)《云麓漫鈔》:
“幞頭之制,本曰巾,古亦曰折,以三尺皂絹向后裹發(fā)。晉宗曰幕后。后周武帝遂裁出四腳,名曰幞頭,逐日就頭裹之。又名折上巾,唐馬周(太宗時相)請以羅代絹。”
俞琰《席上腐談》:
“幞頭起于周武帝,以幅巾裹首,故曰幞頭。幞字(音伏),與幞被之幞同,今訛為仆?!?/p>
《集韻》:
“幞,帕也。幞頭即帊首,即今包頭。”
唐時,一般勞動人民也扎“幞頭巾子”。
《唐六典》卷六:
“丁奴(二十以上六十以下男奴),春,(發(fā)給)頭巾一?!?/p>
《夢溪筆談》:
“幞頭,一謂之四腳,乃四帶也。二帶系腦后垂之,二帶反系頭上,令曲折附頂,故亦謂之折上巾。……庶人所戴頭巾,唐人亦謂之四腳。蓋兩腳系腦后,兩腳系頷下,取其服勞不脫也。無事,則反系于頂上?!?/p>
“幞頭巾子露”,意為“包頭布破露”。
⑨“衫角衫裨開”
唐時,人民夏穿“衫”冬穿“襖”。當時的衫近似后世的袍,帷較短,長僅掩膝。唐朝“服制”規(guī)定:勞動人民穿白布做的“四袴衫”,前后左右各開一直縫,以便于勞作。
《新唐書》車服志:
“太宗時,馬周上議:‘禮無服衫之文。三代有深衣,請加襴、袖、褾、襈,為士人上服;開骻,名缺骻衫,庶人服之?!?span >即今之四袴衫也,蓋自馬周始?!?/p>
《新唐書》車服志:
“太宗時,……一命以黃,再命以黑,三命以,四命以綠,五命以紫。士服短褐,庶人以白。”
《新唐書》車服志:
“胥吏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皁。”
韓愈《賽神》:
“白布長衫紫領巾,差科未動是閑人?!?/p>
“衫角”即衫下擺?!吧礼浴奔床忌赖慕舆B縫合處。
唐時庶人布衫本已有四袴(四個開縫),當“衫角衫裨開”之后,已無衫的形狀,成了布條流蘇。這是形容“貧窮田舍漢”衣服的襤褸。
⑩“體上無褌袴”
“褌”是有襠的褲子?!把F”是套褲,只有褲腿,無褲襠,無褲腰。
第九篇 貧窮實可憐
貧窮實可憐,
饑寒肚露地,
戶役一概差①,
不辨(辦)棒下死②。
寧可出頭坐(走),
誰肯被鞭恥(笞)③;
何為(拋)宅走?
良由不得止(已)④。
〔考釋〕
①“戶役一概差”
“戶役”,按戶派的賦役。唐時,戶分九等,按等分派賦役名為“戶役”。
《唐會要》卷八十五:
“武德九年(625),令:天下戶,量其資產(chǎn)定為九等?!坑胁羁疲葟母叩取!?/p>
《唐律疏議》第十三:
“依令:凡差科,先富強后貧弱,先多丁后少丁?!?/p>
但實際上,定戶等第是不均平的。開元時,地主及富商大多與官府交結(jié)(考釋見本類第七篇《富饒?zhí)锷醿骸罚?,被定為下等戶;而貧戶反而成為賦役的主要負擔者。
《唐會要》卷八十五:
“開元十八年十一月敕:‘天下戶,等第未平,升降須實。比來,富商大賈多與官吏往還,遞相憑囑,求居下等?!?/p>
由此可知,唐玄宗時,戶口籍帳不實,富人定下等,而窮人卻定高等。因此,雖然詩作者已貧窮到“饑寒肚露地”的地步,但仍要擔負“戶役一概差”。
②“不辦棒下死”
“辦”為“承辦”、“承擔”?!安晦k棒下死”,意為“如不能承擔戶役一概差,則免不了死于官府的大棒之下”。
“棒”即“桿棒”、“棍”,古時稱作“殳”,漢時又名“金吾”(兩端有銅箍的桿棒),原是兵器之一種。
《詩經(jīng)·伯兮》:
“伯也執(zhí)殳,為王前驅(qū)?!眰鳎骸办L丈二而無刃?!保ò福汗胖啥s合于今之七尺二寸。)
《說文解字》:
“殳,以杸殊人也?!ㄓ诒?,車旅賁以先驅(qū)?!?/p>
崔豹《古今注輿服》:
“漢朝執(zhí)金吾,金吾亦棒也,以銅為之,黃金涂兩末,謂之金吾?!?/p>
《三國志》鐘會傳:
“會已作大坑、白棓數(shù)千,欲悉呼外兵入……以次棒殺?!?/p>
《周書》王羆傳:
“(王羆)鎮(zhèn)華州。(齊神武派人襲城,羆不覺,聞外有聲)便袒身露髻徒跣,持一白挺,大呼而出?!?/p>
《抱樸子》:
“昔吳遣賀將軍討山賊……乃多作勁木白棒,選異力精卒五千人……”
《新唐書》李嗣業(yè)傳:
“人及駝馬塞路,不克過。嗣業(yè)持大棒前驅(qū),擊之,人馬應手俱斃?!脴I(yè)每持大棒沖擊,賊眾披靡,所向無敵?!?/p>
《宋史》張威傳:
“(威)臨陣戰(zhàn)酣,則精采愈奮,兩眼皆赤,時號‘張紅眼’。……每戰(zhàn)不操他兵(器),有木棒號‘紫大蟲’,圜而不刃,長不六尺,揮之掠陣,敵皆靡。”
由此可知,古之“棒”乃是兵器,并非“刑具”。但從魏晉之后,各朝統(tǒng)治階級本于“亂世用嚴刑”,往往用軍用棒拷打人民。隋初,文帝曾下詔禁止官府使用“棒罰”。唐太宗所制定的“五刑”為“笞、杖、徒、流、死”,其中并無“棒刑”。雖然如此,但自則天朝之后,貪官酷吏仍常常使用“大棒”拷打人民。
《三國志》武帝紀注:
“太祖初入尉廨,繕治四門。造五色棒,懸門左右各十余枚,有犯禁者,不避豪強皆棒殺之?!?/p>
《隋書》刑法志:
“軍國多事,政刑不一,決獄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謂之變法從事。……文宣于是令守宰各設棒,以誅屬請之使。后都官郎中宋軌奏曰:‘昔曹操懸棒,威于亂時,今施之太平,未見其可!’”
“自前代相承,有司訊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之屬,楚毒備至,多所誣伏?!潦潜M除苛慘之法?!?/p>
《唐律疏議》卷一:
“五刑:笞、杖、徒、流、死。”(案:笞刑,古用竹,唐時用荊條;杖刑,即漢時之鞭刑,隋唐時改用荊木。)
卷二十九
“諸決罰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細長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啊彩琛匙h曰:……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杖長短粗細不依令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朝野僉載》:
“周侍御史侯思止,凡推勘,殺戮甚眾,……橫遭苦楚非命者不可勝數(shù)。”
由此可知,所謂“棒打”乃是“法外酷刑”;詩所說“棒下死”,意為“非刑拷打致死”。
據(jù)“大唐律令”,“戶役課稅之物違限不克者”,“戶主笞四十”。“笞刑”是“五刑”中最輕的刑;“笞四十”是“笞刑五等”中的第四等。
《唐律疏議》卷十三:
“輸課稅之物,違期不充者,以十分論,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疏〕議曰:‘輸課稅之物’謂租、調(diào)及庸,地租,雜稅之類。物有頭數(shù),輸有期限,而違不充者,以十分論,一分笞四十。假有當里之內(nèi),征百石物,十斛不充笞四十,每十斛加一等,全違期不入者徒二年?!?/p>
由此看來,“不辦”“戶役一概差”也并不是犯了什么大罪。然而本詩卻說“戶役一概差,不辦棒下死”。
據(jù)“大唐律令”,州縣官員斷罪皆須遵循律令正文,“違者笞三十”;如“因公事捶人致死”,則從“過失殺人罪”。此外,“大唐律”明文規(guī)定,嚴禁“用棒拷打”人犯,官員違者“杖一百”;“致人死者,徒二年”。
《唐律疏議》卷二十九:
“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p>
“〔疏〕議曰:‘臨統(tǒng)案驗之官,情不挾私,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各依過失殺人法,各征銅一百二十斤入死家?!?/p>
“若拷過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彩琛匙h曰:‘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謂拷囚于法杖(笞與杖)之外,或以繩懸縛,或用棒拷打……犯者合杖一百……致死者,徒二年?!?/p>
不難看出,雖然“大唐律”中規(guī)定的條文很嚴格,文字明確并無“但書”,但當時官僚卻并未受到約束。本篇民歌反映了這點:當時官僚并不“遵循律令格式正文斷罪”,該處“笞刑”的,卻施用“非刑拷打”;該處輕刑“笞四十”的,卻用“棒拷打致死”,“擅自捶殺人命”。
由此可知,本篇民歌揭露了唐封建社會法律的偽善,可供那些稱贊“大唐律”的“法學家”參考。
③“誰肯被鞭笞”
“笞”是唐時“五刑”之一。
唐前期“稅制”是與“授田制”結(jié)合并行的。這就是“有丁即有田,有丁口即有戶籍,有戶籍即有賦役”,但到玄宗即位前后,由于土地兼并,情況大變。
《新唐書》食貨志二:
“租庸調(diào)之法,以人丁為本。自開元以后,天下戶籍久不更造,丁口轉(zhuǎn)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p>
由此可知,自開元以后,富升貧降,貧苦農(nóng)民失去田地,但由于“戶籍久未更造”,因此戶籍“籍帳”上仍掛有丁名,仍須向官家交納“庸調(diào)”。
《文獻通考》卷三:
“(唐)中葉以后,法制隳弛,田畝之在人者,不能禁其買易。官授田之法盡廢,則向之所謂輸庸、調(diào)者,多無田之人矣?!?span >按籍(戶籍計帳)而征之,令其與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賦?!?/p>
籍帳有名而無地的農(nóng)民無法完納賦稅,于是從武則天朝之后,官府便以鞭笞酷刑“比限催科”。
《新唐書》狄仁杰傳:
“調(diào)發(fā)煩重,傷破家產(chǎn),剔屋賣田?!止倮羟譂O,州縣科役,督趣鞭笞,情危事迫。”
《全唐文》卷二百六十八:
“自數(shù)年已來,公私俱竭,戶口減耗,……猛吏淫威奮其毒,暴征急政破其資?!蚱馂榧楸I,或競為流亡。
《舊唐書》食貨志上:
“楊崇禮(開元中)為太府卿,清嚴善勾剝,分寸錙銖,躬親不厭。轉(zhuǎn)輸納欠,折沽漬損,必令征送。天下州縣征財帛,四時不止?!?/p>
本篇所寫的便是一個貧窮農(nóng)民,他沒有生產(chǎn)資料(田地),但戶籍計帳上卻有名,因此不得不負擔“戶役一概差”。他無力應付,便要“被鞭笞”,甚至“棒下死”。于是,“寧可出頭走”,他不得不“拋宅”逃亡。所謂“拋宅走”,也正說明他已無田地,只有“宅”可拋了。
不論貧富和有無田地,只根據(jù)戶籍計帳上的丁額征派賦役,是開元、天寶時的暴政之一。杜甫《詠懷五百字》中所說的“鞭撻有夫家,聚斂貢城闕”,也正是指沒有田產(chǎn)只掛丁名(有夫家)的貧窮人而言。
天寶之后,唐朝廷不得不改變稅法,廢除以“戶籍”、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diào)稅法,改行田畝所得稅(兩稅制):“人無(不論)丁中(壯丁、中男),以貧富為差?!?/p>
④“何為拋宅走,良由不得已”
武后朝后期,人民已經(jīng)不斷逃亡。到玄宗即位之后,逃亡日益嚴重,“禁逃亡”和“招逃戶”成為當時官府的主要工作,并將這一工作作為官員考課的主要項目。
《全唐文》卷三百七十二:
“開元后,賦役繁重,豪猾兼并,……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閭里。縣收其名,謂之客戶,雜于居人間,十一二矣(十分之一、二):蓋漢魏以來浮戶流人之類也。(天寶時)……客戶倍于往時。”
據(jù)史載,開元十二年前后,全國戶數(shù)為七百零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五戶,其中逃戶有八十余萬戶。這說明,當時近八分之一的人在逃亡。從當時人柳芳的記述中看來,開元十二年以來,逃亡不是減少,而是逐漸增加。
本詩所反映的正是這個時代。
第十篇 夫婦生五男
夫婦生五男,
并(并)有一雙女;
兒大須?。ㄈⅲ┢?,
女大須家(嫁)處(出)。
戶役差耕(科)來①,
弆(棄)拋我夫婦②;
妻即(子)無裙袚(復)③,
夫體無褌袴。
〔考釋〕
①“戶役差科來”
“戶役”,按戶派的賦役(見本類第九篇《貧窮實可憐》考釋①)。
“差科”,是差使和賦稅的綜稱。
《唐會要》卷八十五:
“天寶四載三月敕:……委太守詳覆定后,明立簿書,每有差科,先從高等。”
②“棄拋我夫婦”
此句意為“兒子為了逃避戶役差科,棄拋父母,逃亡在外”。
唐玄宗開元、天寶時,逃亡農(nóng)民占總?cè)丝诘陌朔种唬坚屢姟敦毧鄬嵖蓱z》注③)。據(jù)史載,當時有很多農(nóng)民離家逃亡或與父母分地居住。
《唐會要》卷八十五:
“如聞百姓之內(nèi),有戶高丁多,茍為規(guī)避,父母見在,乃別籍異居?!?/p>
《全唐文》卷二十九:
“人離邦去里,……致令父不保子,兄不寧弟。井邑有流離之怨,道路有吁嗟之聲。”
本篇民歌所反映的正是這時期農(nóng)村的一般現(xiàn)象。
③“妻子無裙袚”
“袚”是錯字,當是“祓”之誤?!办稹眲t是“複”的諧音借用字。據(jù)《廣韻》,祓在物韻,複在屋韻,同為入聲。
“複”是夾衣或絮棉的冬衣。
《廣韻》:
“複,重衣?!保ㄍ墩f文解字》)
《釋名》:
“有里曰複,無里曰禪(單衣)?!?/p>
錢繹《方言箋疏》:
“複,衣之有絮而短者。”
漢詩《孤兒行》:
“冬無複襦,夏無單衣?!?/p>
唐時民間婦女,夏天上穿衫,下扎單裙;冬天上穿“襦複”,下穿袴。
《唐六典》卷六:
“官婢,春給裙、衫各一,……冬給襦、複袴各一?!?/p>
“妻子無裙複,夫體無褌袴”,意為“這曾生過五男二女的老夫婦,一年四季都沒有衣服穿,幾乎在赤身露體”。
第十一篇 人間養(yǎng)兒女
人間養(yǎng)兒女,
直成鳥養(yǎng)兒:
長大毛衣好,
各自覓高飛,
女嫁他將去,
兒心(行)死不歸。
夫妻一個死,
喻如黃擘(檗)皮,
重重被剝削,
獨苦自身知①。
〔考釋〕
①“喻如黃檗皮,重重被剝削,獨苦自身知?!?img alt="ft" src="https://img.dushu.com/2023/08/22/20523881128839.jpg" />
“黃檗”即黃木,俗寫作黃柏。黃檗是蕓香科落葉喬木,生于山地。
《說文解字》:
“檗,黃木也?!?/p>
《廣韻》:
“檗,博厄切,黃檗也。俗作蘗。”
李時珍《本草綱目》:
“黃檗,俗稱黃柏,省寫之謬也?!?/p>
黃檗的莖干內(nèi)皮色深黃,剝下后可以作染料。
鮑照《擬行路難》:
“剉蘗染黃絲?!?/p>
陳善《窗間紀聞》:
“古人寫書,皆用黃紙,以檗染之,所以避蠧,故曰黃卷。”
因此,本篇詩作者以黃檗自比,說明自己“重重被剝削”。
其次,黃檗的果實皮葉都具有苦味。因此,在漢魏以后的民歌或詩人詩作中,往往以黃檗譬喻內(nèi)心的痛苦。
《子夜四時歌》:
“黃檗向春生,苦心隨日長。”
《石城樂》:
“風吹黃檗藩,惡聞苦籬(葉離)聲?!?/p>
權(quán)德輿《黃蘗館》:
“青楓浦上魂以銷,黃蘗館前心自苦?!?/p>
白居易《和晨興因報問龜兒》:
“誰謂荼檗苦,茶檗甘如飴?!?/p>
李商隱《房中曲》:
“今日澗底松,明日山頭檗。愁到天池翻,相看不相識?!?/p>
高明《琵琶記》:
“正是,啞子漫嘗黃柏(檗)味,難將苦口向人言?!?/p>
翟灝《通俗編》:
“今市俗諺語:黃檗樹下彈琴,苦中作樂?!?/p>
同樣,本篇詩作者也是以黃檗譬喻自己的內(nèi)心痛苦。
第十二篇 父母是冤家
父母是冤家,
生一五(忤)逆子①,
養(yǎng)大長成人,
元來不得使,
身役不肯料②,
逃走皆(害)家里,
阿耶(爺)替役身③,
阿孃(娘)氣病死。
腹中懷惡來,
自生煞(殺)人子。
〔考釋〕
①“生一忤逆子”
“忤”同“牾”,意為牴牾。“逆”,意為不順。俗稱對父母不孝順為“忤逆”。
②“身役不肯料”
“身”,意為“自身”、“自家”。
《史記》項羽本紀:
“宋義……遣其子宋襄相齊,身送之至無鹽?!?/p>
《三國志》張飛傳:
“張飛據(jù)水斷橋,瞋目橫矛曰:‘身是張益德也,可來共決死!”
戎昱《苦哉行》:
“身是最小女,偏得渾家憐。”
“料”,意為“料理”、“安排”、“辦理”。
《齊民要術(shù)》:
“拾取耕出者,……料理如常法?!?/p>
《世說新語》:
“衛(wèi)展在尋陽,有知舊人投之,都不料理?!?/p>
《梁書》五行志:
“童謠曰:黃塵涴人衣,皁莢相料理。”
杜甫《江南獨步尋花七絕句》:
“詩酒尚堪驅(qū)使在,未須料理白頭人。”
敦煌發(fā)現(xiàn)《切韻》殘文:
“料、料理?!?/p>
“身役不肯料”,意為“自家的勞役不肯料理”。
③“阿爺替役身”
古時民間稱父為“阿爺”或“爺”。今淮河流域仍有此稱謂。
《木蘭辭》:
“軍書十二卷,卷卷有爺名。阿爺無大兒,木蘭無長兄。”
盧仝《示添丁》:
“氣力龍鐘頭欲白,憑仗添丁莫惱爺?!?/p>
李商隱《驕兒詩》:
“兒慎勿學爺,讀書求甲乙?!?/p>
程大昌《演繁露》:
“今人不以貴賤,皆呼父為耶。蓋傳襲已久矣。”
“替役身”,意為“替代應服役者正身,代服勞役”。
第十三篇 門前見債主
門前見債主①,
入戶見貧妻,
舍漏兒啼哭,
重ク(重)逢苦哉。
〔考釋〕
①“門前見債主”
“債主”,債權(quán)人,放債者。
唐時,高利貸剝削遍及通都大邑偏鄉(xiāng)僻村。官吏、地主、商人、和尚大多兼營放貸,以高利重息盤剝?nèi)嗣瘛?/p>
《舊唐書》杜亞傳:
“檢校吏部尚書杜亞……取軍中雜錢舉息(放債生息)與畿內(nèi)百姓,每至田收之際……收斂百姓所得菽粟……。民家略盡,無可輸稅,人多艱食。由是大致流散?!?/p>
《太平廣記》:
“蘇州海鹽縣有戴文進者,家富性貪,每鄉(xiāng)人舉債,必須收利數(shù)倍,有鄰人與之交利,剝刻至多。鄉(xiāng)人積恨?!?/p>
王仁裕《玉堂閑話》:
“隴右水門村有店人(商人)曰劉鑰匙者,不記其名,以舉債為家業(yè),累千金,能于規(guī)求,善聚難得之貨,取民間資財,如秉鑰匙,開人箱篋帑藏,盜其珠珍不異也,故有鑰匙之號?!?/p>
《太平廣記》:
“并州盂縣竹永通,曾貸寺家粟六十石,……遂還粟百石于寺?!?/p>
這種高利貸剝削是受到唐封建政府的保護的。同時,唐封建政府本身也正是高利貸的最大的放貸者。
據(jù)歷史所載,唐初,皇朝政府曾撥給各衙門一筆款項作為“高利貸基金”,名之為“公廨錢”,又稱作“食利本錢”。然后由各衙門將這筆錢攤貸給人民,并以高利率收利息。收來的利息作為修建衙舍、置辦什物、購買辦公紙筆的“經(jīng)費”。這就是說,唐皇朝各級政府的“修建費”、“經(jīng)常辦公費”全是依靠高利貸剝削來籌辦的。
據(jù)歷史所載,唐初官僚的“月俸”(薪金)和“月料”(食料、伙食費)也都是從“公廨錢”(高利貸基金)的利錢中開支。
杜佑《通典》職官十七:
“貞觀十五年,以府庫尚虛,敕在京諸司,依舊置‘公廨(錢)’,給錢充本,……回易納利(利錢),以充官人俸(俸錢)?!?/p>
《唐會要》卷九十三:
“開元十八年,……籍百姓一年稅錢充本(本錢)……隨月取利(利錢),將供官人料錢(伙食錢)?!?/p>
“御史臺奏:秘書省等三十二司,見在食利本錢,應見征納及續(xù)舉放(放債),所收利錢,準勅并充添修廨宇、什物及令史驅(qū)使(官仆)官廚料(食料)等用?!?/p>
“軍器公廨本錢三千貫文,放在人上,取利充食料、紙筆雜用?!?/p>
“禮部尚書李齊運奏:當司(指禮部衙門)本錢至少,廚食闕絕,請賜……二千貫文,充本收利,以助公廚??芍?。”
《新唐書》食貨志五:
“天下置公廨本錢,以典史主之,收贏(利)十之七(收的利錢為本錢的十分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賦粟者(指不入流品無俸祿的衙吏、衙役)常食,余為百官俸(月俸)料(月料)。”
《舊唐書》職官二:
“州縣官月料,皆分公廨本錢之利?!?/p>
《舊唐書》沈傳師傳:
“敕中書、門下兩?。磧?nèi)閣)……各準品秩給俸錢,廩餼(伙食費)、干力(衛(wèi)兵、仆人)、什器、館宇之設,以公錢為之本,收息以贍用?!?/p>
《全唐文》卷七十四:
“如聞尚書?。磧?nèi)閣)丞郎官,入省日,每事缺供,須議添助,除舊賜本錢征利外,宜每月賜一百貫文本錢,任準前收利,添充給用。”
《唐會要》卷九十三:
“宰臣(宰相)李玨奏:堂廚食利錢一千五百貫,供宰相香油蠟燭?!?span >堂食?!保ò福哼@里所說的“堂”乃“政事堂”,宰相辦公室?!疤脧N”即宰相廚房。宰相會食名作“堂食”。)
由此可知,唐皇朝各級政府機構(gòu)的“修建費”、“辦公費”和官員吏人的“薪俸”、“伙食錢”全都是依靠著高利貸剝削,全都是從“公廨本錢”的利息中開支,甚至連宰相晚上點的“蠟燭”,白天吃的酒席也是用高利貸利錢置辦的。
據(jù)史載,唐朝皇帝也是個吃“印子錢”的家伙。他的“尚食局”(御膳房)有一大宗“食利本錢”,舉放生息;收來的利息錢為皇帝陛下改善伙食。此外,他的“內(nèi)園”(御花園)和“教坊”(御用歌舞樂隊)的“經(jīng)費”也都是依靠高利貸來籌辦。不僅如此,他所豢養(yǎng)的“五坊”鷹犬所需用的飼料和他列祖列宗所享用的祭品,也都是仰取于高利貸剝削。
《唐會要》卷九十三:
“殿中省(即宮內(nèi)府)奏:尚食局(即御膳房)新舊本錢總九百八十貫文。伏以尚食(御膳)貧虛,更無羨余添給,伏乞圣慈,更賜本錢二千貫文,……收利支用,庶得不失公事?!?/p>
“賜內(nèi)園本錢一萬貫,……賜教坊錢五千貫,充本以收息利。”
“賜五坊使錢五千貫……以為食利?!?/p>
“乾元元年敕:長安萬年兩縣,各備錢一萬貫,每月收利,以充……祠祭?!h置本錢,配納質(zhì)債戶收息,以供費。”
由此可以看出唐代的高利貸剝削盛行到何等程度。
從歷史文獻中看來,唐時官私所放的高利貸利率重得驚人。
《全唐文》卷三百四:
“頃以州縣典吏,并捉官錢,收利……五千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收輸,四千二百,兼算勞費,不啻五千,在于貧人,已為重賦。”
七分利息,已是“驢打滾”了!以后官府曾頒布過法令,對高利貸做過某些限制。
《唐會要》卷八十八:
“開元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詔:比來公利舉放,取利頗深,有損貧下。……自今已后,公私負舉,只宜取四分利;官本五分取利?!?/p>
《宋刑統(tǒng)》卷二十六:
“諸公私,每月取利不得六分,積日雖多,不得一倍?!?/p>
但這些法令不過只是一紙空文,實際上并未執(zhí)行:開元之后,納利十倍以上者比比皆是。
《文苑英華》卷四百二十二:
“諸色本利錢,其主逃亡者,并正舉納利十倍以上;攤征鄰保,納利五倍以上,及輾轉(zhuǎn)難保者,本利并皆宜放免。”
《全唐文》卷九百六十五:
“當臺(指御史臺)食利本錢,納息利十倍以上者,二十五戶;納息利七倍以上者,一百五十六戶;納息利四倍以上者,一百六十八戶?!?span >納息利年深,正身既歿,子孫又盡,移征親族旁支;無支族,散征鄰保。(案:《唐六典》:“四家為鄰,五鄰為保?!币槐6?。“散征鄰?!奔从啥覕們敚?span >保人(同鄰保之人)逃死,或所繇(同鄰保之人的子孫親族旁支)代納?!?/p>
由上引史料中,可以看出唐代高利貸利率之高:利息竟能超過本錢十倍以上。同時也可以看出唐代逼索債款的兇殘情形:欠債人死亡,則追索其子孫;子孫死盡,則追索其親族和遠支本家;如無親族或遠支本家,則追索其同“鄰?!钡泥従?;其鄰居如逃亡或死盡,則追索其鄰居的親族和遠支本家。這真是牽腸掛肚還不完的債!就是用這種窮兇極惡的手段,剝削階級發(fā)家致富。
因此,唐代的官吏、地主、商人,都以高利貸的方式盤剝?nèi)嗣瘛?/p>
《唐會要》卷六十九:
“天寶九載十二月敕:郡縣官僚,共為貨殖,竟交互放債侵人,互為征收,割剝黎庶?!?/p>
《全唐文》卷五百一十四:
“商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廣求私利,……非理逼迫,為弊非一?!?/p>
《文苑英華》卷四百二十二:
“京城內(nèi)私債,本因富饒之家,乘人急切,終令貧乏之輩,陷死逃亡。主、保(鄰保)既亡,資產(chǎn)已竭?!?/p>
《全唐文》卷八十五:
“富饒之徒,不守公法,厚利放債,損陷饑貧(饑貧之人)?!?span >致貧乏之人,日受其弊?!?/p>
據(jù)史載,當時積欠公私債款而無力償還的欠債人,往往被官府拘押到牢獄里“追欠”。欠債人如囚死在獄中,則拘其妻子“頂押”,繼續(xù)“追欠”。
《全唐文》卷六十二:
“俯念系紲……諸色所由人戶及保人,有積欠錢物,或資產(chǎn)蕩盡,未免禁身;或身已死亡,系其妻子?!?/p>
根據(jù)上述材料看來,唐時的高利貸者對人民的剝削、勒索、壓迫是極其殘酷的。李商隱在《義山雜纂》中所記的俗語“出門逢債主——悶損人”,正反映著當時債主的氣焰和人民的畏懼。
了解了這樣的歷史情況,才可以懂得“門前見債主”詩的深刻意義,才懂得“重重逢苦哉”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