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野哭:弘光列傳 作者:李潔非 著


照預先設(shè)想,圍繞這么重要的歷史人物,一定有豐富的著述可資借鑒和利用,然而很出意表。以傳記論,迄今似乎只有一本朱文長所作《史可法傳》,而它的問世,已是七十年前(民國三十二年)舊事。這且不說,難以置信的是,直到眼下連史可法的生年都還是個問題。舊史中,官方的《明史》未載,私撰例如《小腆紀傳》等等也不曾明言,而這一類基本事實層面的含糊,在史可法研究中屢見不鮮,有些簡直非得形容為粗枝大葉。魏斐德教授的《洪業(yè)——清朝開國史》,算是有關(guān)明清鼎革之際的名著,它在寫到史可法的時候說:

1620年,他通過縣試。1626年中舉人。1626年中進士。

我不知道他根據(jù)是什么,或從哪里看來的說法。1626年,舊歷為丙寅年。是年,中國不可能舉行殿試——沒有殿試,又如何中進士?這涉及明代科舉制度,《明史》“選舉二”:

三年大比,以諸生試之直、省,曰鄉(xiāng)試。中式者為舉人。次年,以舉人試之京師,曰會試。中式者,天子親策于廷,曰廷試,亦曰殿試。

很明白的,鄉(xiāng)試以上考試,三年一次,而鄉(xiāng)試、殿試相連——頭年鄉(xiāng)試,次年殿試(殿試前頭有會試,從結(jié)果論,會試是殿試的“前奏”,簡便起見我們將它略而不談)。所以,史可法不可能同一年既中了舉人,又中了進士。但這還不是最大的錯誤。明代鄉(xiāng)試以上考試,除了三年一次,還有年份上的規(guī)律:

子、午、卯、酉年鄉(xiāng)試,辰、戌、丑、未會試。

這規(guī)律來自中國干支紀年法,我們避其繁瑣內(nèi)容,略而言之:凡鄉(xiāng)試年份,必含“子、午、卯、酉”四字中的一個;凡殿試年份,必含“辰、戌、丑、未”四字中的一個。而1626年,歲在丙寅,既不可能有鄉(xiāng)試,也不可能有殿試。在“三年大比”的循環(huán)期中,一年必有鄉(xiāng)試,一年必有殿試,另外一年輪空,而1626丙寅年恰好就是輪空年!當然,中國的朔閏法是很麻煩的東西,漢學家有所疏忽與誤解,不足為奇。但它提出或警示于我們的問題,卻不能不注意,那就是迄今為止有關(guān)史可法的研究,的確處在相當粗糙的狀態(tài)。我們不會苛求高鼻深目的洋人,但不能不躬問中國史學自身的不足。比如說,到現(xiàn)在我們連一本靠得住的史可法年譜都沒有,否則,魏斐德教授大約是可以避免1626年舉行過鄉(xiāng)試、殿試那種紕漏的。

本文的寫作,也因此不得不與最早的打算有所不同。當初,我于這篇文字的設(shè)想,是想憑借豐富翔實的已知材料,就史可法展開一番深入解讀,重點放在他內(nèi)心世界的探索,而不是作傳記或生平的研究。現(xiàn)在發(fā)現(xiàn),一些基本的研究或考證,已經(jīng)繞不開。比如生年問題,如果不解決,以后每件事可能都受它的羈絆;何況像這樣一位歷史人物,對他生命軌跡含混了事,我們又于心何忍?所以在這情況下,也不得不兼顧少許的考辨工作。

先從破解史可法生年論起。過去官史及私史所以對史可法生年無明載,并非行文上的疏忽,而是確無一眼可見的材料。明末的官方史料流失厲害,崇禎以后便無《實錄》。而在個人筆記、回憶錄、親歷記方面,當時寫作非常活躍,如《弘光實錄鈔》《青燐屑》《甲乙事案》《南渡錄》《幸存錄》《烈皇小識》《圣安本紀》等等,內(nèi)容雖大量涉及史可法,但以我讀到的論,均未提及其生年或適時的年齡(據(jù)之可推算生年)。另外,史可法自己著述中,也沒有明確直接的表達。再者,他主要是官員、政治家,不像學者和著作家有眾多且富于連貫性的著述,可從中稽索、分析生平經(jīng)歷。我曾細讀所見到的他每篇詩文和書信,找尋一語自述年齡之字句,而無所發(fā)現(xiàn)。所以二十世紀前,關(guān)于史可法生于何年并無明說。甚至到八十年代,魏斐德教授談到這個問題仍說:

史可法生于1601年(據(jù)劉約瑟:《史可法和滿族入侵時中國的社會政治》)或1602年(此說較可信。見《史可法傳》,第99-106頁)。

即攏共有1601年和1602年兩說,兩說分別來自劉約瑟和朱文長,魏斐德傾向于“1602年”說,但他對“1601年”說何以不夠可信,未具體說明。據(jù)魏著所附“西文引書目錄”,劉約瑟(Joseph Liu)論文于1969年在巴黎發(fā)表,原文我們無緣得見,但我們有件原始的材料可借以觀之。

那件材料雖不很偏僻,但并非一眼可見,首先要能發(fā)現(xiàn)和捉住幾個關(guān)鍵字眼,再圍繞它們轉(zhuǎn)好些彎子來解讀。它見于崇禎八年(1635),史可法為致祭左光斗墓而寫的祭文:

蓋師素擅文名,更稱冰鑒,當其提衡冀北,八郡群空,法甫弱冠,亦隨行逐隊,步諸生后,聲名固寂如也。師不以為不才,而拔之以冠八郡,且謂法曰:“爾當于卯辰脫穎去?!本S時法未之信,不虞兩試暴腮,果以卯辰售也。從來文字遇合有奇焉如此者乎?

這段話,回憶了當年左光斗對自己的賞識與發(fā)現(xiàn)。內(nèi)有三處關(guān)鍵字句,即“弱冠”、“兩試暴腮”和“果以卯辰售”?!叭豕凇弊詈媒猓艜r年二十舉成人禮,《禮記》:“二十曰弱,冠?!?sup>“暴腮”典出《太平御覽》:“河津一名龍門,巨靈跡猶在,去長安九百里。江海大魚洎集門下數(shù)千,不得上,上則為龍,故云暴腮龍門?!?sup>后藉以喻舉業(yè)成敗,金榜題名曰“登龍門”,失利曰“暴腮”。“卯辰”,指含有卯字、辰字的兩個年份,以史可法當時實際論,只能是丁卯年(1627)和戊辰年(1628)。加以串通,這段話是說:史可法二十歲那年,左光斗預言他將于丁卯、戊辰之際脫穎而出,而史可法當時不敢相信。之后,他兩次投考均失敗,卻果然在丁卯年成為舉人、旋于次年亦即戊辰年高中進士。據(jù)此,我們完全確定了史可法生平兩個重要事實:第一,他當上舉人是1627年、取得進士是1628年,絕不是魏斐德說的1626年,更不是同一年既做了舉人又做了進士。第二,“果以卯辰售”之前,曾“兩試暴腮”,亦即參加過二輪鄉(xiāng)試,依“子、午、卯、酉年鄉(xiāng)試”的制度可知,兩次失敗的考試分別為辛酉年(1621)和甲子年(1624)。另外,同樣很明了的是,左光斗道出預言是在“兩試暴腮”之前,因而可知“年甫弱冠”必非1622年,否則丁卯年之前史可法便僅有一次鄉(xiāng)試機會,而無從“兩試暴腮”——歸結(jié)一下:史可法“弱冠”為辛酉年(1621),是年,他受左光斗知遇、得其預言,且于當年首次鄉(xiāng)試而告失利,又于甲子年(1624)再次失利。

繞了許多的彎子,我們總算搞得確實,史可法弱冠亦即二十歲,便是1621年。如此算來,生于1601年豈不彰彰明甚,又何來1602年之說呢?先不要著急,古人年齡算法與我們今天不同,較之今天,他們的年齡普遍得減去一歲,因為今人年齡都算周歲,這算法是西方的習慣,而在實行公歷以前,中國人所稱年齡通常是虛歲,比如黃宗羲生于1610年、卒于1695年,黃炳垕《黃梨洲先生年譜》記為享年八十六歲。我們現(xiàn)在,盡可照著周歲理解古人享年,所以我們?nèi)粽J為黃宗羲在世八十五歲而非八十六歲,并無不可,但如果涉及古籍中年齡計算問題,就不能不知道應(yīng)按虛歲來推其時間。因此,1621年史可法“弱冠”,所表示的恰恰是他生于1602年。就像魏斐德因為鬧不明白干支紀年與科舉的關(guān)系,而把史可法中舉人和進士誤為同一年,劉約瑟恐怕也是不知中國古時一般不算周歲因而有1601年說。

然而,與史可法有關(guān)的訛誤,又并非只出自洋人漢學家,所以我要再舉一個例子。馬其昶所著《桐城耆舊傳》,于左光斗傳中說:“及公逮系,史已舉于鄉(xiāng)矣?!?sup>稱史可法中舉,在左光斗被逮(天啟五年)之前?!蛾扰f傳》突兀具此說,對其由來所本,并未交待。但我們分明從史可法自述得知,他的中舉在丁卯年(天啟七年)。那么,馬其昶是怎樣犯了這么大的錯誤呢?我推測是因為兩點。其一,他應(yīng)該沒有細讀過《史忠正公集》;其二,所本為方苞《左忠毅公逸事》,然而又誤讀了它。方文中有句:“及試,吏呼名至史公,公瞿然注視,呈卷,即面署第一?!瘪R其昶之誤蓋即由這句導出,出錯原因是以為這次考試是鄉(xiāng)試,而將“面署第一”誤為左光斗當面取史可法為頭名舉人。其實,這是一次童生“入學”考試?!睹魇贰罚骸笆孔游慈雽W者,通謂之童生?!薄吧鷨T入學,初由巡按御史,布、按兩司及府州縣官。正統(tǒng)元年始特置提學官,專使提督學政?!薄疤釋W官在任三歲,兩試諸生?!?sup>《明史》又載,1620年(該年既是萬歷四十八年,也是泰昌元年),左光斗“出督畿輔學政,力杜請寄,識鑒如神”,也即《左忠毅公逸事》所稱的“視學京畿”,它在左、史相遇的前一年。次年,左光斗作為畿輔學政外出巡視途中,慧眼識珠,發(fā)現(xiàn)史可法,于同年生員入學考試中將其拔為頭名,史可法就此從“童生”成為“諸生”,亦即俗稱的“秀才”。對此,我手頭有陳耀東《方苞劉大櫆姚鼐散文選》一書,其就方苞“面署第一”注曰“當面批上取中秀才第一名”,這才是正確的。我們當然很不解,馬其昶應(yīng)該沒有犯上面那種錯誤的可能——他列《清史稿》十名總纂之一,還是清末桐城古文名宿——然而,又確確實實犯了。連這樣的碩學大家,筆下都不免訛舛,可見史可法史實中的淆溷情形,真的讓人很有些頭疼。


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Copyright ? 讀書網(wǎng) m.ranfinancial.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wǎng)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