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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9日 〔1999〕賠他字第43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2月15日(1999)遼法委賠疑字第2號《關于陶玉艷申請國家賠償案件的請求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請示報告的第一種意見。蓋州市人民檢察院雖然對陶玉艷提起公訴,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亦未對其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蓋州市人民檢察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應由蓋州市公安局就錯誤拘留承擔賠償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