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雄德申請國家賠償案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家賠償法律法規(guī)手冊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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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9日 〔2000〕賠他字第4號)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內(nèi)法委字第1號《關于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對王雄德申請國家賠償一案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請示中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因此,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和阿拉善左旗人民檢察院應為本案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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