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張坤、邢靜怡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復

國家賠償法律法規(guī)手冊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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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6日?。?999]賠他字第27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8月25日(1999)黑法委賠批字第3號《關于張坤、邢靜怡申請佳木斯監(jiān)獄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造成邢坤死亡賠償一案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佳木斯監(jiān)獄集訓大隊教導員喬萬仁在帶班過程中對邢坤采取的行為,屬于職權行為。喬萬仁對王小東、曲云鵬毆打邢坤的行為不加制止,且親自實施毆打行為并指使王小東等人將邢坤吊起來,在邢坤繼續(xù)遭毆打時采取放任、縱容態(tài)度,致使邢坤死亡,這種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司法部1995年9月8日《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第五條之規(guī)定,故同意你院賠償委員會第一種意見,佳木斯監(jiān)獄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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