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河北省內(nèi)一切國民黨黨部。
二、中央軍五十九軍應撤離河北,并將全部撤離日期告知日方。
三、第二師、第二十五師他調(diào)。
四、禁止全國的排日活動。
何應欽當即表示,前三條屬自己的職權(quán)范圍,完全接受。第四條,須向南京國民政府請示后,于12日答復。
當時,蔣介石正在成都指揮“圍剿”長征的紅軍。為商討如何應付日方的辦法,何應欽與蔣介石之間的電訊往復,日必十數(shù)起。蔣介石為日后脫卸賣國之責,最后電示何應欽:一、不得以他或他的代表的名義進行交涉;二、不可留下書面的承諾。
在南京的汪精衛(wèi)接到何應欽的電報后,害怕日軍真的自由行動,立即開會商量。會后電示何應欽:對日方的四點要求,均宜由我方自動先辦。這樣,蔣、汪既給何應欽以實行妥協(xié)的支持,又將他推入日軍必欲擴大侵略,全國人民和國民黨中的愛國力量一致反對的夾縫之中,何應欽感到從未有過的恐懼與惶惑。言戰(zhàn),他既無力與戰(zhàn);即便能戰(zhàn),國民黨當局也不準他戰(zhàn)。言和,雖可茍且一時,但不知退至何處是岸。猶豫再三,他決定“雖在疑滂叢生的情勢下”,“始終忍辱負重”,“茹苦忍讓,避免破裂”。何未待限期到達,急不可待地于10日下午5時30分約見高橋坦,口頭答復日方提出的四點要求及三點附帶說明:
一、10日已命令河北省黨部即日開始撤退。
二、第五十一軍明(11)日起開始乘火車撤至河北省以外,預定25日撤退完畢。但如因車輛不足或發(fā)生故障,需延長數(shù)日。
三、第二十五師、第二師,已決定調(diào)赴陜西及豫皖邊區(qū)“剿共”。
四、國民黨政府決定近日通令全國,禁止排外、排日。
同時,何應欽還作了三點附帶說明:
一、第五十一軍約三天撤離北寧路沿線,并嚴加訓誡,不得有對日不法行為。
二、中央軍在數(shù)日內(nèi)離開北平,暫駐長辛店。約一個月后,移駐省外。
三、以前約定的其他事項均切實履行。
6月11日,國民政府公布了《敦睦鄰邦令》,嚴禁任何反日、排日組織和活動。這天,高橋坦通過軍分會辦公廳組長朱式勤向何應欽送達了一份由梅津美治郎署名的備忘錄,要求何應欽簽字蓋章承認。備忘錄全文如下:
覺書:
一、中國方面對于日本軍曾經(jīng)承認實行之事項如下:
(一)于學忠及張廷諤一派之罷免;
(二)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之罷免;
(三)憲兵第三團之撤去;
(四)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于中日兩國國交之秘密機關(guān)之取締,并不容許其存在;
(六)河北省內(nèi)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
(七)第五十一軍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二十五師撤退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
(九)中國內(nèi)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關(guān)于以上諸項之實行,并承認下記附帶事項:
(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nèi)實行,更有使中、日關(guān)系不良之人員及機關(guān),勿使重新進入;
(二)任命省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guān)系或為不良之人物;
(三)關(guān)于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采取監(jiān)視及糾察之手段。
此致
何應欽閣下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