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分立:英國的獨特案例
孟德斯鳩1729~1731年旅居英國,當時英國由沃波爾寡頭當權,以《波斯人信札》馳名的孟德斯鳩似乎遍交英國人,包括在野勢力的領導人物。我們知道,他一從英國返回法國,就寫出他對英國憲政的著名觀感(《論法的精神》第十九章),我們也知道,與此同時,他已在準備寫他的《羅馬盛衰原因論》。兩者并非全無關聯(lián)。孟德斯鳩在英國,十分有感于輝格黨與托利黨之爭的當事者每每以羅馬共和制下相爭的貴族與平民自視。鼎盛期的羅馬曾是所有古代共和國中最自由的,孟德斯鳩不能不思考共和制下的羅馬政府與漢諾威王朝的英國政府制度是不是可能有其相似之處。羅馬的例子與英國十分搭調(diào)。在羅馬,君主、貴族與民主原則表現(xiàn)于執(zhí)政官、元老院與人民,在英國,國王、貴族與平民分享治國。當然,兩者相似之處至此而止。因為英國商業(yè)盛行與富裕,古羅馬共和國平等而儉約,絕難并擬。
若然,則英國人自由的精神是如何維持下來的?英國是一個獨特的例子,因為它不同于羅馬,它的生命精神是自由,其政治也以自由為“目的”。自由的精神,部分是氣候使然,氣候使英國人有那種出名的壞脾氣,特別不利于暴君統(tǒng)治,部分是由于英國人已經(jīng)習慣于他們的自由制度。這些自由里,貿(mào)易自由是一要目。英國人本身缺乏古代人的美德,因此制度上的安排在保全英國人的自由方面扮演關鍵角色。孟德斯鳩的自由觀大致認為,所有政府權力不集中于同一雙手,自由就有保障。以君主制為例,司法不由行政權控制,自由可獲保存。在英國,主權分立更進一步,非但司法獨立,而且沒有歐陸那種終身法官。司法權本身也由陪審團分割:一次甄選的陪審團只審一個案子(被告甚至有權反對某些人擔任陪審團成員)。陪審團與法官分任審判之責,陪審團判決有罪或無辜,法官決定刑度。此外,孟德斯鳩認為最高法院是國會貴族院,而且獨立于行政部門,是又一可取之處。法官是國王的法官,但在位是因“行為良好”盡職衡法,而非仰體君意。
孟德斯鳩注意到,主權也分立于國會(他特別指平民院而言)與國王。國會是全國最高立法機構,國王及其政府除非獲得法律許可,或至少不違反現(xiàn)行法律,否則諸事不行。國會立法,行政部門的責任只是確保法律獲得正確執(zhí)行。事實上,在漢諾威王朝,英國的行政權與立法權當然并非完全分開,因為國王的大臣及許多官吏(約相當于我們今天說的公務員及陸軍與海軍軍官)同時也是平民院或貴族院議員。18世紀的英國,政府在國會必須確保多數(shù),否則內(nèi)閣將告不支。在那個政黨紀律松散或根本不存在的時代,多數(shù)并非一勞永逸,國王的政府必須想盡辦法保持多數(shù)。為了潤滑手腳,國王的人馬廣結善緣,讓平民院議員享受政府職位,有些是厚俸閑差,換取他們支持。制度由這種恩惠,或這種腐化,而得以運行。孟德斯鳩經(jīng)常被指天真,因為他看不出,或不想看出,英國制度正因并非權力完全分立,才得以運作。國王是立法機構的一部分:一是他有權否決國會法案,二是由內(nèi)閣大臣以政府職位施惠議員,從而控制立法,首相沃波爾及紐卡斯爾公爵(Duke of Newcastle)即為最精此道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