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掠奪到交易(2)

雙重悖論:腐敗如何影響中國的經濟增長 作者:(美)魏德安


為了簡要地回顧我在第三章進行的理論探討,并且為了便于分析,我現在只將腐敗分為兩種類型:掠奪性腐敗和交易型腐敗。所謂掠奪性腐敗,是指官員利用公權力攫取國家資金或資產,并將其挪到個人控制之下。所以,掠奪性腐敗是官員貪污國家資金、盜竊國家財產,一般情況下并不涉及私營部門,但如果有私營部門的人協(xié)助官員隱藏盜竊的財產,則另當別論。我和阿拉塔斯一樣,也認為交易型腐敗是腐敗官員和私人之間的一種非法交換。交易型腐敗可能是正和交換,或者說互利交換。在這種交換中,私人行賄官員以獲得某種利益,比如,如果私人行賄官員,那么作為回報,官員會將一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這個人。但交易型腐敗也有可能是負和交換,在這種交換中,私人行賄腐敗官員以避免官方對自己采取某些不利措施,比如,一名建筑質量巡查員以某種不正當目的搜查質量不達標的地方或者一處非法建筑。在負和交易中可能存在官員勒索的情況,但仍然有可能為私人帶來一定的利益,尤其是當私人正在從事非法活動或未經批準的活動時(就像前面舉的那個例子一樣)。

我區(qū)分掠奪性腐敗和交易型腐敗的目的是更加深入地理解中國法律的內容。在中國的法律語境中,掠奪性腐敗就是貪污,交易型腐敗就是賄賂,不過它們之間并不是完全對等的。要區(qū)分貪污和賄賂,關鍵是要看這種腐敗行為究竟是只涉及官員盜竊國家財產,還是涉及官員與私人之間的利益交換(這里的私人也包括控制著國有企業(yè)的經理人)。我們可以認為賄賂與掠奪性腐敗有根本性的區(qū)別,因為它涉及公權力的商品化。在前面,我曾把改革過程描述為國家財產商品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國家資產從基于權力的分配體制轉移到了基于市場的分配體制。公權力的市場化也體現了相似的道理。公權力市場化之后,就形成了一個買賣公權力的市場,在這一市場上,官員可以出售其掌握的公權力,非官方的行為體可以購買公權力。從表面上看,這可能代表著一種墮落現象。但從深層次看,經濟行為體之所以愿意通過行賄官員的方式操縱公權力,是因為他們有逐利動機?;蛟S我們可以認為,行賄受賄的過程中通常存在官員索賄的情況,賄賂的結果通常是負和交換。我毫不懷疑在很多情況下,官員都使用了直白的或含蓄的手段威脅他人行賄,而且所謂的賄賂通常就是交保護費。但我們還必須記住一個重要的事實,即行賄受賄過程中不僅有一個“供給方”,還有一個“需求方”,很多情況下行賄行為是心甘情愿的,因為行賄人相信自己可以由此獲利或者受賄官員將保護自己的非法活動。比如,從事賭博、賣淫、販毒、放高利貸、敲詐勒索的人往往愿意給警方交保護費,因為警方的保護可以使他們賺取更多的利潤或者賺取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賺取的利潤。同樣,如果一塊地皮的轉讓價格是1.5 億美元,一位開發(fā)商為一位官員輸送500 萬美元的賄金作為“傭金”,以1 億美元的價格拿下了這塊地皮,那么這位開發(fā)商相當于賺了4 500 萬美元,這簡直是一樁“一本萬利”的生意(前提是這位開發(fā)商不被逮捕)。

當然,我并不是說基于賄賂機制的腐敗商品化現象就能為我們創(chuàng)造一個高效的、理想的市場,就能為經濟增長與發(fā)展提供一個強有力的引擎。相反,賄賂有可能嚴重損害公眾利益,可能導致公眾為此付出高額的經濟代價。比如,某位官員為了損公肥私、套取回扣而將建筑合同以高價轉讓給開發(fā)商,結果導致建筑質量不達標;官員以高于市場價格的方式采購產品或服務;不良風氣與犯罪活動的蔓延等,都是腐敗造成的惡果。用經濟學術語來講,賄賂驅動下的經濟增長肯定屬于“次優(yōu)選擇”。但一個很關鍵的事實是,與掠奪相比,賄賂更有可能是在逐利動機的驅使下進行的,而且賄賂過程中涉及的經濟活動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創(chuàng)造經濟的凈增長。此外,在一個國家控制資源、資源使用效率低下的經濟體中,賄賂機制可以幫助這些資源從國家控制下轉移到市場上。雖然這種轉移可能帶有非法行為,而且這些資源的最初買家和腐敗官員可以從中獲得巨大的意外收益,但從長遠來看,這種資源的轉移過程可能帶來長遠收益。我認為,資源從利用效率低下的場所轉移到市場上的過程不是由賄賂催生的,相反,這種資源轉移往往會導致越來越多的賄賂,因為這個轉移過程涉及很大的價值差異和意外收益。因此,根據我的理解,賄賂加劇不是資源轉移的原因,而是政策驅動下的資源轉移造成的一個結果。如果我們把掠奪性腐敗與退化性腐敗和盜賊統(tǒng)治聯系在一起,那么我們就會看到在掠奪與賄賂的對比中,賄賂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這就意味著腐敗過程中的市場驅動力越來越強,公權力也越來越明顯地變成了一種可交易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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