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是否“選擇性寬容”。有人說我是“選擇性寬容”,其實不是。我反對法國大革命時期殺路易十六,殺瑪麗·安托瓦內特;我反對伊拉克殺已經束手就擒的薩達姆;我反對革命年代的中國殺地主,殺資本家,殺知識分子,殺反動派,殺林昭,殺馬燕秦,殺楊佳。我反對一切形式的針對人的殺戮,即使是“合法的殺戮”。
其四,如何站在被害者的角度上考慮問題。是的,大眾需要正義,但他們要求的正義是否與被害者一家所要求的完全吻合?當大家拼命喊殺,甚至要求絕不和解的時候,是不是形成了另一種干預,除了干預法庭,也在干預張妙一家人的選擇?假如張妙的家人選擇刑事和解,會不會被公眾視為一種對正義的背叛?這種群情激奮、全民審判是不是也有另一種傾向,也就是把張妙的家人逼到另一種意義上的絕路。如果藥家鑫不死,他們就失敗了。有人甚至說,張家的孩子絕不能用藥家的錢,“如果用了那用命換來的錢,孩子長大后心會安嗎”?照此邏輯,所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將陷受害一方于不義。
簡單的復仇并不能真正幫到張藥的家人。我認為此時更負責的做法是促成張藥兩家適度和解(當然決定權在張家),不要讓張家活在仇恨的傷痛里,也不要讓張家為背負匡扶正義的民意壓力而一無所得。殺了藥家鑫,不過是讓主張殺他的人獲得“天堂五分鐘”的快感??梢钥吹靡姷慕Y果是,在一個孩子失去媽媽以后,另一位母親又失去兒子,兩家永無和解之日。而斷頭臺下觀眾什么也未失去,還自以為是正義的化身。
其五,政府尤其需要反思。我認為群情激奮的背后,最應反思的是政府。為什么“軍二代”、“官二代”能夠激起那么多的憤怒?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說過,刑罰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罰的殘酷性,而在于刑罰的不可避免性。當惡人常常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民怨越積越深,無論是社會,還是政府,為此付出的成本只會越來越高。在此意義上,針對“軍二代”藥家鑫的群體討伐,是網民對不公正社會的一次示威。
這些天,我看到不少原來認識的朋友寫文章在罵我,甚至有人要求我懺悔。前幾天讀到一條新聞,“遼寧省鞍山市14日發(fā)生一起致10人死亡的惡性殺人案”,緊接著又看見一篇回應我的文章,標題竟是“仇恨是我們僅有的權利”。作者認定我參與討論是“秉承主子意圖”,是出于維穩(wěn)的需要。一個人如果想栽贓你,解釋其實是無用的,此前也有人認定我收了藥家的錢。對于類似污蔑我并不關心。我關心的是,為了各自的理由,除了下跪,就是舉刀,這是一個怎樣的社會?是否還有中間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