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教育大師談》第三章 社會(2)

中國教育:大師談 作者:蔡元培


報效社會

夫人食社會之賜如此,則人之所以報效于社會者當(dāng)如何乎?曰:廣公益,開世務(wù),建立功業(yè),不顧一己之利害,而圖社會之幸福,則可謂能盡其社會一員之本務(wù)者矣。蓋公而忘私之心,于道德最為高尚,而社會之進步,實由于是。故觀于一社會中志士仁人之多寡,而其社會進化之程度可知也。使人人持自利主義,而漠然于社會之利害,則其社會必日趨腐敗,而人民必日就零落,卒至人人同被其害而無救,可不懼乎?

國家與社會之關(guān)系

道德與法律

社會之上,又有統(tǒng)一而制裁之者,是為國家。國家者,由獨立之主權(quán),臨于一定之土地、人民,而制定法律以統(tǒng)治之者也。凡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而持社會之道德,則又為國家之一民,而當(dāng)守國家之法律。蓋道德者,本以補法律之力之所不及;而法律者,亦以輔道德之功之所未至,二者相須為用。茍悖于法律,則即為國家之罪人,而決不能援社會之道德以自護也。惟國家之本領(lǐng),本不在社會。是以國家自法律范圍以外,決不干涉社會之事業(yè),而社會在不違法律之限,亦自有其道德之自由也。

人之在社會也,其本務(wù)雖不一而足,而約之以二綱:曰公義;曰公德。

公義

生命

財產(chǎn)

名譽

公義者,不侵他人權(quán)利之謂也。我與人同居社會之中,人我之權(quán)利,非有徑庭,我既不欲有侵我之權(quán)利者,則我亦決勿侵人之權(quán)利。人與人互不相侵,而公義立矣。吾人之權(quán)利,莫重于生命財產(chǎn)名譽。生命者一切權(quán)利之本位,一失而不可復(fù),其非他人之所得而侵犯,所不待言。財產(chǎn)雖身外之物,然人之欲立功名享福利者,恒不能徒手而得,必有借于財產(chǎn)。茍其得之以義,則即為其人之所當(dāng)保守,而非他人所能干涉者也。名譽者,無形之財產(chǎn),由其人之積德累行而后得之,故對于他人之讒誣污蔑,亦有保護之權(quán)利。是三者一失其安全,則社會之秩序,即無自而維持。是以國家特設(shè)法律,為吾人保護此三大權(quán)利。而吾人亦必尊重他人之權(quán)利,而不敢或犯。固為謹守法律之義務(wù),抑亦對于社會之道德,以維持其秩序者也。

雖然,人僅僅不侵他人權(quán)利,則徒有消極之道德,而未足以盡對于社會之本務(wù)也。對于社會之本務(wù),又有積極之道德,博愛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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