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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大師談》第三章 社會(1)

中國教育:大師談 作者:蔡元培


第三章 社會

第一節(jié) 總論

社會

國家

凡趨向相同利害與共之人,集而為群,茍其于國家無直接之關系,于法律無一定之限制者,皆謂之社會。是以社會之范圍,廣狹無定,小之或局于鄉(xiāng)里,大之則亙于世界,如所謂北京之社會,中國之社會,東洋之社會,與夫勞工社會,學者社會之屬,皆是義也。人生而有合群之性,雖其種族大別,國土不同者,皆得相依相扶,合而成一社會,此所以有人類社會之道德也。然人類恒因土地相近種族相近者,建為特別之團體,有統(tǒng)一制裁之權,謂之國家,所以彌各種社會之缺憾,而使之互保其福利者也。故社會之范圍,雖本無界限,而以受范于國家者為最多。蓋世界各國,各有其社會之特性,而不能相融,是以言實踐道德者,于人類社會,固有普通道德,而于各國社會,則又各有其特別之道德,是由于其風土人種習俗歷史之差別而生者,而本書所論,則皆適宜于我國社會之道德也。

喜群之性不以家族為限

人之組織社會,與其組織家庭同,而一家族之于社會,則亦猶一人之于家族也。人之性,厭孤立而喜群居,是以家族之結合,終身以之。而吾人喜群之性,尚不以家族為限。向使局處家庭之間,與家族以外之人,情不相通,事無與共,則此一家者,無異在窮山荒野之中,而其家亦烏能成立乎?

體魄與社會之關系精神與社會尖[關]系

蓋人類之體魄及精神,其能力本不完具,非互相左右,則馴至不能生存。以體魄言之,吾人所以避風雨寒熱之苦,御猛獸毒蟲之害,而晏然保其生者,何一非社會之賜?以精神言之,則人茍不得已而處于孤立之境,感情思想,一切不能達之于人,則必有非常之苦痛,甚有因是而病狂者。蓋人之有待于社會,如是其大也。且如語言文字之屬,凡所以保存吾人之情智而發(fā)達之者,亦必賴社會之組織而始存。然則一切事物之關系于社會,蓋可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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