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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大師談》第八章 東漢的復(fù)興(9)

中國歷史:大師談 作者:張蔭麟


兵制。西漢所行的,仍是戰(zhàn)國時代通國皆兵的遺制。人民到二十三歲,就要服兵役,到五十六歲才免??雌涞匦?,有輕車、騎士、材官、樓船等兵。由尉佐郡守于秋后講肄都試。其戍邊之責(zé),亦由全國人民公任之。在法律上,人人有戍邊三日之責(zé),是為“卒更”。武帝以后,用兵多了,因為免得騷動平民,于是多用“謫發(fā)”。而國土既大,人人戍邊三日,亦事不可行。于是有出錢三百入官,由官給已去的人,叫他留戍一年的謂之“過更”。其窮人愿意得雇錢,依次當(dāng)去的人,出錢給他,使他留戍,每月二千個錢,則謂之“踐更”。后漢光武,罷郡國都尉,并職太守。都試之事,自此而廢。雖然一時有清靜之效,然而歷代相傳的民兵制度,就自此而廢了。

刑法,漢代沿自秦朝,很為嚴(yán)酷。文帝時,因太倉令淳于意,犯罪當(dāng)刑。其女緹縈,隨至長安,上書愿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文帝憐悲其意,乃下詔為除肉刑。然而漢代司法界的黑暗,實不但刑罰的嚴(yán)酷,而是法律的混亂。秦代的法律,本即李悝所定的《法經(jīng)》六篇。漢高帝入關(guān),把它廢掉,只留三章。法經(jīng)集類為篇,結(jié)事為章,見《晉書?刑法志》載陳群《魏律》序。漢高祖入關(guān),和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敝^六篇之法,只留此三章,其余一概作廢。說見《困學(xué)紀(jì)聞》。天下平定之后,又恢復(fù)過來。然而這本是陳舊之物,不足于用。于是漢代遞有增益,其數(shù)目,共至六十篇。而又有所謂“令”及“比”,以至于后人所為的“章句”,斷罪都可“由用”。文繁而無條理系統(tǒng),奸吏遂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傳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宣帝留心刑獄,涿郡太守鄭昌曾勸他刪定律令。后來也屢有此議,亦曾下詔實行,然而迄未能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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