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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八百八町的百姓生活(4)

大江戶八百八町 作者:(日)石川英輔


長屋居民的

基本生活費用

普通三口之家的收支計算

木工支出的四分之三為伙食費和燃料費

關(guān)于長屋居民的基本生活費用,雖無明確的史料可考,但在栗原柳庵[ 栗原柳庵(1794—1870),栗原信充,號柳庵,江戶時代后期研究古代典章制度的學(xué)者。]的隨筆《文政年間漫錄》[ 栗原柳庵著,完稿年份不詳,是一部對文政年間(1818—1830)都市農(nóng)村生活和流傳于民間的各種逸話作以詳細介紹的見聞錄。]中可以找到一些關(guān)于文政年間(1818—1830)的零星資料加以引證。

以木工為例,每天的收入為銀四匁二分,伙食補助一匁二分,加在一起為五匁四分。一年三百五十四天[ 日本在明治六年(1873年)之前與中國一樣使用的是陰歷,一年共三百五十四天。]除去正月、五節(jié)句和因天氣等原因休息的六十天假期,實際工作日只有二百九十四天,即一年的總收入為銀一貫五百八十七匁六分。

因文政元年(1818年)的金一兩為銀六十二匁七分五厘,其一年的總收入換成金幣即為二十五點三兩。也就是說一個木工每個月的收入在二兩以上。

再來看看生活支出。假設(shè)這是個三口之家,其一年所需大米約三石五斗四升,買米錢就需銀三百五十四匁;房租一百二十匁;鹽、味噌、燈油和木炭一年七百匁;日用品和生活用具等一百二十匁;服裝費一百二十匁;親戚朋友間的婚喪嫁娶走動交際費約一百匁。加在一起共計一貫五十四匁,最后僅剩七十三匁六分。

◇店賃(房租)占支出的不足一成

上述這些數(shù)據(jù)顯示,相當于現(xiàn)在的房租的店賃,在當時只占一個木工年收入的百分之八。而伙食費和木炭、燈油等燃料費卻要一貫五十四匁,占其年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六。換言之,光是柴米油鹽和房租,就會占去一個木工家庭全部支出的四分之三。

柳庵在《文政年間漫錄》中還提到,雖然木工在當時算是一個收入較高的職業(yè),但“若家有老幼,耗其終年薪俸亦不足以供養(yǎng),更無沉湎酒色之力”,而且越是子女多的家庭越是如此。

在這本隨筆里還介紹了販賣蔬菜的棒手振商(挑著菜沿街叫賣的商人)的生活。其中提到:這些小販在外扯著嗓子辛辛苦苦叫賣一天掙來的錢,眨眼工夫就消失在米、味噌和孩子的零食上。望著手上所剩無幾的一兩百文,小販們常常犯愁是用來買酒喝還是存作積蓄。

雖說普通百姓的生活并不怎么寬裕,可不論是木工還是沿街叫賣的小商販,都會努力工作,想方設(shè)法贍養(yǎng)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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