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人鳳籌劃“社團改進會”的原因,在于他認為幫會既可載舟,亦可覆舟,其宗旨就是要通過對幫會的“改進”,以達到“聯(lián)絡為同化之具,寓解散于歸并之中”之目的,也就是把舊式幫會變成新式社團,所以,《章程》要求廢除會黨的一切舊式組織形式,采用當時流行的政黨形式。由于幫會組織龐雜,譚人鳳在全國范圍內(nèi)改造幫會的目的難以達到。1912年11月9日,譚人鳳又備文呈報湖南總督譚延闿,請批準《社團改進會湘支部章程》,共十一章三十三條,并請譚延闿飭財政司撥款白銀兩萬兩作為經(jīng)費。譚延闿于1913年3月16日發(fā)出《準予社團改進會湘支部立案布告》,要求洪門改進后:抱定宗旨,恪守法律,保全治安,各地方官一體保護。至凡在該會人員,尤宜洗心向善,認定改組宗旨,毋得再蹈前愆,方不負本都督提倡之至意。倘有陽奉陰違,罔知自愛,或不法之徒假借名義,違反法律,擾害治安,一經(jīng)查實,國法俱在,決不姑寬。所謂各地方官一體保護云云,不過是一句空話,實質上是要對會黨的活動加以限制,對于危害社會治安者予以嚴懲。加上湖南立憲派和士紳們的反對,譚人鳳只好停止社團改進會湘支部的活動。
幫會首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也希望把舊式幫會改造成新式社團。1912年7月,青幫首領應桂慶擬把哥老會、青幫和洪幫等組織聯(lián)合起來,組成“中華國民共進會”,以期“組織純粹民黨,實行取締會員,各處支部成立后,不準在外私開香堂,另立碼頭,剪除其舊染之習慣,免致與民國法律相抵觸”。旋因應桂慶涉嫌刺殺宋教仁一案而被捕,共進會隨即停止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