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9.魯迅參與“索薪”斗爭(2)

魯迅時代何以為生 作者:陳明遠


1920年10月,全國教育會聯(lián)合會第六屆年會通過《教育經(jīng)費獨立案》。然而,這些要求和提案,并未能改變政府當局對教育經(jīng)費的挪用和拖欠。同年12月,北京政府迫于學界的輿論壓力,決定征收所得稅撥作“振興教育,提倡實業(yè)”專用,并頒布《所得稅撥充教育經(jīng)費酌定分成辦法》,規(guī)定所得稅總數(shù)扣除應征獎勵費外,七成撥作教育經(jīng)費,三成撥作實業(yè)經(jīng)費。在撥充教育經(jīng)費的七成稅收中,規(guī)定五成專門辦理國家教育,二成專門補助地方教育《教育公報》第八卷第一期。。但由于當時軍閥割據(jù),所得稅制根本無法推行。既無稅款可收,“分成辦法”就無異于畫餅充饑,教育經(jīng)費依然無著,致使許多學校索薪罷教風潮迭起,教育獨立的呼聲不斷高漲。

1919年以后直到北洋軍閥政府顛覆,拖欠教育經(jīng)費長達7年之久,而且愈演愈烈。欠薪有兩類:一類是教育部公務員薪金,另一類是北京八所國立院校的教職員薪金。魯迅兼而有之,因為他既是中華民國政府教育部的資深公務員,又是北京大學、北師大、女高師等院校的兼職講師。

中華民國一成立,魯迅就應蔡元培之召,擔任教育部公務員。年初在南京(臨時政府),5月上北京,在中央政府教育部工作長達14年多,這是魯迅在北京時期的正式職業(yè)。他的薪金到1916年3月后增為300銀圓;雖然有資料說魯迅自民國十年即1921年11月起應該得到“年功加俸”每年360銀圓,即平均每月薪金應增20銀圓,但是教育部拖欠了半年多的薪俸,所以實際收入更為減少。1924年1月(民國十三年1月)重繕之《社會教育司職員表》又載有周樹人應得四等三級“年功加俸”360銀圓。但是20年代以來經(jīng)常拖欠,實得薪金僅有三分之二甚至三分之一。雖然名義月薪仍為300圓,但實際平均每月僅收到補發(fā)以前的欠薪約200圓,甚至只有100圓左右。

同時魯迅曾在北京八所學校兼課,也長達6年(1920-1926)之久。

1920年8月2日,魯迅接受北京大學蔡元培校長聘請,兼任北大國文系《中國小說史》講師,12月24日開課,每周1小時,定月薪18銀圓;同年8月26日又兼任高等師范學校(后來的北京師范大學)講師,次年1月12日開課,每周1小時,定月薪18銀圓,講授《中國小說史》課程。(筆者注:按照當時講師取酬的標準,每課時應得3-5圓,這樣看來魯迅所定的講師級別并不是最高的。)魯迅在教育部社會教育司每天坐班的公務不多,所以能安排每周下午幾次到北京各校開講,按照聘書所定講課費應有36圓大洋。起初魯迅是很少計較的,但后來經(jīng)濟情況緊張了,不得不捍衛(wèi)自己的經(jīng)濟權(quán)而向教育部一再索取欠薪。

1923年9月,魯迅又接受北京女子高等師范學校(女高師)聘書,每周講課1小時,月薪13圓5角;同月接受北京世界語專門學校聘書,月薪10銀圓。這樣他同時在四所院校兼課。

到1925年9月,魯迅再接受北京中國大學聘書,擔任本部小說學科講師,每周1小時,月薪國幣10圓;更接受大中公學高中新文藝學科教員的聘書,每周一次,月薪(車馬費)僅僅3圓2角;還在黎明中學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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