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變革過程的兩大判據(jù)
我在《政治改革新思路》一文中指出,新改革思路的核心思想就是強調改革過程的理性,而不僅僅是強調改革目標的理性。那么,什么是理性改革過程的判據(jù)呢?我以為,一個比較理性的變革過程,必須滿足兩個判據(jù)。第一,改革過程的機制設計與這個社會的集體認知邏輯一致,也就是考慮到了這個社會集體行動的偏好和集體認知的特征;第二個判據(jù),就是這個改革過程的機制設計,與這個社會國家權力的結構特征和轉型邏輯相一致,也就是說,考慮到了這個社會集體行動正當性資源的分布特點。以這兩個判據(jù)為原則來設計的改革機制有可能較好地協(xié)調改革過程中集體行動與集體認知的關系,從而避免因為嚴重的認知失誤而產(chǎn)生難以控制的政治張力和社會張力。
從這樣兩個判據(jù)出發(fā),就比較容易理解筆者提出來的政治改革和經(jīng)濟改革的新思路。
在筆者提出的政治改革思路中,為什么要提出由中央直接派部分縣官,而不贊同立即一律層層選舉呢?為什么中國不能一步就走向美國那樣多層次自治的聯(lián)邦制呢?這就涉及如何理解中國國家權力結構特征和轉型邏輯的問題。中國的國家權力結構,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大一統(tǒng)。正如臺灣學者侯家駒先生指出的,大一統(tǒng)有兩個因素,一個是政治專制,另外一個是中央集權。我認為,在沒有確立法治和地方自治的條件下,層層選舉只會帶來社會的失序。
關于自治、法治和民主的關系,本文將作進一步的說明。我之所以主張中央先直接選派一部分縣長的一個重要的理論假設,就是中國在沒有確立法治和地方自治的情況下發(fā)展市場經(jīng)濟,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只有兩種機制可供選擇,一種是郡縣,另一種是封建。很長時間以來,郡縣機制在中國的地方治理中占據(jù)主導地位,但封建也一直存在??たh機制的社會基礎是春秋戰(zhàn)國時代形成的統(tǒng)一的知識階層——士,制度基礎則是小土地私有和科舉制。封建的社會基礎是享有世襲特權的貴族世家,制度基礎是藩王制度和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的土司制度。
中國共產(chǎn)黨革命成功,實現(xiàn)了“政黨下鄉(xiāng)”,消滅了土地私有,既消滅了幾千年郡縣的社會基礎,也消滅了封建的社會基礎,建立了全新的基層和地方治理機制。但是,隨著市場經(jīng)濟和私有產(chǎn)權的恢復,郡縣和封建這兩個被認為早已死亡的控制地方的機制,又有了現(xiàn)實的意義。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就有學者開始使用“諸侯經(jīng)濟”的概念來批評經(jīng)濟分權的改革策略。我雖然不贊同他們反地方分權的內在傾向,但是,必須承認,提出“諸侯經(jīng)濟”概念的人確實看到了中國地方治理中封建因素的存在這一事實。
中國地方治理中封建因素的存在與地方官僚階層長期不流動有著直接的關系。官僚階層的各種社會特權加上幾十年在同一個地方傳宗接代,必然形成一種類似“世家”的特權。這種特權雖然在當代中國沒有正式的名分,但卻是人所共知的現(xiàn)實。
地方財政分權,事實上承認和利用了這種高度地方化的既得利益,把這種既得利益引向了支持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但是,這也促成了地方“權貴資本主義”利益集團的成長。在改革的設計中,我不主張用道德化批判來分析權貴資本。權貴資本利益在中國確實存在,他們做了不少壞事,也做了不少好事。我們應該關心的是,他們?yōu)槭裁匆菢幼觯裁礃拥母母锬軌蚴惯@個利益集團像那些成功實現(xiàn)現(xiàn)代化的國家,如英國的王公貴族和日本的武士那樣,比較順利地完成現(xiàn)代化的轉型。
在沒有法治和地方民主自治的前提下,在土地產(chǎn)權不能清晰界定,土地自由交易受到嚴重約束的前提下,封建性的地方特權有利于支持經(jīng)濟分權,有利于支持地方治理的競爭,這就是我們從中國改革中觀察到的事實,但我們也觀察到,封建性的地方特權,不利于平等的社會權利發(fā)展。學者秋風在他的一篇文章中指出,中國古代的思想家,早就得出了同樣的結論。秋風說“綜括起來,古代中國的封建、郡縣各有其利弊:封建制有限制天子權力的效用,卻沒有平等,在墮落之后則會陷入諸侯的暴政;郡縣制則有萬民平等之利,但墮落之后卻總是走向皇帝的專制。只是到了近代,英國人才真正地實現(xiàn)了封建、郡縣的折中,同時得到了分權與平等兩個好處,從而歷史性地終結了封建、郡縣之爭?!惫P者完全贊同秋風先生的這一看法,在政治改革的思路中,之所以提出中央直派部分縣長,其理論依據(jù),正是在法治和民主沒有確立的條件下,主張借用郡縣機制有利萬民平等的機理,來克服當前中國封建特權膨脹之弊,為推動法治和民主自治創(chuàng)造條件。
既然中國古代的思想家,早就認識到“封建”與“郡縣”各有得失,顧炎武甚至早就提出“寓封建之意于郡縣之中”的想法,為什么中國古代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沒有能夠像英國人那樣,真正實現(xiàn)封建和郡縣的折中,同時得到分權與平等兩個好處呢?難道是因為英國人比中國人更聰明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顯然與諾斯的路徑依賴這一概念有關,但是,路徑依賴的機制又是什么呢?如果說,中國文明進入政治大一統(tǒng)的演化路徑,使得中國人無論多么聰明,都不可能創(chuàng)造出英國和美國那樣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那么,為什么在已經(jīng)了解到他們制度的長處,又有機會系統(tǒng)地學習他們制度的各種知識和規(guī)則之后,我們還是像孫悟空逃不出如來佛的手掌那樣,逃不出政治大一統(tǒng)的桎梏呢?
我以為,這是因為西方的制度安排,最多只能告訴我們大致往那個方向走,但并不能告訴我們如何走。即使西方的制度演化歷史,比如說英國普通法的演化歷史,確實能夠給我們的路徑選擇以重大啟發(fā),讓我們知道建設中央獨立的司法和執(zhí)法的必要,但是,這些知識對于克服以往中國路徑選擇的巨大慣性,依然是不充分的。因為過去的歷史選擇,已經(jīng)內化成了我們獨特的知識和話語系統(tǒng),更重要的是,內化成為我們個體和集體的思維方式,內化成為我們交往的習俗,從而對我們的集體認知能力構成了極大的制約。
我在《政治改革新思路》一文中指出,新改革思路的核心思想就是強調改革過程的理性,而不僅僅是強調改革目標的理性。那么,什么是理性改革過程的判據(jù)呢?我以為,一個比較理性的變革過程,必須滿足兩個判據(jù)。第一,改革過程的機制設計與這個社會的集體認知邏輯一致,也就是考慮到了這個社會集體行動的偏好和集體認知的特征;第二個判據(jù),就是這個改革過程的機制設計,與這個社會國家權力的結構特征和轉型邏輯相一致,也就是說,考慮到了這個社會集體行動正當性資源的分布特點。以這兩個判據(jù)為原則來設計的改革機制有可能較好地協(xié)調改革過程中集體行動與集體認知的關系,從而避免因為嚴重的認知失誤而產(chǎn)生難以控制的政治張力和社會張力。
從這樣兩個判據(jù)出發(fā),就比較容易理解筆者提出來的政治改革和經(jīng)濟改革的新思路。
在筆者提出的政治改革思路中,為什么要提出由中央直接派部分縣官,而不贊同立即一律層層選舉呢?為什么中國不能一步就走向美國那樣多層次自治的聯(lián)邦制呢?這就涉及如何理解中國國家權力結構特征和轉型邏輯的問題。中國的國家權力結構,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大一統(tǒng)。正如臺灣學者侯家駒先生指出的,大一統(tǒng)有兩個因素,一個是政治專制,另外一個是中央集權。我認為,在沒有確立法治和地方自治的條件下,層層選舉只會帶來社會的失序。
關于自治、法治和民主的關系,本文將作進一步的說明。我之所以主張中央先直接選派一部分縣長的一個重要的理論假設,就是中國在沒有確立法治和地方自治的情況下發(fā)展市場經(jīng)濟,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只有兩種機制可供選擇,一種是郡縣,另一種是封建。很長時間以來,郡縣機制在中國的地方治理中占據(jù)主導地位,但封建也一直存在??たh機制的社會基礎是春秋戰(zhàn)國時代形成的統(tǒng)一的知識階層——士,制度基礎則是小土地私有和科舉制。封建的社會基礎是享有世襲特權的貴族世家,制度基礎是藩王制度和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的土司制度。
中國共產(chǎn)黨革命成功,實現(xiàn)了“政黨下鄉(xiāng)”,消滅了土地私有,既消滅了幾千年郡縣的社會基礎,也消滅了封建的社會基礎,建立了全新的基層和地方治理機制。但是,隨著市場經(jīng)濟和私有產(chǎn)權的恢復,郡縣和封建這兩個被認為早已死亡的控制地方的機制,又有了現(xiàn)實的意義。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就有學者開始使用“諸侯經(jīng)濟”的概念來批評經(jīng)濟分權的改革策略。我雖然不贊同他們反地方分權的內在傾向,但是,必須承認,提出“諸侯經(jīng)濟”概念的人確實看到了中國地方治理中封建因素的存在這一事實。
中國地方治理中封建因素的存在與地方官僚階層長期不流動有著直接的關系。官僚階層的各種社會特權加上幾十年在同一個地方傳宗接代,必然形成一種類似“世家”的特權。這種特權雖然在當代中國沒有正式的名分,但卻是人所共知的現(xiàn)實。
地方財政分權,事實上承認和利用了這種高度地方化的既得利益,把這種既得利益引向了支持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但是,這也促成了地方“權貴資本主義”利益集團的成長。在改革的設計中,我不主張用道德化批判來分析權貴資本。權貴資本利益在中國確實存在,他們做了不少壞事,也做了不少好事。我們應該關心的是,他們?yōu)槭裁匆菢幼觯裁礃拥母母锬軌蚴惯@個利益集團像那些成功實現(xiàn)現(xiàn)代化的國家,如英國的王公貴族和日本的武士那樣,比較順利地完成現(xiàn)代化的轉型。
在沒有法治和地方民主自治的前提下,在土地產(chǎn)權不能清晰界定,土地自由交易受到嚴重約束的前提下,封建性的地方特權有利于支持經(jīng)濟分權,有利于支持地方治理的競爭,這就是我們從中國改革中觀察到的事實,但我們也觀察到,封建性的地方特權,不利于平等的社會權利發(fā)展。學者秋風在他的一篇文章中指出,中國古代的思想家,早就得出了同樣的結論。秋風說“綜括起來,古代中國的封建、郡縣各有其利弊:封建制有限制天子權力的效用,卻沒有平等,在墮落之后則會陷入諸侯的暴政;郡縣制則有萬民平等之利,但墮落之后卻總是走向皇帝的專制。只是到了近代,英國人才真正地實現(xiàn)了封建、郡縣的折中,同時得到了分權與平等兩個好處,從而歷史性地終結了封建、郡縣之爭?!惫P者完全贊同秋風先生的這一看法,在政治改革的思路中,之所以提出中央直派部分縣長,其理論依據(jù),正是在法治和民主沒有確立的條件下,主張借用郡縣機制有利萬民平等的機理,來克服當前中國封建特權膨脹之弊,為推動法治和民主自治創(chuàng)造條件。
既然中國古代的思想家,早就認識到“封建”與“郡縣”各有得失,顧炎武甚至早就提出“寓封建之意于郡縣之中”的想法,為什么中國古代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沒有能夠像英國人那樣,真正實現(xiàn)封建和郡縣的折中,同時得到分權與平等兩個好處呢?難道是因為英國人比中國人更聰明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顯然與諾斯的路徑依賴這一概念有關,但是,路徑依賴的機制又是什么呢?如果說,中國文明進入政治大一統(tǒng)的演化路徑,使得中國人無論多么聰明,都不可能創(chuàng)造出英國和美國那樣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那么,為什么在已經(jīng)了解到他們制度的長處,又有機會系統(tǒng)地學習他們制度的各種知識和規(guī)則之后,我們還是像孫悟空逃不出如來佛的手掌那樣,逃不出政治大一統(tǒng)的桎梏呢?
我以為,這是因為西方的制度安排,最多只能告訴我們大致往那個方向走,但并不能告訴我們如何走。即使西方的制度演化歷史,比如說英國普通法的演化歷史,確實能夠給我們的路徑選擇以重大啟發(fā),讓我們知道建設中央獨立的司法和執(zhí)法的必要,但是,這些知識對于克服以往中國路徑選擇的巨大慣性,依然是不充分的。因為過去的歷史選擇,已經(jīng)內化成了我們獨特的知識和話語系統(tǒng),更重要的是,內化成為我們個體和集體的思維方式,內化成為我們交往的習俗,從而對我們的集體認知能力構成了極大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