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民法學的誕生與前期發(fā)展(1)

大國法治 作者:唐晉


(一)中國歷史上有無民法

關于中國歷史上是否有“民法”,學者間意見分歧??隙ㄖ袊鴼v史上有“民法”的學者,以梅仲協(xié)、胡長清、張晉藩等先生為代表;否定中國歷史上有“民法”的學者,以梁啟超、王伯琦、謝懷栻等先生為代表。

我們今天所謂的民法,特指近現(xiàn)代民法,即以主體地位平等、意思自治、權利義務結(jié)構(gòu)和民事責任為特征的法律。中國歷代封建統(tǒng)治者雖重視法典編纂,產(chǎn)生過唐律、宋律、清律等杰出的法典,均屬于刑事法律。其中涉及民事生活關系的條文,如戶、婚、錢債等,不符合近現(xiàn)代民法的主體平等、意思自治、權利義務結(jié)構(gòu)和民事責任等特征,實質(zhì)上仍屬于刑法規(guī)范。至于一般民事生活關系,則由類似習慣法的“禮”調(diào)整,因此應當肯定中國歷史上不存在民法。

中國歷史上不存在民法,其根本原因,在于漫長的封建社會中,統(tǒng)治者推行“重農(nóng)抑商”的經(jīng)濟政策,自給自足的自然經(jīng)濟始終占主體地位,商品生產(chǎn)和商品交換被限制在狹小的范圍,且在政治上實行專制主義統(tǒng)治,個人自由、平等、權利、義務等觀念無由發(fā)生,不具備近現(xiàn)代民法產(chǎn)生和發(fā)展的基本條件。因此,現(xiàn)今中國民法,非中國所固有,而是清末從外國民法繼受而來。

(二)為什么繼受外國民法

中國自甲午戰(zhàn)敗,日漸陷于被帝國主義列強肢解瓜分之絕境,有識之士提出各種救國方策,均未奏效。因此維新派人士最早建議繼受外國法律、變法圖強。但統(tǒng)治集團內(nèi)部帝黨與后黨之間,關于應否變法,意見相左。至1900年,因八國聯(lián)軍攻占北京,促使朝野上下達成共識:中國要富強,非學習西方法律制度不可!

1901年西太后頒布上諭,實行“新政改革”。1902年,光緒帝下詔:“參酌外國法律,改訂律例?!?907年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為修律大臣,設立修訂法律館,主持起草民刑法典。沈家本通過到日本考察的侍郎董康,邀請日本東京控訴院判事松岡義正、帝國大學刑法教授岡田朝太郎、司法省事務官小河滋次郎、帝國大學商法教授志田鉀太郎來華,協(xié)助起草法典,并在京師法律學堂擔任教習。中國之繼受外國法,于茲揭幕。

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開始,至1910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名為《大清民律草案》。其概念體系、編制體例及前三編內(nèi)容,系參考德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于1911年進入審議程序,未及正式頒行,清王朝即被辛亥革命所推翻。這一次民法起草的重要意義在于,將大陸法系德國民法的概念體系引入中國,由此決定了中國民法學的基本走向。

(三)繼受外國法的直接動因:廢除領事裁判權

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簽訂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條款》和《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開英國人在華享有領事裁判權之惡例,此后法、美、挪、俄、德、荷等17國,通過不平等條約取得在華領事裁判權。領事裁判權的存在,當然意味著中國國家主權的不完整。因此,自清末以來,一直致力于收回領事裁判權。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在上海與英、美、日、葡續(xù)訂商約,四國先后承諾,以中國律例及審斷辦法等皆臻完善為條件,放棄領事裁判權。因此,清末法律家認為,“收回領事裁判權”為變法自強之關鍵。

進入民國,北洋政府設立法典編纂會、修訂法律館,專事編纂各項法典,皆以收回領事裁判權為目的。可以說,收回領事裁判權,成為中國民法近代化的形式動因。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民法典編纂提上日程,仍是圍繞收回領事裁判權這一目的。立法院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工作報告關于“立法計劃”,談到:“現(xiàn)在所締結(jié)中比、中丹、中西、中意各商約,以十九年(1930年)一月一日或是日以前頒布民商法為撤銷領事裁判權之條件。即為安全社會生活計,為撤銷不平等條約計,民法之起草尤不容緩也?!?/p>

臺灣著名學者王澤鑒指出,近代各國制定民法典,都具有一定政治目的。中國制定民法典的目的,與日本相同,皆在于廢除領事裁判權及變法維新。但領事裁判權一直到抗戰(zhàn)末期的1944年才被廢除,與民法典的制定并無直接關聯(lián)。唯西洋法律之繼受,對中國法制之現(xiàn)代化,具有深遠重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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