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世界商界中,猶太商人的重信守約有口皆碑,各國商人在同猶太人交易時,對對方的履約有著最大的信心,而對自己的履約也往往有著最嚴的要求,哪怕他在其他場合素有背信棄約的習慣。猶太商人的這一素質對整個商業(yè)世界的意義和影響,真正是“無論怎么評價也不會過份”。
現代資本主義社會被稱之為契約社會。這主要是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擺脫了傳統(tǒng)社會的人身依附性質,而成為一種權利主體之間自愿結成的權利義務對等(理想狀態(tài)下)的關系。這種說法當然不錯,但過于具體而不夠深刻。事實上,作為現代資本主義根本特征的貨幣與資本就是最為純粹和抽象的“契約關系”。
貨幣作為“價值符號”,本身就是一種約定的東西,一種只有在各方約定的情況下才能流通使用的東西。如果說,以貴金屬為形式的貨幣,意味著自然以其物的稀有防范著人的“約定”(信用)的泛濫的話,那么不可兌現的紙幣能否確立,則完全標志著人在“重信守約”上的嚴格程度:正因為有那么多政府不能像猶太商人一樣嚴格履約,才會在世界范圍內出現一次又一次的通貨膨脹。就此而論,在西方經濟史上,不兌現紙幣這一觀念的發(fā)展形成被歸之于猶太民族,是完全正常、別無競爭的一件明白之事。
猶太民族重信守約由來已久。
猶太教同其他一切宗教的區(qū)別,不僅在于一神還是多神、是否嚴格一神、這一神是否具有形象,從我們這里看,更重要的還在于人與神之間是怎么樣的一種關系。與其他宗教都不同,猶太教中上帝與以色列人的關系不是一種無條件的、絕對的、天然的支配與被支配、主宰與被主宰的關系,而是一種“約定”的關系。猶太人是因為其族祖亞伯拉罕同上帝簽了約,所以才信奉耶和華并世世代代守上帝的律法。古代猶太人長久珍藏的兩塊法版,相傳是上帝親手寫下律法后交由摩西保存的,這兩塊法版其實也就是上帝與猶太人的合同書。
這份合同書從現代的角度來看,是合乎合同法要求的,已具有合同應該具有的一些最重要的特征。
首先,立約雙方都為完整的權利主體:“亞伯拉罕九十九歲的時候,耶和華向他顯現,對他說:“我是全能的神,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我就與你立約,使你的后裔極其繁多?!?《創(chuàng)世紀》)
顯然,上帝自己是把亞伯拉罕看作完全人的,沒有因為創(chuàng)造了人類始祖亞當和夏娃,就把亞伯拉罕看作一個依附者。
其次,合同書上關于權利義務對等的規(guī)定十分明確:“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上帝的話,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萬民之上。你若聽從耶和華你上帝的話,這以下的福必追隨你,臨到你身上……”(《申命紀》)
還有,不履行合約必須承擔相應的后果:“你若不聽從耶和華你上帝的話,不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這以下的詛咒都必追隨你,臨到你身上……”(《申命紀》)
最后簽名蓋章留下信物:上帝以授予摩西的法版為信物,以色列入則以男子接受割禮為信物。
從此,幾千年中,猶太人就世世代代守著這張合約,履行著合約上規(guī)定的一切,即使在因他們履行這張合約而成為宗教異端并受到迫害時,他們也沒有毀約。
猶太人對契約的這種根本態(tài)度,從兩方面影響了商業(yè)世界中契約觀念、契約形式和履約方式的產生和發(fā)展。一是通過《圣經》(舊約全書)向所有以《圣經》為“圣經”的人,包括商人,灌輸約的神圣性、履約的強制性和義務性。二是通過猶太人,包括猶太商人的實際活動方式,尤其通過猶太商人的巨大成功,使許多人接受了約的觀念和形式。這一點在商業(yè)世界中尤為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