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詹姆斯·麥迪遜:避免黨同伐異(3)

憲政人物 作者:應奇


為防止眾議院人數(shù)過多可能造成的害處,并且考慮小國家直接民主制度可能受到野心家操縱的可能性,參議院的設置是很適當?shù)摹槭拐麄€民族組成一個國家,每一地區(qū)都有適當?shù)谋壤藬?shù)參加政府,每一州在他們共同所屬的議會中應有相等的人數(shù)。所以在一個混合的共和國中,有著民族和聯(lián)邦特質(zhì)的政府的組成,應該采用比例和平等的原則,這是顧及大州和小州的做法。與此同時,為顧及執(zhí)政者不能履行他們對選民的承諾,參議院可以發(fā)揮督促政府的功能,因此參議院的設立使人民的安全受更進一步的保障。

麥迪遜當時提出以上的幾種構想,其主要的目標是使美國變成民主而非暴政的共和國。他的民主憲政理論,是由以下的幾種假設所歸納出來:

一、如果不受外來因素的限制,任何團體或個人將會壓制別的團體或個人。

二、把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集中于個人,就是外來因素限制的消滅。

三、假定不受外來的限制,少數(shù)人會暴虐多數(shù),多數(shù)也會暴虐少數(shù)。

四、非暴政共和國的存在必須實行下列兩個條件:(1)廢除立法、司法、行政等權集中在一人或少數(shù)人之手,不管這些人的權力系來自繼承的、自己任命的,或經(jīng)由選舉而取得的。(2)黨派的勢力必須有效地控制,使其不能為非作歹,侵犯個人的權利,以及社會共同體的利益。

五、雖然有定期性的選舉,假定不能提供適當?shù)耐鈦硐拗疲┱€是會發(fā)生的。

六、控制黨派和暴政的發(fā)生,必須控制黨派對政府的影響。

七、假定一個黨并非多數(shù),對于這個黨便可以用共和國在立法院投票的原則來加以控制。這就是說,多數(shù)可以投票否決少數(shù)。

八、多數(shù)黨的發(fā)展是可以限制的,假定投票人是廣泛地代表不同的利益。

九、在投票人是廣泛代表不同利益時,多數(shù)黨的成立就變得比較不可能,但是假定多數(shù)黨在這種情況下還是存在時,那么這種多數(shù)黨亦比較不能團結一致,壓迫其他的個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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