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怎樣,如果說習慣法為在美國解決新出現的問題提供了非常明確的指導原則的話,那這更是一種誤導。1890年國會通過謝爾曼的《反托拉斯法》的時候,每個人都認為它是習慣法的具體表現,但是,美國最高法院卻花費了20年時間才就什么是習慣法這一爭議達成了一致。法律最終決定支持“合理性”,正如最高法院在1910年標準石油解體案中所持的立場那樣:“在未來很遠一段時期內,”法院寫道,“……所有這樣的合同(限制交易)將被認為是違法的……但是,考慮到個人有簽署合同的自由,故對這一條款作出修訂:只有當一項合同的限制范圍大到與國土范圍一樣時,才被視為無效”——換句話說,“合理的”限制是被允許的,除非這些限制接近于實際的壟斷。
最后,還有人聲稱這種折扣行為即使是合法的,也是“不道德的”——這種說法是毫無意義的;這些折扣是合法的、通過與強大的承運商談判而獲得的折扣,也是為了股東的利益。許多人認為折扣是錯誤的,但當時他們還沒有設法把自己的觀點轉變成為法律。隨著1887年《州際商務法案》的通過并在1906年獲得確定價格的權力,對普通運輸費率進行規(guī)范的要求終于成為了現實。但是,到了20世紀70年代,這一法律試驗又被最終廢棄了,因為經濟學家們幾乎一致認為,對價格進行規(guī)范所得到的結果只是更高的價格和反應遲鈍的服務。沒有人再認為對價格加以規(guī)范是更加符合道德的選擇。
但是,洛克菲勒席卷克里夫蘭煉油業(yè)的做法也確實涉及到其他的道德問題。他給出的價格公平嗎?南部開發(fā)公司造成的壓力有多大,又是多么不合適?
對洛克菲勒支付的價格報怨聲音最大的是那些收到的錢少于他們的投資的人。而在今天,我們會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我們能夠設想一個新的突破,就像在電訊或者互聯網行業(yè)中的突破一樣,會導致許多企業(yè)的成立,之后就是殘酷無情的吞并,而獲勝者最后脫穎而出。但是,洛克菲勒時代的商人們卻賦予穩(wěn)定以更高的價值。從已有的生意中獲得“公平的回報”就像是有權擁有財產一樣,或者,就像一位有影響力的國會議員所說的那樣:“每一個商人……都有權力,一種法律和道德上的權力,去從他的生意和工作中獲取公平的收益?!?/p>
洛克菲勒所持的是現代的觀點。克里夫蘭的游戲已經結束了,特別是在并購了佩恩的公司之后。洛克菲勒認為,他所收購的幾乎所有的煉油商效率都很低,并且毫不諱言地說打算把它們都關閉。他真的這么做了,但看起來主要是為了節(jié)省時間;他就像是一個堅持不懈的鼓手在前進——速度越快、越干凈地完成重組,他就能夠越快地奔向下一個舞臺。所有的證據都集中在一點上,那就是他給的價格都是建立在對收購目標資產的公平評估的基礎之上,而且明顯是經過小心謹慎的、公平的評估。許多把他們的資產出售給洛克菲勒的人都承認售價是合理的,而那些聽從了洛克菲勒的建議、接受了標準石油股份的人大都變得非常富有。雖然塔爾貝爾在幾年之后對洛克菲勒用類似手法收購產油區(qū)的一家煉油商的行為表示了譴責,但她也并不認為其中有價格欺詐行為。她所報怨的是,雖然這些煉油商可能得到了大筆的現金,但是他們卻失去了一種有價值的生活方式。那些煉油商新富們是否同意她的觀點,我們不得而知。
洛克菲勒有沒有利用南部開發(fā)公司的威脅來向銷售商施加壓力?這是毫無疑問的。這種威脅是不道德的嗎?在這個例子中好像不是。南部開發(fā)公司的強制性特點在于,如果一個煉油商拒絕加入該公司,那么他就得不到南部開發(fā)公司的折扣;而他本來可以得到的折扣將被支付給其他加入南部開發(fā)公司的煉油商。我們難以想像第二條規(guī)定能夠通過習慣法的合理性審查。然而,鐵路一方堅持認為,由于南部開發(fā)公司歡迎所有的煉油商都來加入,所以實際上就不存在什么歧視了。但這實際上是詭詐而不真誠的。南部開發(fā)公司的所有目的是削減煉油能力并使之合理化,所以它吸納那些小規(guī)模的煉油商是沒有什么意義的,除非這些小煉油商同意與他們實力強大的大哥們合并。正如塔爾貝爾所說的那樣,南部開發(fā)公司自始至終都是為施加壓力而使用的一種技巧。
標準石油公司把自己的股份贈給南部開發(fā)公司總裁彼德·沃森這一事實也是無法辯解的。這是一筆數額很大的贈予,票面價值為5萬美元,相當于洛克菲勒支付給兩家中等規(guī)模的煉油商的股份。正如洛克菲勒和沃森所期待的那樣,在洛克菲勒的收購活動中,那些想尋求獨立意見的煉油商經常要去找沃森幫忙。一個很好的、對不道德行為進行的測試是,你會羞于讓別人知道此事。當洛克菲勒被問到沃森是否擁有標準石油公司的股份時,他撒了謊,而且還發(fā)了誓。與沃森的骯臟交易是否影響到了克里夫蘭的形勢的最終結果,這一點還很值得懷疑。但是,洛克菲勒有足夠的理由受到這件事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