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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給私財和人身安上“防盜門” 人身財產法律常識(8)

每天學點法律常識 作者:宣煬


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馬某不能證明該筆借款屬張某的個人債務,所以應當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遂判決馬某在此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李某5000元。

法律課堂:

“父債子還、夫債妻還”是舊社會和封建社會的產物,是從道德倫理的角度而言的,法律上不一定完全適用。“父債子還”和“夫債妻還”對繼承人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它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但卻給繼承人造成了極其沉重的負擔。我國《繼承法》從保護繼承人的角度出發(fā),徹底否定了父債子還。而夫債妻還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時妻子才承擔此項債務,否則則不承擔。

即使愛情甜如蜜,也要把賬算清楚

夫妻財產問題

眾所周知,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而夫妻關系是家庭產生的起點,是一切親屬關系的源泉。夫妻關系的內容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是夫妻關系的主要方面,財產關系從屬于人身關系,是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相應法律后果。夫妻財產關系在法律上的規(guī)定叫夫妻財產制或婚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包括夫妻間財產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夫妻對外財產責任,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問題。夫妻財產制按其發(fā)生的根據,可以分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財產關系做出約定,或所做約定無效時,依法律規(guī)定而直接使用的夫妻財產制。約定夫妻財產制是相對于法定財產制而言的,指由婚姻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選擇決定夫妻財產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某廠職工張某和蘇某在同事的介紹下于2003年10月登記結婚,結婚時雙方立下書面約定,每人將每月收入中的2000元共4000元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妻子蘇某支配,負責日常家用;另外,如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需要購買貴重的生活用品如電器等,由丈夫張某負責。婚后的個人所得歸屬個人,個人所負債務由個人負責。雙方在這份書面協(xié)議上簽字并進行了公證。

2005年4月,張某向趙某借款10萬元炒股票,約定2年為期,按銀行貸款計息。由于張某操作不當,股票被套牢。2005年10月,蘇某購買的福利彩票幸運地中了一等獎,獲得稅后獎金15萬元,存入銀行。

2007年4月,趙某見到張某,表示約定償還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償還所借10萬元及利息,張某說自己沒錢,但表示自己的妻子蘇某剛剛中了獎,可以找她。于是趙某找到蘇某,但蘇某卻以與張某有夫妻財產約定為由拒絕了趙某的要求。

于是,趙某將張某和蘇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清償債務。

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定:張某和蘇某之間的財產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對張某炒股票所產生的債務,蘇某負連帶清償責任;蘇某清償后有權要求張某償還已經支付的數額。

從本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到,張某和蘇某實行的是約定夫妻財產制。

約定夫妻財產制指夫妻以合法約定的形式決定婚姻財產關系的制度。它與法定財產制相比具有優(yōu)先適用的效力,即夫妻財產約定一旦成立并有效,便不再適用法定財產制。

我國法律規(guī)定,夫妻財產約定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夫妻雙方完全自愿,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并應采用書面形式。當事雙方可以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制,或者混合財產制。由此可見,張某和蘇某的婚姻財產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是合法有效的。在夫妻財產契約對第三方效力的問題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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