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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給私財和人身安上“防盜門” 人身財產(chǎn)法律常識(7)

每天學點法律常識 作者:宣煬


黃行正讀高一,他一邊讀書一邊照顧父親。2003年6月,黃某病故。在此期間,黃某為治病欠下15000元債務,黃行處理父親的后事又向他人借款1500元。在親戚的幫助下,黃行清理了父親所有的遺物,包括五間平房和一些家具雜物等。喪事處理完之后,債權人何某、王某找上門來要求黃行償還債務。經(jīng)協(xié)商,何某和王某兩人同意將三間平房并家具雜物折價10000元用來抵債,留下兩間給黃行居住,剩下的6500元債務由黃行畢業(yè)以后再還。隨后,黃行按照何某兩人的要求立下字據(jù),保證將來一定替父還債。此事被黃行做律師的姑姑得知,告訴黃行無須履行該協(xié)議。而何某等人則稱,自古以來父債子還,天經(jīng)地義,再說黃行也簽字畫押,同意償還他父親留下的全部債務。

本案所涉及的是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遺產(chǎn)資不抵債情況下所欠債務的清償問題。

本案中,首先應確認黃行為辦理其父的后事而借款1500元屬于其個人債務。因為殯葬是繼承人應盡的義務,因此而發(fā)生的借款應由繼承人以其個人財產(chǎn)清償,也就是說,黃行為處理父親的后事而借款1500元屬黃行的個人債務,其應償還。

而黃某生前為治病所借15000元屬于黃某的個人債務,按照有關規(guī)定,繼承人黃行應在其父所留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限度內(nèi)償還屬于黃某的個人債務。黃某留下的三間房屋并家具雜物共折價10000元,再加上兩間平房的總價值約11000元。黃行應在該限度內(nèi)以全部遺產(chǎn)清償其父所欠下的債務,至于超過的部分,他愿意償還的法律不加禁止,不愿意償還的,他人不得強制其償還。

本案中,黃行年僅17歲,還在求學階段,既沒有生活來源又缺乏勞動能力,根據(jù)《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chǎn)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shù)倪z產(chǎn),然后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guī)定清償債務”,應為黃行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而何某等人僅給他留下了兩間房屋,只有兩間房屋顯然無法維持其正常生活,可見何某等人的這種處理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在本案中,何某等人稱黃行已經(jīng)簽字畫押,就必須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那么何某等人的這種說法正確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黃行屬于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單獨處理這么重大的債務問題,雖然其已經(jīng)簽了字,但他的簽字是無效的,所以他將來可以不償還其父的剩余債務。

2006年12月12日,張某向李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有“今借現(xiàn)金5000元(伍仟元整),2006年12月12日,張某”的借條一份。2008年2月14日,張某因心臟病突發(fā)死亡。李某因追討借款不成,將張某的妻子馬某訴至法院,要求馬某代替張某償還借款5000元。

李某認為,張某在世時借的錢,去世后理應由其妻子馬某償還,即“夫債妻還”。而馬某認為,張某借錢的事自己并不知道,而且張某去世時并未給自己留下任何遺產(chǎn),所以該筆借款不應由自己償還。

法院經(jīng)調(diào)查審理后認為:本案的關鍵是該筆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張某個人債務。如果屬張某的個人債務,應當用張某的遺產(chǎn)來償還;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張某的妻子馬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jīng)筆記鑒定,該借條確實屬馬某的丈夫張某所寫。法庭要求馬某舉證證明張某的此項借款屬于張某的個人債務,但馬某無法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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