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jié) 反收購(2)

融資:奔向納斯達克 作者:劉建華


1982年,美國馬拉松石油公司為避免鋼鐵公司出招(溢價收購)分化公司股東,就在章程中追加了“公正價格”條款,使股東在售股時享受“同股同酬”的好處。

(2)“絕對多數(shù)”條款。

“絕對多數(shù)”條款,指目標公司在章程中規(guī)定:公司被收購必須獲得絕對多數(shù)(通常為80%)股東的同意,對這一反收購條款的修改也需要絕對多數(shù)股東的同意才能生效。

如此一來,惡意收購方如果要獲得具有“絕對多數(shù)”條款公司的控制權,往往需要持有公司很大比例的股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收購成本與收購難度。

(3)“分期分級董事會”條款。

“分期分級董事會”條款,簡稱“董事輪換制”,指在章程中規(guī)定公司每年更換的董事比例及其他限制董事會成員變動的相關條款,讓收購方即使擁有公司絕大多數(shù)的股權,也無法馬上得到目標公司董事會的控股權。

據(jù)標準普爾指數(shù)顯示,美國目前的500家公司中有一半以上采用這種反收購策略。

(4)“限制大股東表決權”條款。

目標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限制大股東表決權的條款,可以對收購方的權力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更好地保護中小股東。

投票權為股東的最高決策權,而其中最重要的又是投票選舉董事會的表決權。

限制股東表決權的辦法通常有如下兩種:

一是,直接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有的公司在章程中規(guī)定,當股東的股數(shù)超出一定數(shù)量時,就限制其表決權(如合幾股為一表決權)?;蛘咭?guī)定每個股東的表決權不得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一定比例數(shù)(如1/5)等。

二是,實施不同于普通投票法的累計投票法。

普通投票法為一股一票,且每一票只能投在一個候選人上。

而實施累計投票法,投票人可以將票全部投給一個人,收購方只要控制了多數(shù)股權,就能依據(jù)自己的意愿徹底改組董事會。

實施累計投票法,或者在公司章程中限制大股東的投票權,就可以對收購方構成一系列約束,即使收購方擁有超半數(shù)的股權,也不一定擁有超半數(shù)的表決權。


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Copyright ? 讀書網(wǎng) m.ranfinancial.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wǎng)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