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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反收購(1)

融資:奔向納斯達克 作者:劉建華


目前,兼并收購儼然已成為企業(yè)擴大經(jīng)營規(guī)模、占領市場份額的一種有效手段。綜觀世界上眾多的知名企業(yè),幾乎都是通過這一方式取得了現(xiàn)今的霸主地位。

隨著全球經(jīng)濟一體化進程的加速、資本市場國際化的發(fā)展,公司的收購案例將越來越多,由此引發(fā)的反收購活動相應增加,收購與反收購的戰(zhàn)爭也愈演愈烈。

一、善意收購與惡意收購

面對收購方的收購活動,目標公司的股東、董事會以及管理層可能會產(chǎn)生兩種不同反應,即同意或不同意被收購。

如果目標公司同意被收購,收購方的此次收購即善意收購;反之,目標公司反對被收購,收購方依然對其實施強行收購,這種收購則稱為惡意收購。

在惡意收購的情況下,目標公司不同意收購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要么是因為企業(yè)的價值被低估了;要么是因為目標公司相信反收購行動能提高收購方的出價;要么是因為目標公司的管理人員擔心收購會使自己喪失現(xiàn)有的職位……

無論是哪一方面的原因,都會導致目標公司采取各種反收購策略。

二、反收購策略

目標公司的反收購策略有很多種,但我們可在收購方發(fā)出收購要約的前后階段,將反收購策略分為防范性策略(收購要約發(fā)出之前)和應對性策略(收購要約發(fā)出之后)兩大類。

(一)防范性策略

1.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即公司“憲法”,是一部契約性的法律。

目標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收購方較難接受其中的條款,或提高收購方的接受成本。

在西方國家,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正的反收購策略被統(tǒng)稱為“驅(qū)鯊條款”。主要包括:

(1)“公正價格”條款。

有些收購方以現(xiàn)金購買51%的股票,另用債券交換剩下49%的股票。目標公司股東會因害怕收到債券而將股票低價賣出。

“公正價格”條款可以規(guī)定收購方必須對所有股東支付相同的價格,這樣能夠有效預防收購方以溢價收購吸引那些急于退出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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