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律師告國資委說起
2009年初,中國移動、中國工商銀行、中石油等國有企業(yè)捷報頻傳,它們各賺1000多億元凈利潤,光榮地進入了“全球最賺錢企業(yè)”排行榜,那么,他們是在為誰賺錢呢?同時,中國民航業(yè)“三巨頭”中國航空、東方航空、南方航空卻在比賽虧損,由于國外石油套期保值業(yè)務失手,它們總共巨虧300多億元,那么,它們到底是在虧誰的錢呢?2002年,中國銀行紐約分行因違規(guī)經營被美國貨幣監(jiān)理署罰款1000萬美元,那么,誰將會是這筆巨額罰款的最終承擔者呢?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yè)不論盈利還是虧損,最終都是它們的老板的事?!袄习濉被颉爸魅恕笔莻€通俗的稱謂,正式的說法應該是“所有者”、“股東”或者“出資人”。對于那些國有企業(yè)來說,他們的老板到底是誰,是看起來很簡單但又非常復雜的問題?!皣衅髽I(yè)”,又稱“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顧名思義,應該就是國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企業(yè),那么,我們作為全體人民的一分子,作為國有企業(yè)的最終老板,能不能對屬于自己的企業(yè)行使一點老板的權利呢?
恐怕只有律師才會有這種權利意識并愿意去較真。
據(jù)《中國青年報》2006年6月6日報道,湖南省衡陽市律師羅秋林在工作中了解到,衡陽市某機關下屬公司所擁有的國有資產,被該單位于2000年以一紙文書劃歸該公司經理個人所有,于是他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衡陽市國資委確認他對國有資產占有的份額,查處他所反映的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并要求確認國資委拒不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行為違法。羅律師認為自己并非無理取鬧,他所依據(jù)的法律是《憲法》第條規(guī)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币约啊睹穹ㄍ▌t》第條規(guī)定:“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
事實上,2008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第2條也有更明確的規(guī)定:“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唐吉訶德式的羅律師雖然勇氣可嘉,不過,正如大家所預料,最后他必定是無果而終。
羅律師作為全體人民的一分子,雖然從法理上來說是國有企業(yè)的所有者,但是,他卻無法像私營企業(yè)老板一樣對自己的企業(yè)行使所有者的權利,這是為什么呢?
或許是像他這樣的“老板”人數(shù)太多了——1億!如果個個都來“插手”國有企業(yè)管理,個個都想分走自己的“份額”,國有資產將毀于一旦。這顯然是不現(xiàn)實的想法。
既然1億位“老板”無法直接行使權利,那只能委托某些人來“打理”自己的公司了,這就需要將企業(yè)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這種情況在私營企業(yè)也很常見。于是,層層的委托代理關系便建立起來了。國有資產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誰能代表全國人民呢?當然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但是目前人大也不可能親自去管理規(guī)模龐大的國有資產,于是它通過立法,委托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而政府作為所有權人代表,又指定特定的部門或機構(財政部門或國資委)來具體行使出資人的權利。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確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通過層層的授權,建立了如下最基本的委托代理關系鏈條:
全體人民全國人大人民政府國資委(或財政部等)國有企業(yè)
由于國資委或財政部也無法直接經營成千上萬的國有企業(yè),實踐中,更復雜的委托代理鏈條是:
國資委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企業(yè)集團公司國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子孫公司
我們可以順著這條長長的委托代理關系鏈條去尋找國有資產的最終“老板”。
目前位于甘肅省天水市的李子金礦是國有資產,它的所有者是甘肅省天水李子金礦有限公司,而甘肅省天水李子金礦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是中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占股65%),中金黃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東是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占股52%),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的出資人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老板”是國務院,而國務院的委托人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委托人是全體人民。論資排輩,我們就是國有資產——李子金礦的老板的老板的老板的老板的老板的老板的老板。
由于層層授權關系界線分明,從法理上來說,作為終極的老板,你不能“越級”去直接行使老板權利,代理人也沒有義務“越級”直接向你匯報工作,每個代理人只接受自己委托人的指示,而不必聽從委托人背后的委托人的指示,因為他們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
全體人民將國有資產委托給政府進行管理,這種委托代理關系是我們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法律形式確立的,法律從整體上代表了全體人民的意志,不管你個人同意不同意。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雖然我們理論上是國有資產的老板,但在現(xiàn)實中,老板的權利“被代理”了。13億之眾的所有者,長長的委托代理鏈條,法律上的強制代理,最終把國有資產的老板們給“虛化”了,或者說是“架空”了。百姓手里沒有諸如股票、出資證明等所謂的“權利證書”,從法律上,無法證明自己與國有資產之間存在什么關系,或許這就是羅律師維權失敗的法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