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運
漕運源流
漢都關中,始漕山東,粟給中都官?!稘h書·食貨志》
唐京兆尹裴耀卿請罷陜陸運,置倉河口。自江淮漕者,輸河陰倉,自河陰西至太原倉,
自太原浮渭以實關中。其后劉晏決漕事,使
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江南之運積揚州,汴河之運積河陰,河船之運積渭
口,渭船之運積太倉,歲轉(zhuǎn)粟百一十萬石。《新唐書·食貨志》
宋都大梁,有四河以通漕運
,曰汴河,曰黃河,曰惠民河,曰廣濟河。而汴河運漕為多?!端问贰ず忧尽?br />
元都燕京,丞相伯顏始獻海運之策。江南之糧分為春夏二運,歲運多至三百余萬石。然風濤
不測,多漂溺之患。
明初河海兼運,一由江入海出直沽口,由潞河運至通州,謂之海運。一由江入黃河至陽武
縣,陸運至衛(wèi)輝府,由衛(wèi)河至薊州,謂之河運。后浚會通河筑壩,遏汶水
西南流至
南旺中分二道,四分南流,六分北流。置閘二十有八,以時蓄泄,而運道通,遂罷海運。南
自儀征、瓜洲二江口入運河,出河口由黃河口入會通河,出臨清北接衛(wèi)河一
名御河,至直
沽經(jīng)潞河達京通倉,至今因之。宣城縣兌漕,明初在太平府水次。宣德七年移在水陽,名曰
水
兌倉。南陵、涇縣、寧國、旌德、太平五縣俱在蕪湖水次,每歲宣州寧、太二幫船于回空時
鬮分水次,駕船前往受兌。
理漕員弁
唐代漕運隸淮南轉(zhuǎn)運使。宋置四道都轉(zhuǎn)運。明初以勛爵大臣督運事。
景泰年間,設文武二院,后以海運廢,議裁武院,設押運參政、漕運參將、趲運戶部郎中、
監(jiān)兌戶部主事、理刑刑
部主事。各衛(wèi)選都指揮統(tǒng)總領運,有十三把總。
國朝順治四年,設滿州侍郎一員,與漕運總督同理漕務,名為總理。
十八年,將總理撤回?,F(xiàn)
在理漕務者:巡漕御史,倉場侍郎,坐糧廳漕運總督,糧儲道管糧同知、通判,衛(wèi)守備運糧
千百總。寧國府通判一員,專司監(jiān)兌。宣州衛(wèi)守備一員,專管弁丁漕船。領運千總二員輪年
押運,候補千總一員專管回空。
正兌改兌
明初江南漕米運至淮安倉交卸。永樂間,民間運至淮安瓜洲,出給腳
費兌與運軍衛(wèi)所,出給
通關謂之兌運。成化七年,里河官弁雇船于江南水次收兌,民加過江之費,謂之改兌?!睹骷o綱鑒》
國朝漕糧交京倉者謂之正兌,交通倉者謂之改兌。寧國府屬正兌米共四
萬二千石,并無改兌。
正耗輕赍
明初民運原無耗米,后兌運法行,始給腳費,遂有耗米之名。而各省
加耗不同,江南省正兌
米每石加耗米五斗六升,又加兩尖米一斗,共六斗六升,內(nèi)除四斗隨船作耗,謂之加四正耗
,余米二斗六升改折銀兩,謂之二六輕赍。向來以三分給運官,其七分選定解官,裝入標船
,
星夜越幫前進,送至通州坐糧廳寄庫。漕船到時交納無欠,始將前項銀兩交運漕官領回分給
,故名輕赍。后來征解不一,而輕赍入于考成,徑解戶部矣。寧國府屬系加四正耗,二六輕
赍。
官軍行月
行糧者運軍駕船口糧也,月糧者運軍安家口糧也。蘇松糧道所屬運弁,不支行月二糧。江安
糧
道所屬運弁支行糧,宣州寧太衛(wèi)幫官丁,每員名給行糧三石,半本半折。折色每
石折銀一兩二錢。旗丁每名給月糧九石六斗,亦半本半折。折色每石折銀
一兩。每船按十丁支給
,除本色米各州縣照數(shù)給發(fā)外,其折色銀兩解交糧道,一半給丁開船,一半扣留到淮放給。
如數(shù)多者,再扣留三分之一數(shù),少者酌扣八兩,以資回空之費。
贈貼漕耗行月耗
贈貼銀米為軍丁長途運盤剝之用,因民間贈與軍船者故曰贈。順治九年,部議安徽省每交
米百石贈米五石、銀五兩,謂之五贈,至漕耗一項起于雍正七年,因兌漕各有所費,每正糧
一
石收米一斗,謂之漕耗。此項在加四正耗之外。以五升給軍船為雜費辦公
之用,以五升給州縣
為修倉鋪墊飯食之需。嗣因糧船所用不敷,嘉慶五年,兩江總督費□漕運總督鐵會奏,請將
原給州縣五升之米,全數(shù)撥出給丁。再旗丁應領行月米項下每石有隨征耗米一斗,謂之行月
耗米,例不給丁,以五升作公用,五升給州縣。嘉慶五年亦議準撥給旗丁,每石照時價折銀
一兩九錢,此歷年調(diào)劑之大略也。
軍船受兌
凡軍船兌運漕糧先盡本地衛(wèi)所派兌,如船不足數(shù),再于隔屬衛(wèi)所派撥。宣州幫共船四十五只
,內(nèi)八船兌宣城縣漕米,二船兌南陵縣米,十一船
兌涇縣米,七船兌寧國縣米,五船兌旌德縣
米,五船兌太
平縣米,七船兌廣德州屬之建平縣米。寧太幫共船九十只,內(nèi)二十
一船兌宣城縣米,八船兌南陵縣米,其余六十一船
兌當涂、蕪湖、繁昌、廣德、貴池、東流各州縣漕米。每船運丁一
名,頭舵水手十名。
帶解竹木蘆席
凡兌漕糧正米二千石,征楞木一根,長一丈四尺九寸,圍二尺五分。松板九片
,每片長六尺
五寸,闊一尺三寸五分,厚五寸五分。除湖廣、江西交本色外,其余各省楞木每根征
銀五錢及五
錢五分不等,松板每片征銀四錢及四錢五分不等,解通濟庫交收。又每船帶解大毛竹一根,
中毛竹三根,解交京通各倉成造氣筒。長一丈二尺至二丈,圍一尺至一尺八寸不
等。每根價
銀三分三厘至一錢六分不等。又兌正米二石征蘆席一領,解交京通各倉鋪墊苫蓋。長四尺八
寸,闊四尺八寸。以一分七厘征收本色起運,八分三厘征收折色,附解每領折銀
一分至一錢不等。
攜帶土宜
明制運軍許帶土宜四十石至六十石,止免其課稅,多帶者入官。
國朝雍正七年奉上諭,于舊例六十石之外,準增四十石。八年準科臣條奏,
頭舵水手酌帶土宜二
十六石,每船共帶土宜一百二十六石。乾隆三年部議,回空漕船舵水人等準帶梨棗等物六十
石,免其輸稅。嘉慶五年奉上諭,重運于例帶土宜一百二十六石之外,多帶二十四石以裕丁
力。
贍運津貼
屯田原以濟運,運丁世守其業(yè)。每遇僉丁,即將一姓屯租公幫,運費是以各屯按畝征租,除
完納正賦外,余租官為征解以資雇募頭舵水手工價之費。宣州衛(wèi)田奉部議,無論民佃軍佃計
田
派算,每畝貼銀三分,折實庫平紋銀二分六厘,名為贍運。嗣于乾隆三十八年,每畝議增津
貼銀二分四厘共成五分,名為津貼。該衛(wèi)征解道庫,由督糧分給各船濟運。
斗斛制度
明嘉靖九年三月,寧國府照文思院降下銅式新造斛鐵錮,加漆刊記。斛
外自口至墻底高一尺
二寸七分,斛內(nèi)自口至底面深一尺一寸八分,明里口圍圓四尺四寸一分,明里底面圍圓四
尺一寸三分,斗外自口至墻底
高三寸九分,斗內(nèi)自口至底面深三寸三分,明里口方九寸,明里底面之五寸六分。今后受納
非此斗斛不得行,江東提舉權(quán)府事李押。《嘉靖府志》
國朝征收漕米,工部鑄造小口鐵斛,存戶部一,發(fā)交倉場侍郎、漕運
總督及有漕各省糧道各
一,永遠遵用。各府州縣收漕時,斛由糧道較準烙印給發(fā),漕畢繳還道署。宣城
請給斛八口,南陵四口,涇縣三口,寧、旌、太三縣各二口。
六邑額征本折色米數(shù)
宣城縣
衛(wèi)軍兌運本色正米一萬四千四百四十四石,加四耗米五千七百七十七石六斗,贈米一千一十
一石八升,共米二萬一千二百三十二石六斗八升。(兌交軍船)
解司安倉米六百一十一石五斗五升三合。
寧國營兵米八百一十三石六斗。
孤貧米三百九十六石。
改撥兌運米七百四十四石。按:以上四項,即《賦役全書》所載江南省各衛(wèi)倉并
安慶府倉各款名目。
解糧道南米二千八百三十五石。
減存米六百一十二石一斗一升九合。
行月米一千四百六石三斗六升二合六勺隨漕給丁。按:以上三項即《賦役全書》
所載,江南省
各衛(wèi)倉并安慶府倉、本府軍儲倉過江各款名目。隨時更易,今昔不同如此。南、涇、寧、旌
、太五縣同。
以上本色米二萬八千六百五十一石三斗一升四合六勺,加一收耗,南、涇、寧、旌、太五縣
同。
南陵縣
衛(wèi)軍兌運本色正米五千九十五石,加四耗米二千三十八石,贈米三百五十六石六斗五升,共
米七千四百八十九石六斗五升。(兌交軍船)
解司安倉米二百二十二石九斗三合一勺。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一百七十八兩三
錢二分二厘四毫。
存留南米一百八十六石七斗八升。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一百四十九兩四錢二分
四厘。
寧國營兵米一百八石。
撥剩米三十六石。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二十八兩八錢。
孤貧米九十石。
解糧道南米一千一十九石。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八百一十五兩二錢。
減存南米七十七石三斗四升六合八勺。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七十七兩三錢四分
六厘八毫。
給運行月米六百六石七斗二升七合六勺。隨漕給丁。
減存行月米一百三十五石七斗二升一勺。聽候撥用。
以上共本折米九千九百七十二石一斗二升七合七勺。
涇縣
衛(wèi)軍兌運本色正米四千一百九十五石,加四耗米一千六百七十八石,贈米二百九十三石六斗
五升,共米六千一百六十六石六斗五升。(兌交軍船)
解司安倉米二百六十九石五斗六升七合。
寧國營兵米一百三十六石八斗。
孤貧米一百一十八石八斗。
解糧道南米二千二百三十一石一斗。
給運行月米四百九十五石七斗二升四合三勺。隨漕給丁。
扣解灑帶行月米一百一十石八斗。
減存南米八升七合五勺。
減存月米八升九合五勺。
存留支剩米五十二石九斗。
以上共本色米九千五百八十二石五斗一升八合三勺。
按:宣、南、涇三縣漕糧,系官征官解。至寧、旌、太三縣漕糧,官辦民折。每年于開征時
,藩司先動
公項銀兩給發(fā)各縣。于水次購買漕米兌運事畢,將用過銀兩按米計算,每石該銀若干,照時
價詳請核定,出示遍諭里民,照價輸納歸款。近年米價稍昂,每至兌漕時,水次市儈居奇。
各縣買米交船不免糴貴,及至報銷時,藩司按照蕪湖縣月報價值核算,屢次駁飭。且軍船兌
費及一切用度較昔年為繁,各縣不免賠累。嘉慶七年,藩司福條奏,請改折色歸入地丁征解
,洞見利弊,為成例所格,未邀部準。
寧國縣
衛(wèi)軍兌運本色米二千三百八十一石,加四耗米九百五十二石四斗,贈米一百六十六石六斗七
升,共米三千五百石七升。(兌交軍船)
解司安倉米二百七十六石八斗。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二百二十一兩四錢四分。
存留南米七十七石七斗。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六十二兩一錢六分。
寧國營兵米七十七石二斗。
孤貧米七十九石二斗。
解糧道南米一千四十四石。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八百三十五兩二錢。
減存南米三十三石八斗二升五合。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三十三兩八錢二分五厘
。
減存行糧米一十二石四斗五升九合七勺。每石折銀一兩二錢,共征銀一十四兩九
錢五分二厘。
減存月米三十九石八斗七升一合。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三十九兩八錢七分二厘
。
給運行月米二百三十三石九斗四升九勺。隨漕給丁。
以上本折米共五千三百七十五石六升六合六勺。
旌德縣
衛(wèi)軍兌運本色正米一千七百七十七石,加四耗米七百十石八斗,贈米一百二十四石三斗九升
,共米二千六百一十二石一斗九升。(兌交軍船)
解司安倉兵米二百四十六石。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一百九十六兩八錢。
寧國營兵米九十石。
孤貧米一百九十七石六斗三升四合一勺。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一百九十七兩六
錢三分四厘一毫,如有不敷,于丁地項下動支。
解糧道南米七百三十四石。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五百八十七兩二錢。
減存南米九斗八升五合四勺。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九錢八分六厘。
減船行月米二石三斗二升三勺。每石折銀一兩二錢,共征銀二兩七錢八分四厘。
減船月米七石四斗二升四合九勺。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七兩四錢二分五厘。給
運行月米四十三石五斗六升四合九勺。隨漕給丁。
以上共本折米三千九百三十四石一斗一升九合五勺。
太平縣
衛(wèi)軍兌運本色正米二千一百八石,加四耗米八百四十三石二斗,贈米一百四十七石五斗六升
,共米三千九十八石七斗六升。(兌交軍船)
按:太平縣有豁免荒科米共一百三十三石六斗一升三合三勺,內(nèi)應豁北漕米八十七石七斗三
升
四合五勺,豁南倉米四十五石八斗七升八合九勺。奉文北漕不便缺額,飭令在南倉米項下劃
補足額,其不敷價銀,在丁地銀內(nèi)動撥湊辦造報。
解司安倉兵米共一百二十三石一斗。每石折銀八錢,共應征銀九十八兩四錢八分
。
寧國營兵米七十九石二斗。
本縣存留孤貧米一百三十三石二斗二升六合二勺。
解糧道南米八百五十四石。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六百八十三兩二錢。
減存南米一百三十三石一開二合五勺。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一百三十三兩一分
三厘。
行糧米二石七斗五升二合五勺。每石折銀一兩二錢,共征銀三兩三錢。
月糧米八石八斗七合九勺。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八兩八錢八厘。
給運行月米五十一石六斗七升九合六勺。隨漕給丁。
以上共本折米四千四百八十四石五斗三升八合七勺。
按:太平縣漕糧原額本折米共四千七百一十九石一斗八升八合一勺,因豁免荒田米石,是以
止有此數(shù)。
六邑支解漕項銀數(shù)
按漕項銀兩系歸入丁地項下奏銷,是以總數(shù)已載田賦,茲分列款目與總數(shù)相符。
宣城縣
解糧道二六輕赍米折銀一千八百七十七兩七錢二分。七分席折銀五十兩五錢四分四厘,核減
五厘席折銀三兩六錢一分一厘,酌減八厘席折銀五兩七錢七分八厘。
楞木松板銀三十一兩二錢二分一厘。山河搬運腳費銀三十八兩九錢九分九厘,裁扣府縣吏書
工食銀二百八十四兩四錢,舊裁人役工食銀一百七十兩,民七淺船料價銀三百三十九兩八錢
一分,行月銀一千七百六十六兩三錢九分二厘。按:《賦役全書》開載,本府軍
儲倉麥折銀,
撥剩麥折銀,扣存草折銀,過江折色銀,折色行糧銀,漕項不敷銀,俱在行月銀項之內(nèi)。今
昔名目互異如此,南、涇、寧、旌、太五縣同。鳳倉麥折銀五百六十一兩二錢,漕贈
五銀一千一十一
兩八分。隨漕兌給宣、建兩幫。本色席片銀一十二兩二錢七分七厘。給宣、建兩幫解北。
以上共銀六千一百五十五兩三分二厘,加一收耗。六縣同。按漕項總數(shù)向有定額,而細款時
有增減,是以總數(shù)與款目微有不符。
南陵縣
解糧道二六輕赍米折銀六百六十二兩三錢五分。七分席折銀一十七兩八錢三分二厘五毫,五
厘席折銀一兩二錢七分三厘七毫七絲,八厘席折銀二兩三分八厘。楞木松板銀一十一兩七錢
一分八厘五毫。山河搬運銀一十三兩七錢五分六厘五毫,裁扣府縣吏書人役工食銀二百五十
九兩二錢,民七淺船料價銀一百三十四兩五分,行月銀六百九十五兩七錢七分四厘。鳳倉麥
折銀二百九十兩八錢,漕贈五銀三百五十六兩六錢五分。隨漕給丁。
本色席片銀四兩三錢三分一厘。隨漕給丁。
以上共銀二千四百五十兩一錢七分三厘零。
涇縣
解糧道二六輕赍銀五百四十五兩三錢五分。七分席折銀一十兩六錢八分三厘,五厘席折銀一
兩四分九厘,八厘席折銀一兩六錢七分八厘。楞木松板搬運銀二十兩九錢七分五厘。裁扣府
縣吏書工食銀二百五兩二錢,民七淺船料價銀九十七兩六錢六分,行月銀五百三十五兩八錢
九厘,撥解漕項不敷銀一百一十兩。鳳倉麥折銀三百三十三兩二錢,贈五銀二百九十三兩六
錢五分,隨漕給丁。本色席片銀三兩五錢六分六厘。隨漕給丁
。
以上共征銀二千一百六十二兩八錢一分九厘。
寧國縣
解糧道二六輕赍銀三百九兩五錢三分。七分席折銀八兩三錢三分,五厘席折銀五錢九分五厘
,八厘席折銀九錢五分二厘。楞木松板并搬運腳費銀共一十一兩九錢五厘。裁扣吏書人役工
食等銀二百五十五兩二錢,民七淺船料價銀七十六兩七錢八分,行月銀三百三十四兩六錢七
分三厘。鳳倉麥折銀一百七十七兩二錢,贈五銀一百六十六兩六錢七分。隨船給
丁。本色席片銀二兩二分四厘。隨船給丁。
以上共銀一千三百四十三兩八錢六分三厘。
旌德縣
解糧道二六輕赍銀二百三十一兩一分。七分席折銀六兩二錢一分九厘,五厘席折銀四錢四分
四厘,八厘席折銀七錢七分一厘。楞木松板并搬運銀共八兩八錢八分五厘。裁扣府縣吏
書工食銀一百九兩二錢,民七淺船料價銀六十六兩九錢七分,奉撥漕項人役工食銀一百一十
兩,給運行月銀一百八十一兩七錢四分,灑帶減船行月銀四十四兩七錢九分七厘。鳳倉麥折
銀一百四十八兩八錢,贈五銀一百二十四兩三錢九分。隨漕給丁。
本色席片銀一兩五錢一分。隨漕給丁。
以上共銀一千三十四兩七錢三分六厘。
太平縣
解糧道二六輕赍銀二百七十四兩四分。七分席折銀七兩三錢七分八厘,五厘席折銀五錢二分
七厘,八厘席折銀八錢四分三厘。楞木松板并搬運銀共一十一兩六分八厘。裁扣吏書工食銀
二百七兩二錢,民七淺船料價銀三十一兩四錢五分六厘,行月銀一百六十八兩九錢六分四厘
,鳳倉麥折銀八十八兩八錢,贈五銀一百四十七兩五錢六分,給軍。本色席片銀一兩七錢九
分二厘。隨漕給丁。
以上共銀九百三十九兩一錢零。按該縣每年捐補木板銀五錢二分七厘,因系捐項是以不列
正數(shù)之內(nèi)。
按:舊志漕運無成編,只照《賦役全書》抄錄數(shù)行附入田賦。查漕糧款項最多,名目亦
最
繁。江南之漕與別省不同,上江與下江不同,寧郡與安慶各府不同,宣、南、涇三邑又與寧
、旌、太
三邑不同。即如耗米一項,《賦役全書》只載正米一石加米四斗,名曰加四耗米。其實各款
俱有耗米,不特贈貼有耗,行月有耗,南安兵恤有耗,即四耗之外復有漕耗,向例一斗存縣
,
一半給丁。嘉慶五年奉部議全行給丁,其中又扣除解交糧道者,名耗上耗。若執(zhí)《賦役全書
》核對,奏銷冊籍多不相符,且奏銷各冊有漕糧銀兩造入地丁項下者,有地丁銀兩劃入漕糧
項下者,有因輾轉(zhuǎn)扣抵而地丁漕項彼此互見者。不溯其原,其款項條目殊難分晰。茲將《漕
運全書》、《戶部則例》、《賦役全書》及六邑報銷各冊參訂成編,俾閱者知見行條例與古
昔所載,名目迥不同也。
漕運源流
漢都關中,始漕山東,粟給中都官?!稘h書·食貨志》
唐京兆尹裴耀卿請罷陜陸運,置倉河口。自江淮漕者,輸河陰倉,自河陰西至太原倉,
自太原浮渭以實關中。其后劉晏決漕事,使
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江南之運積揚州,汴河之運積河陰,河船之運積渭
口,渭船之運積太倉,歲轉(zhuǎn)粟百一十萬石。《新唐書·食貨志》
宋都大梁,有四河以通漕運
,曰汴河,曰黃河,曰惠民河,曰廣濟河。而汴河運漕為多?!端问贰ず忧尽?br />
元都燕京,丞相伯顏始獻海運之策。江南之糧分為春夏二運,歲運多至三百余萬石。然風濤
不測,多漂溺之患。
明初河海兼運,一由江入海出直沽口,由潞河運至通州,謂之海運。一由江入黃河至陽武
縣,陸運至衛(wèi)輝府,由衛(wèi)河至薊州,謂之河運。后浚會通河筑壩,遏汶水
西南流至
南旺中分二道,四分南流,六分北流。置閘二十有八,以時蓄泄,而運道通,遂罷海運。南
自儀征、瓜洲二江口入運河,出河口由黃河口入會通河,出臨清北接衛(wèi)河一
名御河,至直
沽經(jīng)潞河達京通倉,至今因之。宣城縣兌漕,明初在太平府水次。宣德七年移在水陽,名曰
水
兌倉。南陵、涇縣、寧國、旌德、太平五縣俱在蕪湖水次,每歲宣州寧、太二幫船于回空時
鬮分水次,駕船前往受兌。
理漕員弁
唐代漕運隸淮南轉(zhuǎn)運使。宋置四道都轉(zhuǎn)運。明初以勛爵大臣督運事。
景泰年間,設文武二院,后以海運廢,議裁武院,設押運參政、漕運參將、趲運戶部郎中、
監(jiān)兌戶部主事、理刑刑
部主事。各衛(wèi)選都指揮統(tǒng)總領運,有十三把總。
國朝順治四年,設滿州侍郎一員,與漕運總督同理漕務,名為總理。
十八年,將總理撤回?,F(xiàn)
在理漕務者:巡漕御史,倉場侍郎,坐糧廳漕運總督,糧儲道管糧同知、通判,衛(wèi)守備運糧
千百總。寧國府通判一員,專司監(jiān)兌。宣州衛(wèi)守備一員,專管弁丁漕船。領運千總二員輪年
押運,候補千總一員專管回空。
正兌改兌
明初江南漕米運至淮安倉交卸。永樂間,民間運至淮安瓜洲,出給腳
費兌與運軍衛(wèi)所,出給
通關謂之兌運。成化七年,里河官弁雇船于江南水次收兌,民加過江之費,謂之改兌?!睹骷o綱鑒》
國朝漕糧交京倉者謂之正兌,交通倉者謂之改兌。寧國府屬正兌米共四
萬二千石,并無改兌。
正耗輕赍
明初民運原無耗米,后兌運法行,始給腳費,遂有耗米之名。而各省
加耗不同,江南省正兌
米每石加耗米五斗六升,又加兩尖米一斗,共六斗六升,內(nèi)除四斗隨船作耗,謂之加四正耗
,余米二斗六升改折銀兩,謂之二六輕赍。向來以三分給運官,其七分選定解官,裝入標船
,
星夜越幫前進,送至通州坐糧廳寄庫。漕船到時交納無欠,始將前項銀兩交運漕官領回分給
,故名輕赍。后來征解不一,而輕赍入于考成,徑解戶部矣。寧國府屬系加四正耗,二六輕
赍。
官軍行月
行糧者運軍駕船口糧也,月糧者運軍安家口糧也。蘇松糧道所屬運弁,不支行月二糧。江安
糧
道所屬運弁支行糧,宣州寧太衛(wèi)幫官丁,每員名給行糧三石,半本半折。折色每
石折銀一兩二錢。旗丁每名給月糧九石六斗,亦半本半折。折色每石折銀
一兩。每船按十丁支給
,除本色米各州縣照數(shù)給發(fā)外,其折色銀兩解交糧道,一半給丁開船,一半扣留到淮放給。
如數(shù)多者,再扣留三分之一數(shù),少者酌扣八兩,以資回空之費。
贈貼漕耗行月耗
贈貼銀米為軍丁長途運盤剝之用,因民間贈與軍船者故曰贈。順治九年,部議安徽省每交
米百石贈米五石、銀五兩,謂之五贈,至漕耗一項起于雍正七年,因兌漕各有所費,每正糧
一
石收米一斗,謂之漕耗。此項在加四正耗之外。以五升給軍船為雜費辦公
之用,以五升給州縣
為修倉鋪墊飯食之需。嗣因糧船所用不敷,嘉慶五年,兩江總督費□漕運總督鐵會奏,請將
原給州縣五升之米,全數(shù)撥出給丁。再旗丁應領行月米項下每石有隨征耗米一斗,謂之行月
耗米,例不給丁,以五升作公用,五升給州縣。嘉慶五年亦議準撥給旗丁,每石照時價折銀
一兩九錢,此歷年調(diào)劑之大略也。
軍船受兌
凡軍船兌運漕糧先盡本地衛(wèi)所派兌,如船不足數(shù),再于隔屬衛(wèi)所派撥。宣州幫共船四十五只
,內(nèi)八船兌宣城縣漕米,二船兌南陵縣米,十一船
兌涇縣米,七船兌寧國縣米,五船兌旌德縣
米,五船兌太
平縣米,七船兌廣德州屬之建平縣米。寧太幫共船九十只,內(nèi)二十
一船兌宣城縣米,八船兌南陵縣米,其余六十一船
兌當涂、蕪湖、繁昌、廣德、貴池、東流各州縣漕米。每船運丁一
名,頭舵水手十名。
帶解竹木蘆席
凡兌漕糧正米二千石,征楞木一根,長一丈四尺九寸,圍二尺五分。松板九片
,每片長六尺
五寸,闊一尺三寸五分,厚五寸五分。除湖廣、江西交本色外,其余各省楞木每根征
銀五錢及五
錢五分不等,松板每片征銀四錢及四錢五分不等,解通濟庫交收。又每船帶解大毛竹一根,
中毛竹三根,解交京通各倉成造氣筒。長一丈二尺至二丈,圍一尺至一尺八寸不
等。每根價
銀三分三厘至一錢六分不等。又兌正米二石征蘆席一領,解交京通各倉鋪墊苫蓋。長四尺八
寸,闊四尺八寸。以一分七厘征收本色起運,八分三厘征收折色,附解每領折銀
一分至一錢不等。
攜帶土宜
明制運軍許帶土宜四十石至六十石,止免其課稅,多帶者入官。
國朝雍正七年奉上諭,于舊例六十石之外,準增四十石。八年準科臣條奏,
頭舵水手酌帶土宜二
十六石,每船共帶土宜一百二十六石。乾隆三年部議,回空漕船舵水人等準帶梨棗等物六十
石,免其輸稅。嘉慶五年奉上諭,重運于例帶土宜一百二十六石之外,多帶二十四石以裕丁
力。
贍運津貼
屯田原以濟運,運丁世守其業(yè)。每遇僉丁,即將一姓屯租公幫,運費是以各屯按畝征租,除
完納正賦外,余租官為征解以資雇募頭舵水手工價之費。宣州衛(wèi)田奉部議,無論民佃軍佃計
田
派算,每畝貼銀三分,折實庫平紋銀二分六厘,名為贍運。嗣于乾隆三十八年,每畝議增津
貼銀二分四厘共成五分,名為津貼。該衛(wèi)征解道庫,由督糧分給各船濟運。
斗斛制度
明嘉靖九年三月,寧國府照文思院降下銅式新造斛鐵錮,加漆刊記。斛
外自口至墻底高一尺
二寸七分,斛內(nèi)自口至底面深一尺一寸八分,明里口圍圓四尺四寸一分,明里底面圍圓四
尺一寸三分,斗外自口至墻底
高三寸九分,斗內(nèi)自口至底面深三寸三分,明里口方九寸,明里底面之五寸六分。今后受納
非此斗斛不得行,江東提舉權(quán)府事李押。《嘉靖府志》
國朝征收漕米,工部鑄造小口鐵斛,存戶部一,發(fā)交倉場侍郎、漕運
總督及有漕各省糧道各
一,永遠遵用。各府州縣收漕時,斛由糧道較準烙印給發(fā),漕畢繳還道署。宣城
請給斛八口,南陵四口,涇縣三口,寧、旌、太三縣各二口。
六邑額征本折色米數(shù)
宣城縣
衛(wèi)軍兌運本色正米一萬四千四百四十四石,加四耗米五千七百七十七石六斗,贈米一千一十
一石八升,共米二萬一千二百三十二石六斗八升。(兌交軍船)
解司安倉米六百一十一石五斗五升三合。
寧國營兵米八百一十三石六斗。
孤貧米三百九十六石。
改撥兌運米七百四十四石。按:以上四項,即《賦役全書》所載江南省各衛(wèi)倉并
安慶府倉各款名目。
解糧道南米二千八百三十五石。
減存米六百一十二石一斗一升九合。
行月米一千四百六石三斗六升二合六勺隨漕給丁。按:以上三項即《賦役全書》
所載,江南省
各衛(wèi)倉并安慶府倉、本府軍儲倉過江各款名目。隨時更易,今昔不同如此。南、涇、寧、旌
、太五縣同。
以上本色米二萬八千六百五十一石三斗一升四合六勺,加一收耗,南、涇、寧、旌、太五縣
同。
南陵縣
衛(wèi)軍兌運本色正米五千九十五石,加四耗米二千三十八石,贈米三百五十六石六斗五升,共
米七千四百八十九石六斗五升。(兌交軍船)
解司安倉米二百二十二石九斗三合一勺。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一百七十八兩三
錢二分二厘四毫。
存留南米一百八十六石七斗八升。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一百四十九兩四錢二分
四厘。
寧國營兵米一百八石。
撥剩米三十六石。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二十八兩八錢。
孤貧米九十石。
解糧道南米一千一十九石。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八百一十五兩二錢。
減存南米七十七石三斗四升六合八勺。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七十七兩三錢四分
六厘八毫。
給運行月米六百六石七斗二升七合六勺。隨漕給丁。
減存行月米一百三十五石七斗二升一勺。聽候撥用。
以上共本折米九千九百七十二石一斗二升七合七勺。
涇縣
衛(wèi)軍兌運本色正米四千一百九十五石,加四耗米一千六百七十八石,贈米二百九十三石六斗
五升,共米六千一百六十六石六斗五升。(兌交軍船)
解司安倉米二百六十九石五斗六升七合。
寧國營兵米一百三十六石八斗。
孤貧米一百一十八石八斗。
解糧道南米二千二百三十一石一斗。
給運行月米四百九十五石七斗二升四合三勺。隨漕給丁。
扣解灑帶行月米一百一十石八斗。
減存南米八升七合五勺。
減存月米八升九合五勺。
存留支剩米五十二石九斗。
以上共本色米九千五百八十二石五斗一升八合三勺。
按:宣、南、涇三縣漕糧,系官征官解。至寧、旌、太三縣漕糧,官辦民折。每年于開征時
,藩司先動
公項銀兩給發(fā)各縣。于水次購買漕米兌運事畢,將用過銀兩按米計算,每石該銀若干,照時
價詳請核定,出示遍諭里民,照價輸納歸款。近年米價稍昂,每至兌漕時,水次市儈居奇。
各縣買米交船不免糴貴,及至報銷時,藩司按照蕪湖縣月報價值核算,屢次駁飭。且軍船兌
費及一切用度較昔年為繁,各縣不免賠累。嘉慶七年,藩司福條奏,請改折色歸入地丁征解
,洞見利弊,為成例所格,未邀部準。
寧國縣
衛(wèi)軍兌運本色米二千三百八十一石,加四耗米九百五十二石四斗,贈米一百六十六石六斗七
升,共米三千五百石七升。(兌交軍船)
解司安倉米二百七十六石八斗。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二百二十一兩四錢四分。
存留南米七十七石七斗。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六十二兩一錢六分。
寧國營兵米七十七石二斗。
孤貧米七十九石二斗。
解糧道南米一千四十四石。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八百三十五兩二錢。
減存南米三十三石八斗二升五合。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三十三兩八錢二分五厘
。
減存行糧米一十二石四斗五升九合七勺。每石折銀一兩二錢,共征銀一十四兩九
錢五分二厘。
減存月米三十九石八斗七升一合。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三十九兩八錢七分二厘
。
給運行月米二百三十三石九斗四升九勺。隨漕給丁。
以上本折米共五千三百七十五石六升六合六勺。
旌德縣
衛(wèi)軍兌運本色正米一千七百七十七石,加四耗米七百十石八斗,贈米一百二十四石三斗九升
,共米二千六百一十二石一斗九升。(兌交軍船)
解司安倉兵米二百四十六石。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一百九十六兩八錢。
寧國營兵米九十石。
孤貧米一百九十七石六斗三升四合一勺。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一百九十七兩六
錢三分四厘一毫,如有不敷,于丁地項下動支。
解糧道南米七百三十四石。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五百八十七兩二錢。
減存南米九斗八升五合四勺。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九錢八分六厘。
減船行月米二石三斗二升三勺。每石折銀一兩二錢,共征銀二兩七錢八分四厘。
減船月米七石四斗二升四合九勺。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七兩四錢二分五厘。給
運行月米四十三石五斗六升四合九勺。隨漕給丁。
以上共本折米三千九百三十四石一斗一升九合五勺。
太平縣
衛(wèi)軍兌運本色正米二千一百八石,加四耗米八百四十三石二斗,贈米一百四十七石五斗六升
,共米三千九十八石七斗六升。(兌交軍船)
按:太平縣有豁免荒科米共一百三十三石六斗一升三合三勺,內(nèi)應豁北漕米八十七石七斗三
升
四合五勺,豁南倉米四十五石八斗七升八合九勺。奉文北漕不便缺額,飭令在南倉米項下劃
補足額,其不敷價銀,在丁地銀內(nèi)動撥湊辦造報。
解司安倉兵米共一百二十三石一斗。每石折銀八錢,共應征銀九十八兩四錢八分
。
寧國營兵米七十九石二斗。
本縣存留孤貧米一百三十三石二斗二升六合二勺。
解糧道南米八百五十四石。每石折銀八錢,共征銀六百八十三兩二錢。
減存南米一百三十三石一開二合五勺。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一百三十三兩一分
三厘。
行糧米二石七斗五升二合五勺。每石折銀一兩二錢,共征銀三兩三錢。
月糧米八石八斗七合九勺。每石折銀一兩,共征銀八兩八錢八厘。
給運行月米五十一石六斗七升九合六勺。隨漕給丁。
以上共本折米四千四百八十四石五斗三升八合七勺。
按:太平縣漕糧原額本折米共四千七百一十九石一斗八升八合一勺,因豁免荒田米石,是以
止有此數(shù)。
六邑支解漕項銀數(shù)
按漕項銀兩系歸入丁地項下奏銷,是以總數(shù)已載田賦,茲分列款目與總數(shù)相符。
宣城縣
解糧道二六輕赍米折銀一千八百七十七兩七錢二分。七分席折銀五十兩五錢四分四厘,核減
五厘席折銀三兩六錢一分一厘,酌減八厘席折銀五兩七錢七分八厘。
楞木松板銀三十一兩二錢二分一厘。山河搬運腳費銀三十八兩九錢九分九厘,裁扣府縣吏書
工食銀二百八十四兩四錢,舊裁人役工食銀一百七十兩,民七淺船料價銀三百三十九兩八錢
一分,行月銀一千七百六十六兩三錢九分二厘。按:《賦役全書》開載,本府軍
儲倉麥折銀,
撥剩麥折銀,扣存草折銀,過江折色銀,折色行糧銀,漕項不敷銀,俱在行月銀項之內(nèi)。今
昔名目互異如此,南、涇、寧、旌、太五縣同。鳳倉麥折銀五百六十一兩二錢,漕贈
五銀一千一十一
兩八分。隨漕兌給宣、建兩幫。本色席片銀一十二兩二錢七分七厘。給宣、建兩幫解北。
以上共銀六千一百五十五兩三分二厘,加一收耗。六縣同。按漕項總數(shù)向有定額,而細款時
有增減,是以總數(shù)與款目微有不符。
南陵縣
解糧道二六輕赍米折銀六百六十二兩三錢五分。七分席折銀一十七兩八錢三分二厘五毫,五
厘席折銀一兩二錢七分三厘七毫七絲,八厘席折銀二兩三分八厘。楞木松板銀一十一兩七錢
一分八厘五毫。山河搬運銀一十三兩七錢五分六厘五毫,裁扣府縣吏書人役工食銀二百五十
九兩二錢,民七淺船料價銀一百三十四兩五分,行月銀六百九十五兩七錢七分四厘。鳳倉麥
折銀二百九十兩八錢,漕贈五銀三百五十六兩六錢五分。隨漕給丁。
本色席片銀四兩三錢三分一厘。隨漕給丁。
以上共銀二千四百五十兩一錢七分三厘零。
涇縣
解糧道二六輕赍銀五百四十五兩三錢五分。七分席折銀一十兩六錢八分三厘,五厘席折銀一
兩四分九厘,八厘席折銀一兩六錢七分八厘。楞木松板搬運銀二十兩九錢七分五厘。裁扣府
縣吏書工食銀二百五兩二錢,民七淺船料價銀九十七兩六錢六分,行月銀五百三十五兩八錢
九厘,撥解漕項不敷銀一百一十兩。鳳倉麥折銀三百三十三兩二錢,贈五銀二百九十三兩六
錢五分,隨漕給丁。本色席片銀三兩五錢六分六厘。隨漕給丁
。
以上共征銀二千一百六十二兩八錢一分九厘。
寧國縣
解糧道二六輕赍銀三百九兩五錢三分。七分席折銀八兩三錢三分,五厘席折銀五錢九分五厘
,八厘席折銀九錢五分二厘。楞木松板并搬運腳費銀共一十一兩九錢五厘。裁扣吏書人役工
食等銀二百五十五兩二錢,民七淺船料價銀七十六兩七錢八分,行月銀三百三十四兩六錢七
分三厘。鳳倉麥折銀一百七十七兩二錢,贈五銀一百六十六兩六錢七分。隨船給
丁。本色席片銀二兩二分四厘。隨船給丁。
以上共銀一千三百四十三兩八錢六分三厘。
旌德縣
解糧道二六輕赍銀二百三十一兩一分。七分席折銀六兩二錢一分九厘,五厘席折銀四錢四分
四厘,八厘席折銀七錢七分一厘。楞木松板并搬運銀共八兩八錢八分五厘。裁扣府縣吏
書工食銀一百九兩二錢,民七淺船料價銀六十六兩九錢七分,奉撥漕項人役工食銀一百一十
兩,給運行月銀一百八十一兩七錢四分,灑帶減船行月銀四十四兩七錢九分七厘。鳳倉麥折
銀一百四十八兩八錢,贈五銀一百二十四兩三錢九分。隨漕給丁。
本色席片銀一兩五錢一分。隨漕給丁。
以上共銀一千三十四兩七錢三分六厘。
太平縣
解糧道二六輕赍銀二百七十四兩四分。七分席折銀七兩三錢七分八厘,五厘席折銀五錢二分
七厘,八厘席折銀八錢四分三厘。楞木松板并搬運銀共一十一兩六分八厘。裁扣吏書工食銀
二百七兩二錢,民七淺船料價銀三十一兩四錢五分六厘,行月銀一百六十八兩九錢六分四厘
,鳳倉麥折銀八十八兩八錢,贈五銀一百四十七兩五錢六分,給軍。本色席片銀一兩七錢九
分二厘。隨漕給丁。
以上共銀九百三十九兩一錢零。按該縣每年捐補木板銀五錢二分七厘,因系捐項是以不列
正數(shù)之內(nèi)。
按:舊志漕運無成編,只照《賦役全書》抄錄數(shù)行附入田賦。查漕糧款項最多,名目亦
最
繁。江南之漕與別省不同,上江與下江不同,寧郡與安慶各府不同,宣、南、涇三邑又與寧
、旌、太
三邑不同。即如耗米一項,《賦役全書》只載正米一石加米四斗,名曰加四耗米。其實各款
俱有耗米,不特贈貼有耗,行月有耗,南安兵恤有耗,即四耗之外復有漕耗,向例一斗存縣
,
一半給丁。嘉慶五年奉部議全行給丁,其中又扣除解交糧道者,名耗上耗。若執(zhí)《賦役全書
》核對,奏銷冊籍多不相符,且奏銷各冊有漕糧銀兩造入地丁項下者,有地丁銀兩劃入漕糧
項下者,有因輾轉(zhuǎn)扣抵而地丁漕項彼此互見者。不溯其原,其款項條目殊難分晰。茲將《漕
運全書》、《戶部則例》、《賦役全書》及六邑報銷各冊參訂成編,俾閱者知見行條例與古
昔所載,名目迥不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