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十八·食貨志丁額◇寧國府志

寧國府志 作者:清·洪亮吉


丁額



康熙五十二年丁額按:宋、元、明以來,丁無定額,差丁即在戶口內分派,以戶

口之多寡定差丁之

增減。國初承明舊制,丁亦無額??滴跷迨哪?,欽奉恩詔,以康熙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

是戶口歲有增添,而丁賦永無加益矣。

雍正六年丁隨田辦按:編審人丁向例,五年一次。凡鄉(xiāng)紳舉貢生員止免本身一

人,吏承不免

,謂之優(yōu)免人丁,余名當差人丁。從前地糧與丁糧分而為二,富豪大戶屬里書隱匿不報,其

當差者轉系小戶貧民。因兩江總督范時繹之請,以雍正六年為始,所有丁銀均攤入熟田內

征收。富戶所增無幾,而貧民受惠甚多,真萬世之良法。

乾隆三十七年停止編審并定編審衛(wèi)期按:五年編審,地方官循行故事,傳喚各

都糧里人等,

率領鄉(xiāng)民過堂聽點。村莊遼遠,不特老弱奔走守候為勞,胥役亦藉此滋擾,不勝其累。是年

,

欽奉上諭將編審之例永行停止,至衛(wèi)丁與平民不同,向亦五年一審。因各省軍事丁分屯散處

,紳衿富戶自欲保其身家,多方規(guī)避,而赤貧狡猾之徒,視為利藪,營謀鉆充以致賣富僉貧

,弊竇甚多。是年奉部奏準,改為四年一審。



宣城縣

原額二萬八千六百五十丁,內除大小鄉(xiāng)紳貢舉生員優(yōu)免一千一百三丁外,實在常額當差二萬

七千五百四十七丁。每丁征銀一錢一分五厘,征銀五千九百二十二兩六錢五厘。

丁地銀數(shù)見《田賦》上卷。



南陵縣

原額八千九百一十三丁,內除大小鄉(xiāng)紳舉貢生員優(yōu)免四百五十丁外,實在常額當差

八千四百六十三丁。每丁征銀二錢三分,共征銀一千九百四十六兩四錢九分。



涇縣

原額九千五百五十八丁,內除大小鄉(xiāng)紳舉貢生員優(yōu)免八百七十五丁外,實是常額當差八千六

百八十三丁。每丁征銀二錢三分,共征銀一千九百九十七兩九分。



寧國縣

原額七千八十七丁,內除大小鄉(xiāng)紳舉貢生員優(yōu)免四百一十六丁外,實在常額當差六千六百七

十一丁。每丁征銀二錢三分,共征銀一千五百三十四兩三錢二分。



旌德縣

原額四千六百六十二丁,內除大小鄉(xiāng)紳舉貢生員優(yōu)免四百六十六丁外,實在常額當差四千一

百九十六丁。每丁征銀二錢四分,共征銀一千七兩四分。



太平縣

原額二千八百九十三丁五分,內除大小鄉(xiāng)紳舉貢生員優(yōu)免五百九丁外,實在常額當差二千三

百八十四丁五分。每丁征銀二錢六分,共征銀六百一十九兩九錢七分。



宣州衛(wèi)

原額三百丁,內除屯撥軍丁例不征銀外,實在常額當差一百一十七丁。每丁征銀

三錢,共征銀三十五兩一錢。

以上六縣一衛(wèi)實在當差人丁共五萬八千六十一丁五分,共征丁銀一萬三千六十二兩六錢二分

。

附宣州衛(wèi)四年一審丁數(shù)

乾隆五十四年編審一千七百九十七丁。五十八年編審一千七百七十一丁。嘉慶二年編審一千

七百三十二丁。六年編審一千七百一十五丁。十年編審一千七百一十八丁。

按:衛(wèi)丁四年一審,專為僉丁而設,至丁賦定有額數(shù),不因增丁而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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