壇廟規(guī)制
城垣
倉廒
營房
軍火
船政
·壇廟規(guī)制·
直省壇廟
·直省壇廟
嘉慶十八年,福建鳳山縣修蓋關帝廟、先農(nóng)壇、山川壇。
十九年,福建嘉義縣修葺關帝廟、先農(nóng)壇、山川壇,彰化縣修葺文廟。
二十二年,福建臺灣噶瑪蘭五圍地方建社稷壇、神只壇。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六。
·城垣·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乾隆五十五年奏準:福建省臺灣府城垣原系木柵、改建土城、并將嘉義縣土城加高培厚,以資捍衛(wèi)。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八。
·倉廒·
各省倉廒
·各省倉廒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省臺灣府添建倉房一百五十七間。
慕慶十八年,福建省鳳山縣修建倉房三十五間,嘉義縣修建倉房三十八間、笨港倉房十間,彰化縣修建鹿港倉房一百二十間、半線倉房六十三間。
二十二年,福建省臺灣噶瑪蘭五圍地方修建倉廒五十間。
道光三年,福建省噶瑪蘭地方于五圍城內(nèi)添建倉廒二十五間、頭圍營盤地方建蓋倉廒十五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一。
·營房·
各省營房
·各省營房
嘉慶四年,臺灣添設兵丁,建造營房三百二間。
二十二年,福建省臺灣噶瑪蘭五圍地方建兵房一百四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三。
道光二年,福建省臺灣噶瑪蘭地方建校場演武廳共十四間。
十七年,福建省臺灣鎮(zhèn)竹塹守備舊署改為臺灣北路協(xié)標右營游擊衙署,其竹塹守備移于淡水彰化交界之大甲;另于鎮(zhèn)標右營調(diào)撥千總、把總、外委各一員、步戰(zhàn)兵二百名,于大甲地方建守備、千總、把總衙署各一所、外委公所三間、兵房四十間,并軍裝火藥庫局、演武廳、箭道亭。裁臺灣鎮(zhèn)標左營把總一員、戰(zhàn)守兵六十名,移扎銅鑼灣;建把總衙署一所、兵房十二間。又撥臺灣鎮(zhèn)左營外委一員、戰(zhàn)守兵四十名移扎斗換坪,建外委公所三間、兵房八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七十四。
·軍火·
鑄炮
火藥
直省火器
·鑄炮
康熙二十二年圣祖仁皇帝平定臺灣,獲其所制炮,鑄以銅。前弇、后微豐,口形如缽;重自三百斤至七千斤、長自四尺三寸至一丈二寸,隆起十道,中為龍文雙鈕,可貫繩懸之。用藥自一斤一兩至十斤、鐵子自二斤二兩至二十斤。炮車全。
·火藥
乾隆十三年議準:琉球國額貢硫磺一萬二千六百斤外,夷目水手多帶余磺向有奸商代售;飭該夷使據(jù)實報出,官為收買。查閩省各標協(xié)營操演火藥,每年以貢磺撥用;遇有不敷,往臺郡淡水雞籠地方開采磺泥。淡水番、民雜處,磺廠一開,恐聚匪滋事;若收買琉球余磺,免至淡水開采,海區(qū)更為嚴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四。
五十三年諭:『磺斤采自山中,如果開采時毫無透漏,則該省民人制造花爆以及打取牲畜配用火藥,又從何而來?即此次賊人槍炮內(nèi)所用火藥不少,豈盡由搶奪所得!可見開采磺山,雖派員駐扎,仍不能保無透漏。此事惟在該督、撫等平日嚴加查察,總期先于軍營無虧;即或民間鋪戶之所需不能悉行禁絕,亦當防其太甚。至臺灣地方向產(chǎn)磺斤,前據(jù)逆匪林爽文供稱「將墻上年久石灰煎熬成硝,在北路生番山里私換硫磺,配作火藥」等語。生番山里既產(chǎn)硫磺,則奸民不但可以向其私換或幫同偷采,亦未可定?,F(xiàn)據(jù)福康安奏:將臺灣民間私用鳥槍撤回燒毀,改鑄農(nóng)器;而私換硫磺及偷采之弊,尤應嚴切查禁。著傳諭福康安,務飭該地方官嚴密稽查,毋任仍前疏縱;并著李侍堯、徐嗣曾各于內(nèi)外時刻留心查察,不得日久生懈,滋弊生事』。
又,??蛋沧啵骸很姞I存?;鹚?、鉛彈,現(xiàn)建火藥局配留應用;余俱運回內(nèi)地。至閩省需用磺斤,查明上杭縣郭車鄉(xiāng)礦產(chǎn)盡足敷用;已將淡水磺山封閉』。奉旨:『所辦均為妥協(xié);即照所奏辦理。其磺斤一項,既查明上杭縣地方所產(chǎn)已敷各營軍火之用,則臺灣淡水磺山自不必復行開采?,F(xiàn)經(jīng)福康安等嚴行封禁,但恐該處仍有私行偷采及官吏等庇縱透漏情事,并責成巡查之將軍、督、撫一體嚴查;如有似此情弊,即行參奏治罪』。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五。
同治二年奏準:臺灣淡水廳開采硫磺,以資軍火。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七。
·直省火器
嘉慶五年奏準:崇文、朝陽、東直、安定、德勝、西直等六門存儲木鑲銅炮十一位,東便、右安、廣渠、西便等四門存儲臺灣渾銅神功、鐵神機、神樞等炮三十七位,交造辦處添安星斗,修理完好。
十年諭:『臺灣水師關系緊要,前經(jīng)玉德等奏請?zhí)碓焖蟠?;當即降旨準行。所有此項船只應配大小炮位,?jù)玉德等奏稱「查明水陸各營并無余炮堪以抽撥」;著照所請,即行動項如數(shù)制造,以資緝捕之用;照例核實報銷』。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八。
·船政·
戰(zhàn)船
浮梁渡船
·戰(zhàn)船
雍正三年覆準:福建省福州、漳州二府各設一廠,福廠,委糧驛、興泉二道輪年監(jiān)修,漳廠委汀漳龍道監(jiān)修;其兩廠監(jiān)督副、參將遴委之營弁均報部。臺灣水師等營戰(zhàn)船,于臺灣設廠,文官委臺灣道、武官委臺協(xié)副將會同監(jiān)督修造。
七年議準:福建省金門、海壇二鎮(zhèn)戰(zhàn)船,另于泉州設廠,專委興泉道:福廠,專委糧驛道監(jiān)造。其泉廠協(xié)辦武官,于金門、海壇鎮(zhèn)標游擊內(nèi)遴委。
十一年議準:直省修造戰(zhàn)船報銷限期,直隸限以四月;福建臺灣限以十月,其余各廠限四月;山東限六月;江西大修拆造限三月,小修限二月;江南限四月;湖廣大修拆造限六月,小修限四月;浙江限四月;廣東瓊州限六月,其余各廠限四月:均以工竣日起限。
乾隆二年議準:福建省內(nèi)地及臺、澎戰(zhàn)哨船屆修之年,分案估報;經(jīng)管官弁將應修之船于屆期后一月內(nèi)駕赴本廠,承修之官驗明收管。其估報核題,內(nèi)地限一月,臺灣再展限兩月。倘不依期解廠,該督即將經(jīng)管官弁參處;如船已到廠而承修之官不即驗勘、勒索收管并逾限不行覆題,致遲誤船工,將承修之官照例參處。
六年議準:閩省戰(zhàn)船桅木,仍令各道采辦。除臺灣遠隔海洋,仍循舊例外,其興泉永道承修之泉廠,令興、泉、永三府州協(xié)辦;汀漳龍道承修之漳廠,令汀、漳、龍三府州協(xié)辦;鹽法道承修之福廠,令延、建、邵三府協(xié)辦。
八年議準:福建省修造戰(zhàn)船津貼銀,福、泉、漳三廠小修,每部價百兩加津貼銀一百三十兩,大修加一百二十兩、拆造加一百十兩;臺廠小修,每部價百兩加津貼銀一百十兩,大修加百兩、拆造加九十兩。
十二年覆準:閩省臺廠修造戰(zhàn)船,照內(nèi)地例給予津貼并另加三分外,再加運費銀二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
乾隆二十五年議準:閩省裁汰水師提標前營「年」字十四號,后營「清」字十四號,金門鎮(zhèn)標左營「金」字十七號,銅山營「紀」字十六號,海壇鎮(zhèn)標左營「永」字十二號,右營「固」字十四號、十五號,澎湖協(xié)右營「寧」字十三號、十七號、十八號,臺協(xié)中營十七號、十八號等十二船;并將澎湖協(xié)左營「綏」字十八號一船撥補右營,臺協(xié)右營「波」字八號一船撥補中營,以應操防。
嘉慶十五年,臺灣廠「善」字號大同安梭船九只裁汰。
二十三年覆準:臺灣廠添造「知」、「方」二字號守港八槳等船三十二只奉部準銷之工料,以一半為正價;尚余一半,內(nèi)以七成為津貼、三成為另加。嗣后如從新造補前船,應即照數(shù)核計;并原準之加二運費,一并給領。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七。
道光七年諭:『孫爾準等奏「巡洋兵船請酌量分別裁改」一摺,臺灣洋面,今昔情形不同;巡防各船,必須因時制宜,方資駕駛。據(jù)該督等查明臺、澎水師各營原存戰(zhàn)船,內(nèi)「善」字號船只過于笨重,「知」、「方」兩字號船只不利水深,均于巡防不甚得力。查有白底艍船,駛風折戧最為靈便;以之追捕,可期得手。請酌量分別裁改,自系實在情形。著照所請,將「善」字號船九只并「知」、「方」兩字號船三十二只一并裁汰,照商船白底艍船式樣另造三十二只,以抵「知」、「方」兩字號船之額;合計臺、澎各營戰(zhàn)船,足數(shù)應用。該督等即飭臺灣廠、道將舊船估變,完解司庫報撥;雇覓工匠,趕緊估計造辦,以資配緝』。
十五年奏準:將臺灣道廠未經(jīng)修造戰(zhàn)船改為拆造十七只,再于歷年遭風擊碎、延未詳題造補船二十三只內(nèi)撥出十三只,共船三十只,添設府廠,分作五年造辦完竣。其改為拆造之十七船,仍按原屆年限請領銀兩;不敷之項,歸于臺灣道、府、廳、縣分作十四年勻捐歸款。尚有應行造補船十只,仍歸道廠帶造。至道廠年例大、小修及拆造船只,仿照內(nèi)地各廠奏準月修章程,每年修造船十二只,閏月加修一只。
同治六年奏準:福建臺灣鎮(zhèn)在澎湖添設廣艇一只、安平添設廣艇二只、滬尾添設廣艇二只、并雞籠改造龍艚船四號,兼巡鹿耳門、旗后、東港、鹿港各駐二號,笨港、下湖、布袋觜各駐二號,艋舺駐五號。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八。
·浮梁渡船
乾隆五十三年議準:福建省臺灣境內(nèi)淡水溪、灣里溪、虎尾溪、大突溪、大肚溪、大甲溪等處水深湍急,徒涉為艱;每處設渡船二。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