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為貧苦群眾辯護

馬克思傳 作者:張光明,羅傳芳 著


為貧苦群眾辯護

19世紀40年代的科隆

在當時的普魯士,農民們的生活是非常貧苦的。他們單靠買的木柴不夠燒,只有到樹林里去撿枯枝才能勉強解決燃料問題。很久以來,這已經成了農民的一項習慣權利了。正在上升中的資本主義和這種情況發(fā)生了矛盾:資本主義發(fā)展需要把森林、土地和公共份地都明確地變成私有財產,而農民為了生計卻需要頑強地保護他們先前的習慣權利。于是大量沖突發(fā)生了。貧苦農民私自砍伐樹木、私自捕獵的事件層出不窮。僅在1836年一年,在普魯士經法庭審理的20萬件刑事案件中,就有15萬件是關于盜竊林木、侵占牧場和私自狩獵的,竟占了所有刑事案件總數(shù)的四分之三。

政府提出了一個林木盜竊法,交由各省議會討論。按照這個法案,未經土地和林木所有者允許而私伐樹木甚至撿枯枝的,都算犯了盜竊罪。1841年召開的萊茵省議會討論并通過了這個法案。這對貧苦農民大眾是非常不利的,制定這樣的嚴苛法律,目的只是為了保護私有者階級的利益。

馬克思明確地站在貧苦農民一邊,負起為他們辯護的責任。但這時他遇到了一個難題:需要對他以前不熟悉的“實際利益”發(fā)表意見。在此之前,黑格爾派的學者們都只是翱翔在抽象思辨的天空里,對世間的柴米油鹽瑣事是不屑涉足的。馬克思這位黑格爾學派的出色人物,雖然在哲學領域出入自如,辯才無雙,但也還從沒接觸過這樣的實際問題。我們這位深切同情人民的年輕學者,這時毫不猶豫地從哲學的殿堂下降到了“堅實的地面”,寫出了保護農民權利的長篇辯護詞,這就是評第六屆萊茵省議會辯論的第三篇論文:《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

在這篇文章里,馬克思自覺地讓自己成為了貧苦農民的法學家,同林木所有者的法律展開了一場猛烈論戰(zhàn)。

面對那些要把撿枯枝行為也當作盜竊行為來治罪的私有者,馬克思從“事物的法的本質”入手,大聲宣布“我們?yōu)楦F人要求習慣法”。他指出,貧民的習慣權利來自中世紀某些財產的不確定性,即是說,不能明確確定這些財產是公有的還是私有的,它們因此是“私法和公法的混合物”。貧苦階級本能地把握住了財產的這種不確定性,在自己的活動中發(fā)現(xiàn)了自己的權利,撿枯枝的行為就正是如此。正像蛻下的蛇皮同蛇已不再有有機聯(lián)系一樣,落下的枯枝同活的樹也不再有有機聯(lián)系了,這是一種“自然界的布施”。因此,貧苦農民撿枯枝的習慣完全是合乎本能的權利感的,是合法的,它就是“最底層的、一無所有的基本群眾的法”。

由此出發(fā),馬克思反對剝奪人民正當權利的林木盜竊法。他指出,這個法律壓制民間的習慣法,是最大的不法。在這個時候,馬克思還不能像后來那樣從階級利益去考察問題,但他清楚地看到了林木盜竊法背后的“私人利益”,即私有者企圖把一切公共財產攫為己有的偏私利益。馬克思憤怒地譴責了這種“私人利益”,認為它是狹隘小氣、愚蠢死板、平庸淺薄的,是怯懦的,它不是在思索,而是在盤算,它把自己看作是世界的最終目的??傊?,馬克思淋漓盡致地描寫了林木私有者的貪得無厭和卑劣無恥。

馬克思這時也還沒有把國家看作一定階級的統(tǒng)治工具,但他已經清楚地看到,普魯士國家絕不是黑格爾哲學所頌揚的理想國家。相反,普魯士國家在執(zhí)行著“私人利益”的意圖,正在成為私人利益的手段。自私自利的林木所有者,正是要通過林木盜竊法,使國家機關都成為他們自己的耳、目、手足,“使國家權威變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

馬克思精彩地證明,省議會所維護的根本不是法,而是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省議會踐踏了法;省議會通過林木盜竊法,對貧苦農民施以刑罰,就是把“行政權、行政當局、被告的存在、國家觀念、罪行本身和懲罰降低為私人利益的物質手段”。馬克思“以厭惡的心情”考察了省議會上所有那些維護私有者利益的淺薄庸俗辯論之后,得出結論說,對于這種專門維護特殊利益的等級代表會議,是根本不能期待它做出什么好事的。

馬克思的這篇論文,同樣得到國內先進人士的極大關注和歡迎。更重要的是,馬克思通過涉足實際物質利益,開始感覺到黑格爾哲學存在著很大缺陷,也感到自己需要深入地研究一些實際的社會問題。這成為他后來深入研究政治經濟學,到經濟活動中去尋找社會矛盾根本答案的最初推動力。

不久,又一個實際問題擺在了馬克思面前,需要他去認真地解決,這就是摩澤爾河沿岸地區(qū)人民的貧困問題。

摩澤爾河沿岸地區(qū)林木茂盛,水土豐美,是一片富饒的地區(qū)。這里盛產優(yōu)質葡萄,釀出的葡萄酒遠近聞名。然而,在當?shù)匦燎趧谧鞯霓r民生活得非常艱難,許多人負債累累,最后變賣家產,淪為赤貧。政府不但不來解決這些問題,稅收反而愈來愈苛雜了。

《萊茵報》很關注這種情況。當馬克思做了編輯后,他把報紙駐摩澤爾的記者的文章發(fā)表了出來。這些文章披露了當?shù)厝嗣裆畹膽K狀,譴責了上層社會的冷漠,稱他們?yōu)椤拔怼?。文章呼吁人們來傾聽當?shù)厝嗣竦暮侠砗袈暋?/p>

文章讓萊茵省總督馮·沙培爾很惱火,他馬上向《萊茵報》興師問罪。他指責報紙的記者是誹謗,他質問報紙:拿出證據(jù)來!到底誰是“吸血鬼”?哪些地方的人民在受欺壓,在受苦?總之,他向報紙拉開了一副挑釁的架勢:你說說看!要是說不出個究竟,我可就要不客氣了!

馬克思毫不猶豫地接受了挑戰(zhàn),負起了為報紙辯護、為人民講話的責任。他十分細心地收集了摩澤爾地區(qū)人民生活的大量材料和許多官方文件,寫成了以《摩澤爾記者的辯護》為標題的一組長文章。

在文章里,馬克思比以前更猛烈更大膽地向丑惡的社會展開攻擊。文章通篇都貫穿了這樣一個思想:人民貧困、無人過問的原因不在于個別官員的好壞,官員即使忠于職守,也不能改變基本情況。造成這一切的根源在于那個總的制度。

馬克思用下面的話表達了這一思想:

人們在研究國家狀況時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視各種關系的客觀本性,而用當事人的意志來解釋一切。但是存在著這樣一些關系,這些關系既決定私人的行動,也決定個別行政當局的行動,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樣不以他們?yōu)檗D移。只要人們一開始就站在這種客觀立場上,人們就不會違反常規(guī)地以這一方或那一方的善意或惡意為前提,而會在初看起來似乎只有人在起作用的地方看到這些關系在起作用……

在研究社會現(xiàn)象時要看到,雖然表面上是個人意志在決定著一切,但這些意志本身又取決于一些“關系的本性”。這是非常深刻的思想。在這篇文章里,馬克思的見解雖然還沒能超出唯心主義觀點,但他已經把摩澤爾地區(qū)農民貧困問題的原因深入追溯到普魯士國家制度的“客觀本性”上去了。

馬克思非常出色地描寫了普魯士國家機構的基本特點:普魯士國家的特點是官僚等級制,它的結構是金字塔式的,每一等級的位置都在這結構里被固定了;下級絕對服從上級,治人者永遠是英明的,下層老百姓永遠是不覺悟的、消極的。在這樣一種制度里面,官員只對上面負責,只相信上面是永遠正確的。這使得整個官僚機構不可能真正看到人民的貧困;即使個別官員發(fā)現(xiàn)了人民的貧困,也只會在“治理的范圍之外”去找原因,例如把貧困歸因于自然條件以及各種偶然現(xiàn)象等等。

這樣一來,事情就非常清楚了:農民的貧困不但是真實的,而且造成他們貧困的原因也不簡單是一些地方官員的無能或殘酷,而是整個國家制度。馬克思作出了一個嚴峻的宣判:“摩澤爾沿岸地區(qū)的貧困狀況同時也就是治理的貧困狀況?!苯Y論只能是:必須徹底改變這個制度,否則不可能真正解決人民的貧困。

馬克思的這篇文章不僅說出了群眾的真實悲慘狀況,而且作出了人們應該走向革命的結論。這樣的文章自然引起官方的切齒痛恨,同時卻受到人民的熱情歡迎。當《萊茵報》后來遭到當局迫害、面臨被查封的命運時,摩澤爾地區(qū)的52個葡萄酒釀造者聯(lián)名寫了請愿書,指出:《萊茵報》“關于我們地區(qū)和我們貧困的狀況講的都是真話,而這些真話再也不能講了”。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卷,第267頁。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卷,第285頁。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卷,第3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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