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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xié)商民主的基本理念(4)

協(xié)商民主的技術 作者:談火生 霍偉岸 何包鋼


自由主義的一個最基本的看法是,社會中的每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時候,可以通過類似于市場機制這樣的社會機制,來實現(xiàn)整個社會的利益。它假定個人或者團體對于私利追求的正當性,并認為對私利的追逐會自動地導致公共利益的實現(xiàn)。但是,協(xié)商民主認為這樣的自動機制是不存在的,它主張反思和討論的并非私利,而是公共利益。在此我們也可以說協(xié)商民主是繼承了共和主義的衣缽,而不是自由主義的衣缽。

在這樣的前提下,討論本身就構成了一種約束性力量。比如說,在做一個修公路的公共決策時,兩個城市的公民就公路修建的位置進行討論,肯定誰都想公路的位置離自己所在的城市近一些。但是在討論的時候,代表不可能直接說應該將公路修得離我們的城市近一點,因為這樣方便我們出行,有利于我們這個城市的經濟發(fā)展。他肯定不能這么講,他會找一個公共的理由來說,例如,這樣修可以節(jié)約成本,或有利于保護環(huán)境,因為如果你用一個自私的理由來講,你的理由是拿不上臺面的。當你在公開陳述理由時,你只能找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公共理由來證明我這樣的一個決策為什么是合理的。因此,討論對每個參與者來說都構成了一種約束性的力量,迫使每個人都必須站在公共的角度來思考問題。如果是通過匿名投票的方式來決策的話,就不存在這樣的約束。

第三,就目標而言,協(xié)商民主的目標是作出決策,這就跟哲學對話不同。講理最典型的方式就是哲學對話或學術研討會,它與協(xié)商民主的差別在于,這個對話可以無限進行下去。例如,關于激情和理性的討論,我們從古希臘討論到現(xiàn)在還沒有討論清楚,討論了兩千年還沒有結論。但是協(xié)商民主不能這樣,它是要作決定的,是有時間限制的,到了時間我們必須要作出決定。也許這個討論過程我們達不成共識,那可以通過投票的方式作出決定。而且所作出的決策對當前的公民是有約束力的,它是一個合法的決策,且在理想狀態(tài)下是所有公民都同意的。因此,自己許下的承諾,自己當然要遵守。此外,所作出的決策是開放的,隨時準備迎接未來的挑戰(zhàn)。

在此,需要特別說明的一點是,協(xié)商的目的是為了作出決定,它不必然以共識收場。事實上,論壇能得出共識的例子很少見。如果預設共識是協(xié)商必須達成的目標,可能會壓制居于少數(shù)的人的表達意愿,并使弱勢群體被邊緣化,這樣的協(xié)商會強化既有的不平等。相反,協(xié)商的作用在于識別出一個處于一致和差異之間的區(qū)域,我們可以稱之為“公共行動的共同基礎”。它不是共識,也不是協(xié)議。它既不是人們共同想要的東西,也不是人們彼此不同意、但卻愿意相互折衷的妥協(xié)。這個共同基礎可以被界定為,當一個團體接受某種行動或政策時,這個團體的成員仍然珍惜彼此的相異的價值,并保有不同的意見,只不過大家有了一個共同的參考框架和方向。有了這個基礎,就有辦法向前邁進。

據此,我們可以說,協(xié)商民主提倡的是這樣一種民主形式: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信息充分的情況下,就共同關心的議題,運用明智的判斷,通過講道理的方式,審慎地評估各種觀點,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在協(xié)商過程中,無論是支持還是反對某個方案,都必須說明理由,而且是以能夠讓他人信服的方式來講理。參與者不僅要提出理由來為自己的主張進行辯護,而且要真誠地聆聽他人的觀點,并反省和重新評估自己的論據是否無可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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