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于賠償請求人撒新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批復

國家賠償法律法規(guī)手冊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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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1日?。?999]賠他字第22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6月30日(1999)寧高法賠字第2號《關于撒新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規(guī)定,西吉縣人民法院1998年6月23日作出(1998)西刑初字第41號刑事判決,認定撒新犯打擊報復罪,判刑3年,并決定逮捕。后又宣告撒新無罪。故西吉縣人民法院應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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