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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1日?。?999]賠他字第22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6月30日(1999)寧高法賠字第2號《關于撒新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規(guī)定,西吉縣人民法院1998年6月23日作出(1998)西刑初字第41號刑事判決,認定撒新犯打擊報復罪,判刑3年,并決定逮捕。后又宣告撒新無罪。故西吉縣人民法院應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