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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我國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的改革探索(8)

社會組織與社會治理 作者:王名


《方案》對如下幾類社會組織提出了需要保留前置審批的程序:(1)民辦社科研究機構;(2)民辦學校(含民辦中小學、幼兒園、中職學校和培訓機構)及民辦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3)民辦非營利性醫(yī)療機構;(4)民辦福利機構;(5)宗教類和涉及意識形態(tài)、法律、維權、軍事、外交、民族、宣傳等特殊領域的社會組織,有2個試點的政策與此完全吻合。而4項通過反向排除界定范圍的政策,全部都提到了對于政治類、宗教類的社會組織保留前置審批,其中3項將涉外類社會組織排除在直接登記范圍之外,2項政策將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排除在直接登記范圍之外。

各試點省份、城市等在范圍的界定上有很大的差異,甚至出現(xiàn)一些相左的界定。例如有的地方政府將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劃定在直接登記的范圍之外,而青海省則將其納入范圍之內。此外,不同地區(qū)對于直接登記政策重點開放、扶持的范圍界定也不同,例如甘肅省提出對從事扶貧濟困、救孤助殘、助老扶弱、賑災救援等慈善類社會組織重點開放直接登記。值得一提的是,東莞市限制了社會科學類研究機構進入直接登記的范圍,而溫州市卻將其列入開放重點。總而言之,不論試點地區(qū)是否發(fā)展出自身社會組織直接登記范圍的體系,從政策根源上都多少與中央政策文件指導有較大的相關性。

4 登記的法人類型不統(tǒng)一

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后所獲取的組織身份類型存在較大差異?;饡蜕鐖F這兩類的法人類型很單一,但是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法人類型不確定,部分地區(qū)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法人類型,而另一部分地區(qū)則是民辦事業(yè)單位的法人類型。這也是在社會組織直接登記政策推行中,通過地區(qū)試點式的推進方法的困境所致。不同地區(qū)根據(jù)自身的情況和理解,采用了不同的名稱,這對于日后在經驗積累的基礎上統(tǒng)一法律、法規(guī),出臺綱領性的文件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難。而且通過備案登記的社會組織并不具有法人資格,這也使得從制度和結構的角度而言,備案登記并不能對社會組織的初期成長起到推進作用,非法人資格在制度上阻礙了其進一步動員資源的可能,而目前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門檻又較高,這對于小型的社會組織發(fā)展、壯大的問題無法提供較好的解決,所以備案登記仍然是一個社會組織“無奈”和“尷尬”的選擇。

5 直接登記中缺乏設計產權這一核心問題規(guī)則的建立和改革

企業(yè)圍繞產權建立登記和管理體制,從而約束企業(yè)經濟行為并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但是在社會組織直接登記中對社會組織產權沒有做出改革。社會組織的產權一直以來都是學界和政策制定者所討論的問題,社會組織的產權具有產權主體分離、所有者缺位、使用權受限、沒有自由轉讓權、受益主體不明確(虛擬化)等特征,所以應當從公益產權的視角看待社會組織產權。社會組織產權不確立,一方面會導致社會組織沒有發(fā)展動力,管理者缺位,另一方面政府也無法對社會組織,尤其是社會組織的經濟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另外社會組織的利益相關者較多且缺乏明確的職責分工,這也成為社會組織提高運行效率、進一步發(fā)展壯大的決定性的瓶頸。

直接登記缺失產權問題的建立和改革,也使得產權問題無法從實踐經驗和地方特色中得到進一步的探索和嘗試,只有盡早明晰對社會組織產權的界定,才能從制度上真正地將社會組織納入法律體系下,政府才能進一步放開社會組織。

6 直接登記中對章程的組織憲法定位仍然沒有予以充分尊重

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在社會組織的要求中,對社會組織章程并未進行進一步的說明。社會組織雖要接受來自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相應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但日常運作是通過自組織的形式來進行的,并且自律體系也是社會各界監(jiān)管體系中極為關鍵的一環(huán),所以社會組織的章程十分重要,它應當具體規(guī)定社會組織的行為準則,尤其是對社會組織的領域、范圍、活動性質等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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