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平等從一開始就是一種價值預設,而不是人們要去追求的目標,就好像現(xiàn)代國家作為一部精良的裝置,平等就是設定在裝置中的危險程序,它時刻擾亂裝置運行的穩(wěn)定性,如果不是在宗教或者共產(chǎn)主義的系統(tǒng)內(nèi)來觀察,那么平等就是現(xiàn)代政治建制及其統(tǒng)治合法性的一個漏洞。而這個漏洞,或者說這個可疑的類似病毒的程序作為前提,會使不平等得到更為深廣的辨識與理解。
差異原則中的再生性平等
就18世紀的啟蒙邏輯而言,思想家們只是解決了一種縱向意義上的平等,即貫穿在人身上的自然秩序包括性別秩序,來強調(diào)自由與原始放任的區(qū)別。自由與限制相關,是通過將自然秩序轉換成道德秩序而實現(xiàn)的。再者,除了歷史的維度之外,啟蒙邏輯還在個人與主權的縱向關系中規(guī)范了共同體的自由。
從人的本來面目——如盧梭描述的渾然天成的自由狀態(tài),無法推導出一個自然而然的性別狀態(tài)。按照盧梭的邏輯,如果自然狀態(tài)中并不存在強者的權力,也不存在弱者的反抗,那么也就無所謂平等與否,平等恰恰是與政治社會一同誕生的,內(nèi)在于統(tǒng)治正當性邏輯的一個反題。因此,在同等享有權利的現(xiàn)代政治平等的陳述之外,女權平等是作為被遮蔽的問題而出現(xiàn)的,即:平等者的共同體為什么實際上是擺脫父權的兒子—兄弟的共同體?女兒—姐妹的位置到底是自然給定的,還是應該處在一個人為的政治狀態(tài)中并在其中被塑造?
“自然狀態(tài)”一詞之于盧梭,最為關鍵的是保留獨立人格,并且針對政治性以及社會聯(lián)合而言,這種獨立是自由的根本前提。列奧-斯特勞斯認為,“自然狀態(tài)”在盧梭那里,更多的是一種有關自由的“積極標準”,這也正是盧梭與其他18世紀的契約論者的區(qū)別所在,霍布斯與洛克的“自然”或“自然權利”是政治規(guī)則演繹的前提與基礎,而盧梭則以“共同意志”取代自然法。政治哲學史家謝爾登·沃林(Sheldon S.Wolin)認為,這個“共同意志”盡管極度抽象,但為了避免主觀性的并不自然的個人判斷,“共同意志”旨在取得普遍的利益,這樣一來,“共同意志”其實是在模仿自然的支配作用。②因此,遵循沃林的解釋理路,我們發(fā)現(xiàn)盧梭為了避免他深惡痛絕的不平等,企圖以“共同意志”的一般化來取代特殊性的差異化,這種無差異性類似于原始狀態(tài)的混沌無知,并將自由轉運到共同體成員與共同體的相互依存的關系之中,或者說,平等就是強意義上的自由,是人基于天性所發(fā)明的一種新生事物。
盡管列奧-斯特勞斯與沃林都準確地捕捉到了“共同意志”這詭異的自由屬性,但是他們似乎都遺漏了“意志”。沃林所言的“模仿自然”,而不是自然法演繹,更像是盧梭有違理性主義的慣常軌道,將“意志”這一危險的事物縫合在政治理想之中,而不是以規(guī)則體系來降伏它。意志是近乎生命本能的存在,這比自然權利更加自然的生命屬性,是哲學經(jīng)常避諱的不祥之物,但人類的政治生活卻常常與它照面,且必須與之照面。盧梭與之同時代的思想家相比更為復雜與豐富的地方也在于此,不僅其“自然”概念最早開啟了現(xiàn)代性問題,而且就政治理論而言,“共同意志”更像一個先知的預言,將某種無限的眷望帶入政治生活之中,由此想象力與即將來臨的事物超越了霍布斯的政治體系,為歷史終結說劃下了一道口子。
更多的時候人們用公共理性來取消意志所攜帶的任意性,并將意志這極端個人化的因素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而人們之所以能夠共同生活,那是因為在此之前達成了一些共識。“共識”(common sense)顯然比盧梭的“共同意志”更簡明,就啟蒙以來的人道主義思想被廣泛接受而言,“共識”作為人類共同體得以維系的基礎性標準是一目了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