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麗君的“護照風波”可說是她生涯中最大的一件負面報道,但也是她人生的重要轉折點,整個事件的始末,經(jīng)過向鄧媽媽、舟木稔以及相關人員的多次求證后,才勾勒出一個完整的面貌。
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鄧麗君從香港只身返臺,當時她并非要入境,而是從臺灣轉機飛日本。但是當天下午飛日本的班次全部客滿,只能明天再走,因為她所持有的護照當月已辦過一次過境,按規(guī)定不能再辦第二次,她就拿出一本D○○三一二四號的印度尼西亞護照,上面用的是印度尼西亞名字“鄧古蒂麗”,海關官員明知她是鄧麗君,怎能如此蒙混過關?當然還是拒絕她入境,她只好再飛回香港,第二天搭乘華航班機飛抵羽田機場,入了日本國境。
這件事發(fā)生時,剛好有報社記者在場,她在臺灣使用印度尼西亞護照的新聞,卻已透過各國通訊社發(fā)送出去,引起印度尼西亞當局的嚴重關切。十五日,印度尼西亞駐日本大使館便通知日本入國管理處東京事務所說有一名中國女子持用假護照通關,日本的入境機關立即展開調查,十六日中午會同印度尼西亞大使館館員在鄧麗君下榻的希爾頓東急飯店找到了她,十七日將她留置在港區(qū)港南三丁目東京事務所的收容所內。
經(jīng)過一個星期的調查,查出事情的真相是:辦理日本出入境手續(xù)很麻煩,一位印度尼西亞頗有地位的友人送給她一本印度尼西亞護照,很多藝人也為了簽證方便而使用兩三本護照,鄧麗君覺得沒多大關系,就用這本護照取得了日本簽證,圖個方便,拿出來使用一下。
印度尼西亞大使館查證出護照果真是由印度尼西亞政府發(fā)出的真護照,并非偽造,也不是向偽照集團購買,而是正式核發(fā),沒有理由定她的罪,既然護照是真的,日本簽證也是合法的,日本入國管理局便裁定“無罪開釋”。但是,依規(guī)定必須踐履“一年之內不能再進入日本國境”的限制,等這一連串的調查、裁定完成,已經(jīng)過了整整七天,他們詢問她的個人意見,就同意她飛美國,直接從收容所送到成田機場,在二十四日結束這場風波。
事發(fā)當天,舟木社長會同寶麗多的律師和鄧媽媽及有力人士到處奔走,想保釋她出來,也接受了入境局的問話,證明她只是圖個方便,并沒有做壞事,他們還拜托了法務部的高官幫忙關說,卻都無法通融;鄧媽媽和舟木只能到收容所和她會面。她表現(xiàn)得很鎮(zhèn)靜,很堅強,表示在里面很自由,每個“難友”都對她很好,請他們不必擔心,等真相調查清楚就會放她出去了。
收容所里的警備課官員回憶當時的情形是,剛開始鄧麗君難過得掉眼淚,但不久就恢復正常,并且和所有關在里面的姊妹們打成一片。她的進退應對十分有禮,而且非常坦然,連看守員都很喜歡她。她從來不因自己的身價不凡而抱怨收容所的簡單便當,要求“更換伙食”,還會稱贊便當很好吃。默默吃完,收回便當時,還不忘對工作人員說“謝謝您的美食”,讓管理的官員十分難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