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七章講述卡拉的故事時,我們提到她的主治醫(yī)生—當發(fā)現(xiàn)群體內聯(lián)系時,就改變了對卡拉的治療方式—不可能意識到自己之后對卡拉的特殊照顧會造成醫(yī)護服務中涉及年齡、性別、社會階層的不平等現(xiàn)象。他可能只意識到自己給病人提供了額外照顧—明顯是醫(yī)生所做的眾多好事之一。和這位醫(yī)生一樣,其他不安的平等主義者也意識不到自己和內群體成員交流時的舒適度是在與外群體成員打交道時不對稱的。
讀者可能會好奇我們?yōu)槭裁磿巡话驳钠降戎髁x者針對不同人群提供不同幫助的行為定義為歧視行為。怎么能將幫助內群體成員的行為稱為歧視行為呢?回答這個問題,需要我們區(qū)分不同類型的內群體。
如果你是一名家長,當你照顧孩子吃飯、穿衣,給他提供安全的港灣,甚至輔導他的功課的時候,沒有人會因為你沒有給鄰居家小孩提供相同的幫助而指責你有歧視行為。同樣的道理,也沒有人會因為你更愿意把腎臟捐給自己的兄弟姐妹而不是鄰居而指責你。
現(xiàn)在,請把自己想象成雇用了大學同學或者是教會朋友的招聘經理。如果這么做,就需要你拒絕其他的申請者,包括那些更符合招聘條件卻不是你私下認識的人,或者是來自另一個國家、地區(qū)、種族或民族的人。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就構成了歧視。如果你是一名在醫(yī)院移植委員會上班的醫(yī)生,在器官移植接受者候選名單上,你用與自己相同宗教信仰的候選者替代了滿足條件卻與你的信仰不同的候選者,這種行為同樣構成了歧視。如果你是學校的管理人員,晉升了與同你種族的教師,與你不同種族、表現(xiàn)相當或更好的教師卻得不到升職,這樣你也表現(xiàn)出了歧視行為。
前兩個事例都屬于比較容易判斷的。更加具有挑戰(zhàn)性的是處于明確的歧視(任人唯親的雇用)及非歧視(家長對子女的悉心照顧)之間的行為。以下就是一個典型事例—看似完美高尚的行為,卻在無意間提升了自己所屬群體的社會優(yōu)勢。
假設你是一個美國白人,向主要為有需要的白人提供幫助的慈善機構捐款。不用刻意計劃和安排,你的饋贈就增加了一個原本就占據(jù)有利地位的人口群體的優(yōu)勢。即便你沒有違反任何民權法案,你的行為都提升了美國白人的相對優(yōu)勢,相應也加劇了其他群體的相對劣勢。其他人的類似行為還會產生可觀的集聚效應。
另一個具有挑戰(zhàn)性的事例是:假設你是一名銀行經理,你告訴你的同事有一份貸款申請是由自己的朋友、親戚或是老同學提出的,希望能受到“特殊關照”。或者你是一位大學教職工,有朋友請求你為其子女給大學招生辦公室寫封推薦信。(我們就遇到過類似的情況)。
這些情況將世界劃分成通過金錢、社會地位、職業(yè)或其他因素與分布不均的精英產生聯(lián)系的人,以及完全沒有聯(lián)系的人。通過運用這些聯(lián)系,人們的良好行為會導致使弱勢群體更加弱勢的負效應。
我們所做的研究使我們自己逐漸相信,這種有選擇性的幫助—用一個準確的術語來概括,就是內群體偏好—是導致美國黑人在內的弱勢群體處于相對不利地位的最重要因素。的確,很多人刻意傷害這些群體的成員。他們的傷害行為也確實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這些人的不利地位。但是我們也知道,這些公然受到歧視的人只占美國人的少數(shù),是一個少數(shù)群體。
在一個白人比黑人更容易得到幫助、內群體偏好成為準則的社會中,普通的幫助行為必然形成有助于白人的優(yōu)勢。內群體偏好的集聚效應,是社會學家羅伯特·默頓在分析“馬太效應”是由“富人變富的速度使窮人更窮”的行為造成時想到的。
如果你是一個希望創(chuàng)造公平競爭社會的平等主義者,怎樣做才能避免馬太效應的產生呢?這里有一個非同尋常的例子。當一個好朋友聽我們解釋利他主義行為會增加富有者的既有優(yōu)勢后,她又仔細考量了一下自己打算向母校捐一大筆錢的決定,盡管她的母校一直以來都倡導團結各個種族的同學,也沒有歧視的傳統(tǒng)。但是,白人在學生數(shù)量中占大多數(shù),所以她的捐贈最終還是會提升白人的優(yōu)勢。這種結果與她的初衷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