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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式的勝利(1)

底線:默多克與《泰晤士報》之爭背后的新聞自由 作者:(美)哈羅德·埃文斯


里程碑式的勝利

好在瑪喬麗·華萊士前來搭救,對抗這些議員。她曾去過愛爾蘭,那里有人數(shù)不詳?shù)哪赣H受到了反應停的影響。都柏林外的科隆思嘉,有一座昏暗的維多利亞時期的房子,她在那里見到了著名愛爾蘭法學家肖恩·麥克布萊德。他準備做受害父母的代理人?!拔矣袀€主意,”他告訴華萊士,“我和歐洲人權委員會的法官共事過一段時間,很清楚他們對新聞自由的觀點。我認為《星期日泰晤士報》能夠為人權打個大勝仗。”英國自1953年起,就加入并服從于《歐洲人權公約》。雖說公約已經(jīng)簽署生效,卻還沒有寫進我們的法律。這則在對抗希特勒的戰(zhàn)爭中誕生的公約,是我們覓得援手的希望。

1973年1月,我代表泰晤士報業(yè)公司、我本人、布魯斯·培智、菲利普·奈特利和伊萊恩·波特,向委員會申訴我們在第10條條款下的權力被剝奪。按照該條款,人人享有表達自由的權利,公共機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干預接受和傳播信息、思想的自由。

盡管后來詹姆斯·埃文斯離開《星期日泰晤士報》到湯姆森集團任職,卻仍對此保持了濃厚的興趣。我們的法律工作則由安東尼·惠特克接手。他在牛津大學念的是法律,是英國溫徹斯特學院的校友和格雷律師學院[1]的成員。如果說詹姆斯·埃文斯是一個光滑的圓環(huán),那么安東尼·惠特克就是一條緊繃的鉛垂線,忽冷忽熱。他的上個東家是無“法”事可做的《星期日鏡報》,對于這宗歐洲案件的復雜性他大呼過癮。

他的首個任務就是讓我們的案子得到受理。申訴到歐洲委員會的案子中,只有不到5%的案子會被受理;絕大多數(shù)都以缺乏根據(jù)或無權處理為由,被拒之門外;一少部分案子則會為雙方調解。

這是一個慢活。直到1974年9月,政府才出來反對我們申訴的合理性。直到1975年12月,安東尼·惠特克才踏上前往斯特拉斯堡的崎嶇旅程。他私下里駁斥了政府的御用大律師戈登·斯萊恩的觀點。后者用第10條條款大做文章:一個民主社會為了保護他人的名譽權、“維持司法權威和公正”而設立的必要限制,對言論自由一樣具有約束力?;萏乜艘昧?974年的費爾默—卡梅隆調查,該調查旨在主張改革英國藐視法庭罪的相關法規(guī),從而達到自由討論的目的,特別是在民事案件中,比如反應停案。

歐洲委員會花了五個月的時間來研究本案。在這期間,我接到了一個難以拒絕的提議?!拔覄倓偤蜔o遺囑財產管理者辦公室通了電話,”惠特克突然闖進來說,“總檢察長說了,如果我們收回申訴,他就會要求法庭撤銷針對我們的禁令?!毖巯?,只有一小部分反應停案子有待解決,按照原先禁令的邏輯,一個和一百個沒有什么區(qū)別。

這真是180度的大轉彎。如果我接受提議,耽擱已久的悲劇溯源分析就能得以公布。原先被禁止的報道,大部分由英國釀酒公司的文件組成,而塔爾博特頒布的保密禁令把這些文件按得死死的。我們的特稿小組更是提供了令人難忘的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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