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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大師談》第四章 國家(3)

中國教育:大師談 作者:蔡元培


第二節(jié) 法律

無法律則國家亡

國民恪守法律

法律雖不允當(dāng)仍須遵守

法弊尚勝于無法

吾人對于國家之本務(wù),以遵法律為第一義。何則?法律者,維持國家之大綱,吾人必由此而始能保有其權(quán)利者也。人之意志,恒不免為感情所動,為私欲所誘,以致有損人利己之舉動。所以矯其偏私而納諸中正,使人人得保其平等之權(quán)利者,法律也;無論公私之際,有以防強暴折奸邪,使不得不服從正義者,法律也;維持一國之獨立,保全一國之利福者,亦法律也。是故國而無法律,或有之而國民不之遵也,則盜賊橫行,奸邪跋扈,國家之淪亡,可立而待。否則法律修明,國民格遵而勿失,則社會之秩序,由之而不紊,人民之事業(yè),由之而無擾,人人得盡其心力,以從事于職業(yè),而安享其效果,是皆法律之賜;而要非國民恪遵法律,不足以致此也。顧世人知法律之當(dāng)遵矣,而又謂法律不皆允當(dāng),不妨以意為從違,是徒啟不遵法律之端者也。夫一國之法律,本不能悉中情理,或由議法之人,知識淺隘,或以政黨之故,意見偏頗,亦有立法之初,適合社會情勢,歷久則社會之情勢漸變,而法律如故,因不能無方鑿圓枘之弊,此皆國家所不能免者也。既有此弊法,則政府固當(dāng)速圖改革,而人民亦得以其所見要求政府,使必改革而后已。惟其新法未定之期,則不能不暫據(jù)舊法,以維持目前之治安。何則?其法雖弊,尚勝于無法也,若無端抉而去之,則其弊可勝言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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