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派底哲學家,對于自然,似乎是過于樂觀。所謂自然底調和,事實上是沒有底,即有亦不能如是底完全。不過,自然的缺陷,人力的安排,可以彌補之。另一派底哲學家以為,所謂“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調和,是在社會中始有底。在只有人而尚未有社會組織的時候,人都無限制地各為其私。人人無限制地各為其私的結果,是普遍底爭奪混亂。在普遍底爭奪混亂中,人是不能生存底。幸而人雖不是生來都有道德,但卻生來都有理智,他們知道在爭奪混亂中,人不能生存。他們知道,人若都無限制底為其私,其結果,至都不能為其私。他們遂共同立了一種“社約”,約定大家對于其為私,都不能超過一個界限。大家又共同制定一種規(guī)則,以規(guī)定這個界限。大家又公共組織了一種機關,以推行這種規(guī)則。墨子荀子以及西洋如霍布士一派底哲學家,對于國家社會,以及法律、道德的起源,都持這一種說法。上所說底“界限”,即荀子所謂“分”。上所說底規(guī)則,即法律以及道德上底規(guī)則。上所說底組織,即國家社會。照這一種說法,國家社會,以及法律道德,都是人生的一種工具。這種工具,對于人都是一種必要底惡。人雖不愿有之,但為維持其生存,人又不能不有之。有社會的組織中,人各為其私,但亦有“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調和。不過這種調和,不是人自然有底,而是人力創(chuàng)造底。
上所說前一派底哲學家,以為人與人之間,有自然底調和。人各為其私,順其自然,不但不互相沖突,而且可以互相成全。后一派底哲學家,則不以為有此種自然底調和,人各為其私,順其自然,則不但不能互相成全,而且必至于互相沖突。在這一點,上所說后一派底哲學家的說法,是近于事實底。但他們以為國家社會的組織,法律道德的規(guī)則,只是人生的一種工具,是一種必要底惡,在這一點,他們的說法是錯誤底。國家社會的組織,法律道德的規(guī)則,是人依其性以發(fā)展所必有底。對于人生,它們是必要底,但不是必要底惡,而是必要底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