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項田野調(diào)查需要隱瞞研究者身份與研究目的之時,難免面臨來自倫理角度的質(zhì)疑,它被認為傷害了被研究者的知情權,甚至可能傷害他們包括隱私權在內(nèi)的人權。
美國學者Douglas進行天體海灘研究時,一方面當天體者,一方面又加入了反對天體海灘的屋主協(xié)會。(Douglas,J.D.and P.K.Rasmussen,with C.A.Flanagan.,1997)這方法曾受到推介,(Danny L.Jorgense,1999:21)但在我看來這是對研究對象的極大不尊重,構成了一種潛在的情感傷害,利用兩面的信任結果是愚弄了兩面。即使不考慮道德問題,只從研究方法講,也是頗多疑點的:第一,這是一種危險的游戲,隨時可能暴露,而一旦暴露則注定研究工作會前功盡棄,任何一方都不會再接受一個對立陣營中的人作為“圈內(nèi)人”;第二,研究者不斷轉(zhuǎn)換完全對立的身份角色,真的能夠都做得很成功嗎?如果很成功,還算真正投入其中的田野調(diào)查嗎?在對立面間太輕易的轉(zhuǎn)換,便意味著沒有對任何一方真正投入地“全參與”。
當然,像這樣極端的例子并不多見,大多數(shù)研究者需要面對的問題只是在觀察對象的知情權與保證觀察結果的客觀性之間做充分權衡。問題在于,許多時候如果研究者公開他們的意圖,將無法排除觀察結果即使是無意間被更改和操縱的可能性。人們面對一個圈內(nèi)人的閑聊,與面對一個研究者的訪談,表達有所差異是在情理當中的。
學者們普遍的共識是:只有在既不傷害、影響研究對象,又能夠保證學術研究客觀的前提下,隱瞞研究目的的田野調(diào)查才是可行的。研究者在進行研究的過程中,還應該努力將對研究對象的影響降到最低,而對于涉及到隱私的研究,則要信守不披露被研究者身份的準則,事后更要“努力去真地忘記所有人的真名實姓”。(潘綏銘,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