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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法治落實“制衡”(5)

美國憑什么 作者:(美)龐忠甲


美國的法律并非嚴格得僵化。美國法院擁有司法解釋的權力,往往賦予法律條文含義的很大伸縮性。除卻明確的“合法”和“非法”之外,凡是處于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灰色邊緣地帶,沒有講明不可以干,就留下了可行的馀地。

例如,美國聯(lián)邦法律規(guī)定,以賭博促經濟的做法只在內華達和特拉華兩州合法。其他各州的法律禁止賭博(除了印第安保留地),立法原文是禁止在Land(土地、領土)上賭博。后來認為絕對禁賭不利于經濟發(fā)展,法院就按文義解釋Land為陸地,故可離岸開賭,即在船上開賭場。以后又容許靠岸開賭、在湖上蓋房子開賭,甚至在房子下放水,建一個大水池就可開賭場。于是許多地區(qū)在靠近河、湖岸邊的水上造一個船形建筑,賭場就建在汪汪的河水之上。這種“鉆空子”的做法看來很不嚴肅,但體現(xiàn)了在某項法律未得修正時,謀求適應社會需要(如經濟發(fā)展的需要)的靈活性。

美國法律體系的完善化過程,除了修訂立法,還常常經由一個個的判例構筑健全。美國判例的訴訟過程同時也相當于一個立法的過程,判例的結果一旦確認,也會產生法律效力而得到遵守。

新生的美國,作為一個異端清教徒、流氓無產者以及世界各地絡繹而來的冒險家們的聚居地,如果沒有完備的法律制度,人們會用“自然正義”的方式為自己找回公正,只能導致血腥和更不公正,無法想像構成一個長期穩(wěn)定、快速發(fā)展進步的社會。

美國成功地建立了“依法治國”體制,人民公意委托“第三者”來主持權利與權利之間沖突的公正裁決。這個第三者被賦予了龐大的權力,它的名字叫政府。然而,開國元勛們從第一天起就憂心忡忡,擔心握有龐大權力的政府,憑什么就不會就像有史以來無數(shù)政權那樣,為了掌權者自己的特權,有朝一日反過來騎在人民頭上,剝奪人民大眾來之不易的自由權利呢?

法律的運用,可以區(qū)別為“法治”與“人治”。

“人治”實質上是叢林法則的延續(xù)形式。掌握權力的政府可以憑借擁有的暴力制勝強勢,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統(tǒng)治,按照自己的意志制訂法律“治人”;自身則超越法律之上,根本上不受法律約束。

“法治”是進步人類尋求“為人之道”規(guī)律性的靈性智慧升華結晶?!胺ㄖ巍敝傅氖沁@樣一種國家政治框架:立法的目的不是為了便于“治人”,而是保障社會成員公平的自由權利。政府必須依照法律進行治理而不得任意妄為。所以,對公權力的限制構成了法治的基本內容。如果問“法治治誰?”不言而喻,“法治”必須把權力作為管制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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