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女權主義者旋即認識到,1860年的紐約法案仍然使丈夫能完全支配婚后的所有財產(chǎn)。一位女權主義者寫道,法案只對不得不外出做工的窮人婦女有所幫助,“但大量的女性,那些中產(chǎn)階級的妻子們……該怎么辦?她們對婚后財產(chǎn)擁有什么權利呢?”1876年,一位匿名的農(nóng)婦給一本有關選舉權的雜志編輯寫信,尖刻地回答了這些問題:
我在拓荒時期嫁給了一個窮人,我們同甘共苦,終于有了一個價值幾千美元的家;我生了9個孩子,全是自己帶大的。其中5個已長大成人,4個有了選舉權。頭20年家里的活兒全是我干,縫縫補補,洗洗涮涮,只是在臨生孩子的前幾周才歇把手。最近16年我干干歇歇,但最近3年孫子孫女從兩個增加到4個,全由我?guī)?,其中一個還在吃奶?,F(xiàn)在我想去科羅拉多州一趟,但卻要不到錢,我所有的勞動換不來6便士。我丈夫把持一切,他說我們沒錢干蠢事。我連個孩子都不如。如果我的勞動能以貨幣計算,我就要用這些錢干自己想干的事。我覺得自己是在現(xiàn)身說法,叫女人不要干活,除非能支配自己的勞動所得。我名下的所有財產(chǎn)就是這支筆和筆架,這還是我遠在加州的哥哥送給我的禮物。
全美的法庭對這種控訴充耳不聞。妻子的家務勞動僅被當做為家庭著想的自愿行為,不能指望得到經(jīng)濟上的回報。例如,艾奧瓦州的最高法院發(fā)現(xiàn),1873年該州通過的收入法“無意……讓妻子免除習慣法和條文規(guī)定的其作為丈夫‘幫手’的義務和責任。如果法律條文增加這樣的內(nèi)容,那么妻子就有權起訴要她從事家務的丈夫……她可以為照看、哺育和培養(yǎng)孩子而起訴丈夫,要求補償。她根本沒有義務打理家務,除非丈夫付她工錢。當然,這絕不是立法所要達到的目的”。
當然不是!
內(nèi)戰(zhàn)后,面對頑固的反對意見,美國的女權運動慢慢不再關心夫婦間的經(jīng)濟平等問題。女權運動的領導者越來越著眼于法律平等,包括擔任公職權,由同等地位的公民組成陪審團審理的權利,按刑事法典享受同等待遇的權利以及最值得注意的選舉權。到19世紀80年代,在爭取選舉權的立法議程上已看不到妻子共享婚后財產(chǎn)的主張。
許多倡導女權的人不是為婦女看孩子做家務的勞動爭取平等價值,而是向傳統(tǒng)的性別分工挑戰(zhàn)。美國的女權主義者漸漸認為,婦女要想獲得平等和自由,就必須擺脫家務勞動。她們開始設想“雙職工”婚姻,雙方協(xié)作共管家務,讓婦女出外掙錢,從繁重的家務中解脫出來。換句話說,她們就像現(xiàn)在的女權主義者一樣,認為婦女只有自己掙錢才能避免從屬的、在經(jīng)濟上仰賴他人的地位。
這種轉變反映了內(nèi)戰(zhàn)后美國經(jīng)濟的劇變。到1870年,美國歷史上打工掙錢的男人第一次超過了自給自足的男人。在新的貨幣經(jīng)濟中,持家的妻子日益仰賴丈夫的收入。主要的經(jīng)濟單位不再是家庭,而是個體,他的收入依法歸本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