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學界一向存在宗教—唯心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解釋的爭論,但學者對于文字演化規(guī)律似乎存在某種共識:文字史的早期,思維的“蒙昧”決定著書寫有神秘主義,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邏輯思維漸漸萌發(fā),且對文字提出了要求。文字更接近于語言分析的完善化,適應準確的表達口語,擺脫文字的魅惑,越來越集中地服務于表達與交流,成為文字演化的使命。鑒于口語依舊是不完善的語言,不少文字學家相信,文字的最后一個階段是書寫符號擺脫聲音語的制約,變成概念的獨立承載者,或成為作為表意符號的科技符號。理性思維是文字的未來,這已成為人們的“常識”或信仰。
在文字進化觀中,漢字可謂是一個特例。這一文字體系之早期,最鮮明地表達了文字的通神明、類萬物作用,時常被視作文字興于巫術之說的最佳例證。而因為有其巫教—認識雙重性,漢字既是觀念形態(tài)的承載體,又有高度表意作用。
這一雙重性時常引發(fā)科技史研究者的爭議,有人相信這種帶有巫教性質的“語言”的內涵政治性,是集權國家控制社會的手段,有礙于科技的發(fā)展。Arthur Wright, “Chinese civilization”, in Harold D. Lasswell, Daniel Lettler, Hans Speier, eds., Propaganda and Communications in World History, The Symbolic Instrument in Early Times, Honolulu: University Press of Hawaii, 1979, 1, p.222.有人則持相反看法,認為,恰是它的雙重性中的一重——“類萬物”作用,蘊含著某種“有機唯物論”(organic materialism),這是一種不同于形而上唯理主義又不同于機械論的宇宙哲學,它認為,“任何一種現(xiàn)象都與其他現(xiàn)象依某種等級次序形成關系”,Joseph Needham, Science in Traditional China,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14.這種在重視物之間關系的宇宙哲學,使古代中國有可能比其他文明更早出現(xiàn)科技。Ibid., pp.14~15.
在邏輯思維、理性、科學成為人們的信仰的時代,文字的不完美,成為思考文字未來的理由。而對文字未來的思考者,如同文字的不公正的批判者,依舊需要用文字來表達其暢想。在這樣一個時代,對文字的魅惑展開思考,與任何一個歷史時期一樣,是“歷史的要求”,也是“時代的要求”。
對文字的魅惑力展開思考,我們面對一個吊詭:恰是最不強調文字的人類學,對于解釋文字的本質特征提出了一個最具啟發(fā)性的觀點,這一觀點通常也表達于人類學對于其他現(xiàn)象的論述中,尤其是其對于藝術的本性論述中。
人類學家總是相信,在藝術與理性之間存在著差異,若說邏輯思維、理性、科學屬于知識的范疇的話,那么,藝術作為“另類知識”,則是一種“模糊推理”(abduction),相比于歸納推理與演繹推理,都包含更多的不確定性,或對于遠不確定的知識的某種模糊的補充?!澳:评怼币辉~本也意味著藝術帶有一種神秘的力量,可使藝術的“受眾”被“劫持”入一個非常的“魔法狀態(tài)”中,如受到巫術的作用一般。相比于通常所謂“知識”,藝術有“模糊推理”、社會性、宗教性,是作為一種關系的中介及有魔力的“技術”存在的。Alfred Gell, Art and Agency: An Anthropological Theor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8, pp.13~16; “The Technology of Enchantment and the Enchantment of Technology”, in Jeremy Coote & Anthony Shelton, eds, Anthropology, Art and Aesthetics,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2, pp.40~43.
藝術既與巫術相通,則若我們將文字與巫術時代的藝術相聯(lián)系,便也不能不用人類學家的藝術論來觀察文字。我們說,文字有通神明、類萬物的作用,這也是在說,文字如同藝術一樣,有著不同于邏輯思維的作用,其屬性與巫術—宗教難以分割。
文字的這一“藝術面”,已得到不少學者的關注。除了接受張光直等對于文字的巫—王表征的討論外,另一位著名漢學家還說,“文字的威力肯定可以說明中國官僚階層獨特的政治制度”。謝和耐:《中國人的智慧》,199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對于書法政治性的研究,也延續(xù)了考古學家與文字學家在占卜研究中提出的觀點,強調書法在表現(xiàn)帝王的特殊政治地位與士人在官僚制度中具體政治的作用。Richard Krauss, Brushes with Power: Modern Politics and the Chinese Art of Calligraph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1.
不過,如果包括書法在內的藝術可以劃歸宗教領域,可被視作科學理性的補充,那么,這種藝術向來也不是單為政治支配服務的,例如,在歷史上,借助龍飛鳳舞的“書法巫術”來實現(xiàn)精神的退隱、逃避與叛逆,無疑有不少事例。另外,文字與藝術之間無疑還是存在差異的。文字不僅“通神明”,而且“類萬物”,因之,除了宗教—巫術屬性之外,還作為分類體系,成為知識表達與傳承的方法。
將“模糊推理”與“歸納—演繹推理”兩分,也是將“神話思維”與“邏輯思維”兩分。這個兩分的“認識型”,或許可以解釋藝術,但卻不見得可以解釋文字,因為,文字既如同藝術那樣具有魅惑力,也長期作為“邏輯思維”的工具發(fā)揮著作用,孕育著科學。
作為混合體,文字始終包含神話思維與邏輯思維內涵,其在歷史中的演化,表現(xiàn)為這兩種因素的勢力消長。所謂“勢力消長”,意思是兩種因素總是持續(xù)地存在,但二者總是處在“比重關系”中,作為一個總體的文字,有時更多具有“通神明”作用,有時更具“類萬物”作用,有時二者勢均力敵。倘若我們可以如馬林諾夫斯基那樣將思維史分為巫術—神話、哲學—宗教、理性—科學幾個階段,則這些階段具有的不同特征,即為神話思維與邏輯思維的“勢力消長”這種關系特征(也因之,廣義的“書寫者”,可以順此大致被分為巫術操作者—神話講述者、哲學家—祭祀—教士、科學家?guī)最悾6鵁o論在何種情況下,都不存在一方徹底消滅另一方的狀態(tài):古代士人的巫師色彩,近代科學家的教士色彩,都是明證。因而,對于某些學者而言,文字可以始終是巫術;對于另一些學者而言,文字可以始終是作為攫取權力的手段的知識存在。作為混合體,文字既可以長久地作為巫術起到其“社會作用”,也可以不斷地作為宗教與理性排斥巫術的工具。因知識人承載的是作為混合體的文字,因而,他們即使是以理性人自居,在論證理性時,也難以避免要使用有魅惑力的文字;同樣,他們即使是以巫師自居,也難以避免要使用有“說服力”和“效用”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