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 領袖論

黨史商鑒 作者:周大江


領袖的“角色”

本書所說的“領袖”是指客觀存在于組織中的如下三種特殊“領袖角色”之總稱:

第一種角色是對組織精神穹宇的締造、詮釋和演繹。當然,這種角度有可能是由“官方”主導的,也有可能是“民間”自發(fā)形成的。無論哪一種形式,本書都稱之為“精神領袖”。需要說明的是,后者即是在“非苖即草”的原理(詳見本書第二章)下產(chǎn)生的“民間的”精神領袖。

第二種角色是對組織的內(nèi)部控制權——本書稱之為“內(nèi)權”的行使。本書稱之為“組織領袖”或“法定領袖”,它們擁有組織賦予的法定權力。

第三種角色是行使某種特殊的權力,做出相應的判斷和決策,影響組織的對外行為和前進方向——本書稱之為“外權”。本書稱之“外權領袖”。外權領袖通常是內(nèi)權領袖的延伸,也有可能是根據(jù)內(nèi)權領袖的特殊授權,如智囊或幕僚。

人們通常所說的“領袖”是相對于“追隨者”的一個概念。本書中“領袖”一詞的概念與“追隨者”無關。

必須強調(diào)的是,作為特定“角色”的“領袖”是一種客觀的和必然的存在。如果組織官方無人能有效地扮演這三種角色,那么總會有人自然和自發(fā)地成為其中的一種或兩種——全部或部分地實際充當著民間的領袖。但是,自發(fā)形成的民間領袖完全有可能產(chǎn)生背離組織本身的意志和利益的影響力。

最為理想的狀態(tài)是組織的管理者集精神領袖、內(nèi)權領袖和外權領袖為一身——“三位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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