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運輸?shù)男问?,主要是航運和空運。在這兩個領域,不同的反托拉斯規(guī)則在起作用。海運領域較為獨特,基本上排除了聯(lián)邦反托拉斯法的適用,代之以航運領域的獨特競爭規(guī)則,中國學界稱之為“海運競爭法”。在空運領域,聯(lián)邦反托拉斯法一度也是豁免適用的,但自20世紀70年代放松管制以來,聯(lián)邦反托拉斯法開始普遍適用,僅在國際協(xié)作合同方面,還有些微不同。本章主要介紹美國海運和空運領域的反托拉斯規(guī)則。
第一節(jié)
美國的海運競爭法
一、美國海運競爭法的歷史
19世紀80年代末期,海運運力超過需求,引起航運費率降價大戰(zhàn)。為了穩(wěn)定市場,航運經營者們開始組成承運人公會,商定費率,協(xié)調貨物運輸,以及分配收益。為了達到效果,承運人公會必須爭取盡可能多的航運公司加入公會,同時必須盡可能減少來自獨立承運人的競爭。
早期公會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排擠獨立承運人,其中最常見的手段之一是“延期回扣”(deferred rebate)。延期回扣是指,如果托運人將其所有或一部分貨物在一個固定的期間內交給承運人公會的成員運輸,則承運人承諾給予托運人一定的折扣,但折扣要推遲到運輸完成之后,并且只有在托運人簽訂一個新的合同,同意將更多的貨物交給該承運人公會的成員托運之后才支付。如果托運人選擇非承運人公會成員,則將喪失折扣。另外一個常用的手段是拒絕交易。如果托運人使用了非承運人公會成員的船舶,承運人公會將拒絕向該托運人提供服務。
承運人公會的反競爭行為最終引起了美國國會的重視。擺在國會面前有兩條路:或者適用反托拉斯法解散公會;或者在海運領域豁免適用反托拉斯法,但同時對公會行為進行管制,消除某些惡劣的反競爭行為。國會最終選擇了后者,因為國會擔心強制解散公會將引發(fā)新的費率大戰(zhàn),并導致航運業(yè)進一步集中。并且,國會沒有權力解散在美國境外成立的公會,如果僅解散美國的公會,將使美國承運人處于不利的地位。
1916年,美國通過了第一部《航運法》(the Shipping Act of 1916)。該法要求承運人向美國航運委員會(the US Shipping Board)提交他們之間簽訂的協(xié)議。如果協(xié)議得到批準,則排除適用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同時,該法也允許承運人公會固定費率和進行其他行為,但禁止歧視性費率和服務,也禁止使用延期回扣和低于成本價等手段排擠競爭對手。1961年,美國對《航運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航運法》雖然堅持了其反托拉斯法豁免立場,但在許多方面進行了限制,如允許雙費率合同(dual rate contract,即如果托運人將其貨物獨家交付一個承運人公會運輸,則可以享受比該公會統(tǒng)一費率更低的費率),規(guī)定承運人之間的協(xié)議不能與公共利益相沖突,要求公會對所有夠資格的成員敞開并允許公會成員自由退出。修改后的法律還要求所有的承運人和公會向航運委員會提交包含所有費率和額外收費(rates and charges)的運價表,并向公眾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