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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理原則與本身違法原則(2)

穿行于規(guī)則之間 作者:王長斌


如果案件事實表明違法性質不太明顯,則法院應用合理原則,對具體行為對競爭的影響進行分析,判斷該行為是否不合理地限制了貿易。

 

第二節(jié)

兩個基本原則的應用和它們之間的關系

 

一、法院對于本身違法原則的應用

一般而言,在橫向協(xié)議中,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劃分市場等協(xié)議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在縱向協(xié)議中,固定最低轉售價格的協(xié)議也適用本身違法原則。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些行為被認為本質上是反競爭的,幾乎沒有也不可能有任何經濟上的好處。

在所有適用本身違法原則的協(xié)議中,固定價格協(xié)議是最常見的。多數固定價格案件涉及設定最低價格的協(xié)議,也就是說,簽訂協(xié)議的各方不允許在所設定的價格以下銷售商品。這種固定最低價格的協(xié)議使消費者對于同樣的產品不得不支付較高的價格。偶爾也有設定最高價格的協(xié)議。設定最高價格一般情況下對于消費者是有利的,因為消費者可以享受到低價格的好處。但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如果所設定的最高價格低于成本,就成了掠奪性定價,可以被用來排除競爭對手,以提高協(xié)議各方的壟斷水平;人為設定的低價格有可能妨礙其他企業(yè)進入市場等。因此,設定最高轉售價格一般適用合理原則進行分析。

因為本身違法原則排斥考慮案件的具體經濟因素和效果,所以法院在適用本身違法原則的時候是相當謹慎的。該原則僅適用于經過長期實踐被證明確實嚴重損害競爭,而且沒有或具有很少經濟好處的行為。對于沒有經過長期司法實踐檢驗的案件,許多法院更加傾向于適用合理原則,而拒絕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應當注意,一般而言,美國司法部只有對于適用本身違法原則衡量的行為才有可能提起刑事訴訟。

二、法院對于合理原則的應用

對于不是顯然具有反競爭效果的行為,法院適用合理原則進行分析。盡管合理原則早已成為反托拉斯法理的一個組成部分,但該原則的具體含義仍然不是很清楚明確的。美國最高法院1918年對芝加哥谷物交易所一案的判決對此作了經典的但也是一般性的表述:“合法性的真正標準是:所強加的限制僅僅是調節(jié)、也許因此促進了競爭,還是壓制甚或消除了競爭?要確定這一點,法院通常必須考慮下列問題:受到限制的商業(yè)領域所特有的一些情況,限制前后的狀況,限制的性質、效果、現(xiàn)實性或可能性,限制的歷史,認為存在的惡果,采取特別補救的理由,要達到的目的和結果,都是有關的事實?!币簿褪钦f,在對限制競爭的狀況進行分析時,要考慮到以上諸多因素。法院并沒有給出一個具體應用這些原則的指導,也沒有指出以上這些因素孰輕孰重。這給較低層次的法院適用這一原則帶來很大的不便和不確定性。

在應用合理原則的時候,傳統(tǒng)上,需要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要具體考察限制所帶來的反競爭后果和促進競爭的后果。在進行分析的時候,首先要界定相關市場,包括相關產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因為只有界定了相關市場的范圍,才能衡量競爭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影響。界定相關市場之后,法院將考察被告是否有“市場勢力”(market power),即把價格提高到高于競爭水平之上的能力。一般而言,是否具有市場勢力是衡量協(xié)議是否具有限制競爭效果的先決條件。如果企業(yè)根本沒有市場勢力,則其協(xié)議對市場競爭不可能產生影響。如果被告具備市場勢力,接下來就要考察限制的性質,看其是否通過創(chuàng)立、增加或保護這種勢力或提供了行使此種勢力的便利條件而損害競爭。限制的目的也與合理性分析相關,如法院在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案中指出的那樣:“對意圖的了解可以幫助法院解釋事實以及預測后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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