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聯(lián)邦憲法為主要標志
這一時期最重大的事情,是在北美獨立革命(1775—1783)的基礎上,在1787年制定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即《聯(lián)邦憲法》,以及由此而開創(chuàng)的美國聯(lián)邦制國家體系,這個體系被馬克思稱為當時“最完善的”現(xiàn)代國家,是美國作為一個大國崛起的重要基礎。
1787年的聯(lián)邦憲法,除了把國家建立在共和制的基礎上而外,關于國家的性質有三條重要宣示:第一,實行聯(lián)邦制,由13個殖民地的人民共同管理這個國家,各州在參議院均擁有兩個席位;第二,允許各州有自己的憲法和議會,并按照自己喜歡的方式管理州政府,即實行地方分權;第三,中央收回了主權,但總統(tǒng)、國會、最高法院均不得獨自控制中央政府,而是采取分權制衡的原則。此外,視情況而定,并通過一定程序,憲法還規(guī)定可對憲法進行修正,從而保證了憲法的靈活性和生命力。為什么會形成這樣一種體制?這就得從英國在北美進行殖民的做法說起,因為美國聯(lián)邦制的種子原是在殖民過程中埋下的。以往的研究常常只把聯(lián)邦憲法看做美國革命的“結果”,我更視之為一種過程和經(jīng)驗,不這樣看就無法理解這部大法的內在合理性。
首先,前往北美的英國和歐陸移民,因大多是把北美當做逃避宗教迫害的避難所,從一開始就充滿了“自治”意識。1620年清教徒們在新英格蘭上岸前在“五月花號”上達成的契約中就宣稱,他們“自愿結為一公民政治團體,將制定和實施有益于本殖民地總體利益的一應公正和平等法律、法規(guī)、條令和憲章”,且“全體保證遵守和服從”之。這里不僅明確提出了建立一個“公民政治團體”的目標,而且圍繞“公民政治團體”的建立問題,提出和張揚了三個重要觀點和條件:(1)這個團體必須是“自愿結合”而成的,它說明了它的自治性質及自治和自愿的關系;(2)維系這個團體的是一整套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且這些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必須是“公正和平等”的;(3)公民社會要求其公民“保證遵守和服從”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而公民能否“保證”取決于公民的公民意識和法治意識。這是前所未有的民主自覺。
其次,13個殖民地產(chǎn)生和形成的方式本來也不一樣,弗吉尼亞和馬薩諸塞這樣的殖民地是由公司來建立的,馬里蘭、卡羅來納、賓夕法尼亞、佐治亞等殖民地則是由業(yè)主建立的,而羅得島、康涅狄格以及并入馬薩諸塞前的普利茅斯殖民地又與上述兩種殖民方式不同,它們是由移民群眾按自己達成的契約自發(fā)建立的。最初各殖民地總督的產(chǎn)生辦法也不一樣:有的由英王任命,有的由業(yè)主指定,有的由移民選舉。但這些殖民地最終都采用了代議制,也就是在原英國所建立的由英王、總督和參事會構成的舊殖民體系中,加入了一個由民意代表組成的自治機構,其中最早的一個產(chǎn)生于1619年的弗吉尼亞,1620年產(chǎn)生于普利茅斯的公民大會,是英屬北美殖民地的第二個自治機構,盡管它不是代議制而是直接民主制,但以后所有這樣的地方都改成了代議制。它們對舊殖民體系來說,毫無疑問已是一種制度創(chuàng)新。
再次,無論哪種殖民地,由于終歸是英王的海外領地,最終都必須獲得英王的批準和特許,并頒發(fā)有正式的載明殖民地義務和權利的特許狀。因此,各殖民地權力的來源實際上只有一個:英王。這是一種垂直關系,而各殖民地之間都沒有類似的權力關系,因此,各殖民地之間是互不相屬的,它們“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正因為如此,當獨立運動開始后,各殖民地也是自行其事,紛紛各自宣布脫離英國而獨立,并制定了不同的憲法,建立了各自的革命政權。這就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建立造成了這樣一個邏輯和特點:先有鎮(zhèn)而后才有州,先有州而后才有國;而建國之父們在創(chuàng)建美利堅合眾國的時候,首要的任務是想方設法把這些原來互不相屬的殖民地聯(lián)合在一起,并在處理相關事宜時不得不優(yōu)先考慮到州及地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