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溫總理:
首先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我是云南省紅河州州委書記羅崇敏。本不應該打攪您,但有一件事情還是擱置不下,只有冒昧向您報告,如有不妥,請總理批評指正。
紅河卷煙廠地處紅河州的彌勒縣縣城,此煙廠50年代在紅河州個舊市,80年代末期才搬到彌勒縣,按照現(xiàn)行的稅收法規(guī),紅河卷煙廠如果在城市,可繳納7%的城市維護稅,在縣城,可繳納5%的城市維護稅。鑒于紅河州是地處云南邊境的一個多民族自治州,集山區(qū)、民族、貧困為一體,經(jīng)濟文化都比較落后;鑒于紅河卷煙廠歷史上就在個舊市區(qū)的事實和企業(yè)本身的意愿,請總理批準將紅河卷煙廠的城市維護稅按7%繳納。所繳納的稅收,我們會嚴格按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管理和列支。此情況我們已向財政部金人慶部長和國家稅務總局謝旭人局長匯報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也給國務院作過報告。謝謝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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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紅河州州委書記 羅崇敏
2004年11月7日于紅河州州委辦公室
注:溫家寶總理2004年12月16日在信上批示:“統(tǒng)一的財稅政策是財稅工作的基本原則,地方政府的困難可通過其他形式解決,請財政部、稅總與云南省政府研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