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所謂"恥感",則把罪之惡看做某種取決于外界狀態(tài)的屬性,為人知者方為惡,不為人知則無所謂惡不惡。所以,犯罪者的愧疚或者懺悔,不是為了作惡本身,而是為了作惡竟然被人發(fā)現(xiàn)。這種"悔"是為了搞錯時機而悔,要是正逢無人發(fā)現(xiàn)的機會,何悔之有?
很明顯,在"罪感"支配下的個體行為要比在"恥感"支配下的行為在遵守規(guī)范時有著更大的自愿性、自覺性和自律性,這在猶太人的行為中表現(xiàn)得是十分明顯的。
猶太民族的大門始終敞開著,不能遵守上帝律法的人盡可以自己走出教門,何況連猶太共同體都長期處于某種"獨居"狀態(tài),更不要說猶太人個體了。這樣一個民族不能不要求其成員多多"慎獨",多多"知罪"。
在拉比的教誨中,"獨居鬧市而不犯罪",之所以能同"窮人拾遺不昧"和"富人暗中施舍十分之一的收入給窮人"同立為"神會夸獎的三件事",其共同之處,盡在一個"獨"字。猶太人的上帝所贊賞的"慎獨",其實正是猶太民族延存的基本要求。
猶太民族弘揚"慎獨精神",但絕不必意味著一切以自我為中心,他們絕不提倡"獨善其身"式的"隱士",而是教導(dǎo)人們要和普通大眾生活在一起。
孝敬父母是所有美德的基礎(chǔ)
猶太人對家庭關(guān)系極為重視,對協(xié)調(diào)家庭關(guān)系不遺余力。在他們看來,維系家庭,就是維系民族。
從《塔木德》中,我們可以找到許多推崇人倫親情的動人事例與故事。
有個猶太人住在古代以色列的一個叫戴馬的鎮(zhèn)上。他擁有一塊價值6000個金幣的鉆石。有個拉比想用這顆鉆石來裝飾圣殿的正殿,便帶了6000個金幣來到他家,向他買這塊鉆石。
可是湊巧放鉆石的金庫的鑰匙放在父親的枕頭下方,而父親又剛好睡得正香。這個人便對拉比說:"因為我不能吵醒父親,所以,不能把鉆石賣給你。"
拉比認(rèn)為,這個人為了不吵醒父親而寧肯放棄賺錢的機會,是個孝順兒子,值得褒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