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變革,大道理要管小道理,小利益要讓大利益。就目前來看,問責制持續(xù)、深入、有效、強力的實行,肯定會對我們官員隊伍的現(xiàn)有利益造成一定的影響,不僅讓既有的利益模式難以持續(xù),甚至還要付出額外的代價。但是,本著對社會負責、對民眾負責的立場,我們不要回避問責過程中的矯枉過正、量責過重、牽涉過多的問題,這些都是保證問責制真正發(fā)揮作用不可避免的成本,我們的組織部門和黨政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覺來接受這些成本。
——問責不僅要問法律責任、紀律責任,更要問政治責任、道義責任。
當某一問題發(fā)生之后,我們之所以不馬上問責的理由是,需要通過科學的方法辨明責任的大小,需要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來做出準確的判決。所有這些工作是要有一個過程的,不能著急。這種辯解有小道理,卻拋開了大道理。官員對事故的責任固然有法律責任、紀律責任,更有政治責任與道義責任。
從政治文明發(fā)展的層面看,對官員承擔政治責任與道義責任的要求更高。只有具備高度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的政治人物,才能贏得社會公眾對其政治行為的認可與支持,也才能真正夯實政治的合法性。
2007年,山西省發(fā)生洪洞縣“12·5”特大煤礦事故后不久,中共山西省委即免去李天太臨汾市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提名免去其臨汾市市長職務。實事求是講,我們很難說這位不走運的李市長究竟對這一不幸礦難有多大的責任,在目前的煤礦生產條件環(huán)境以及安全監(jiān)管體制下甚至更廣一些的政治生態(tài)背景等等交互影響下,礦難的出現(xiàn)是有著很多客觀必然的。
但為什么在這樣的情況下,社會公眾不僅不對這位李市長給予同情,反而對這一做法給予高度的評價呢?理由只有一個,現(xiàn)代政治運行,有權必有責。領導干部作為公共權力的擔當者,當他接受這一任命,走上這一舞臺的同時,就意味著要承擔起相應的公共責任,包括在其權力范圍內的全部責任。不能做出成績是我的政績,出了問題與我無關。這責任絕不僅僅是法律層面上的責任,更是一種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
——問責對象要就高不就低,高級領導干部被問責,下級干部也躲不過。
在這些年的問責制實行過程中,存在一些“丟車保帥”“替罪羊”的現(xiàn)象。當出現(xiàn)了事故與問題的時候,往往找?guī)讉€具體操作者和底層官員來平息民憤、應付上級追查。被問責的底層官員知道這是為領導“頂雷”,領導肯定忘不了,等風頭過后必定會心存感激而施以好的回報。結果這種現(xiàn)象導致官員對問責制的嚴厲性認識不足,也就間接導致對所發(fā)生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足,以致有很多問題一再發(fā)生,屢禁不止。
對于這一問題,一種可行的辦法就是提高問責的層面。在現(xiàn)有關于問責分級規(guī)定的基礎上,將所有事故問責一律上調一級到兩級。比如“塊塊”方面的領導向上一級問責,區(qū)縣發(fā)生事故,問責地市級領導,地市發(fā)生事故問責省級領導;“條條”方面的領導向上兩級問責,區(qū)縣衛(wèi)生發(fā)生事故,問責省級衛(wèi)生系統(tǒng)領導。
這樣的問責似有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的嫌疑,但可增加領導的警戒與畏懼之心。促使上級官員會不斷地要求下層官員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在中國目前的政治運行模式中,上級官員基于自身利益一而再、再而三的高度重視與過問,甚至會比紅頭文件更能讓下層官員引起重視并真正去執(zhí)行。因為他們知道當上級領導被問責后,下級干部也躲不過。如此上下同欲,隱患可消。
——對被問責者要有斬馬謖決心。干部是寶貴財富,但決非稀缺資源。
這些年來,官員被問責不久之后又重新起用的情形越來越普遍,頻率越來越快,間隔越來越短。這種現(xiàn)象引發(fā)了社會公眾的普遍質疑。甚至有的民眾說,問責成了避風頭、躲清閑的擋箭牌與護身符。固然我們有官員被問責后復出的條例規(guī)定,但從健康推進問責制的本意來講,還是應該明確一個基本立場與態(tài)度。這就是,對被問責者要有斬馬謖決心,一被問責,一般不再起用,例外越少越好。原因有三:
一是,承擔責任一定要有承擔責任的樣子,說白了就是責任承擔者一定要為自己的過失行為自己買單,一定要失去一些東西、一些比較有價值的東西,比如行政職位、政治地位乃至一定數(shù)目的財富等等。只是口頭喊問責,其實什么都沒有失去的問責不是真正的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