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太律師清楚地認識到,隨著人類文明的不斷發(fā)展,民主、公正、人權這些概念將不斷增加新的意涵和內(nèi)容,并在經(jīng)濟生活中得到越來越多的體現(xiàn);而且,保護消費者和中、小股東,不僅體現(xiàn)了法律保障個體權利的要求,也是維護經(jīng)濟秩序和經(jīng)濟生活的正常運行的需要。所以,法人和機構即使在法律人才、金錢和時間方面占有巨大優(yōu)勢,也不可怕,而且必輸無疑。
反過來,純就經(jīng)濟效益而論,必輸無疑的法人和機構不但不可怕,還可愛得很,非常之受歡迎。猶太律師的商業(yè)頭腦中早就想到,只有窮光蛋同窮光蛋的訴訟,才是真正的“瓦礫堆”,因為不管哪一方輸贏,誰都拿不出錢。而受損害的窮光蛋與財大氣粗的法人或機構打官司,只要損害的事實得到確認,原告索賠的要求得到法庭的支援,窮光蛋立刻可以由法人的賠款而“富?!逼饋?,越是損害嚴重,勝訴之后,也就越是富裕。
有鑒于此,猶太律師創(chuàng)造了一種極為“合理”的收費方式,通常稱為“成功酬金”或“勝訴酬金”。同其他法律服務的計時收費方式不同,接受人身傷害訴訟或股東訴訟委托的律師只在原告勝訴的情況下才收費,敗訴則分文不取,不過,一旦勝訴,酬金將高達損害賠償費的25%-30%。
例如,股東訴訟的老前輩、猶太律師波梅蘭茨曾接受一些股東的委托,同美國整個投資行業(yè)作過一番較量。他向法庭證明所有證券投資公司把管理費用打高了,并迫使它們將收費降到應有水平,從而使公眾少支出近5000萬美元,反過來,他的事務所獲得酬金為240萬美元。
1976年,針對美國國際電話電報公司的股東訴訟勝訴,總共持有2200萬股股份的1.6萬個股東,每股獲得賠償為1.75美元,而猶太律師卻獲得勝訴酬金350萬美元!
這就是說,猶太律師的利益同委托人的利益是牢牢綁在一起的,如果敗訴,律師等于白白“仗義執(zhí)言”了一回;要是勝訴,則一起享用法人財主提供的戰(zhàn)利品。說到底,猶太律師最終賺的是“有錢人”的錢。從這里,我們可以又一次看到猶太人賺錢時的精到和高明。
猶太人看問題有一種內(nèi)在的辯證眼光,極善于從事物變化發(fā)展的動態(tài)中把握事物。猶太律師也一樣,他們在接受沒錢人的委托時,眼睛并沒有僅僅停留在委托人那只干癟的口袋上,而是從開始就由訴訟材料中看出,被告的那只鼓鼓的口袋,在審理結束時,會造成沒錢人口袋的何種變化。說得更赤裸一點,他們從一開始時就估計出了沒錢人所受損害的法律意義具有多大的經(jīng)濟價值。從根本上說,猶太律師所起的作用無非就是這一“法律意義”向“經(jīng)濟價值”轉化過程中的“中介”,恰如一般商人將物的使用價值轉換為商品的交換價值或者相反一樣。
對于猶太律師的這本法律生意經(jīng),一位英國經(jīng)濟學觀察家估摸得十分準確,雖則在表達上略顯火爆了一些:
“貪婪猶如飲食,同是人的本性;而為真實的或想象的傷害索取巨額損失賠償則猶如蘋果派,同是美國的特色。這并非偶然:美國的律師行業(yè)為了提高自己的營業(yè)額,發(fā)明了一種極妙的推銷手段,即成功酬金,這就是用來答謝律師的那肥肥的一大塊--一般占律師為委托人爭取到的損失賠償費的30%,不過要是敗訴,就什么也沒有了;這正是貨真價實的美國實業(yè)傳統(tǒng)。無銷售,無傭金,還有比這更公平的嗎?而你一旦接受了這一條,法律就不僅是最高法院崇高的尊嚴,而且還是像爆玉米花或女子發(fā)型那樣可以出售的商品了;既然如此,你還能因為以法律為業(yè)的人真的四處叫賣而抱怨嗎……對穩(wěn)重的歐洲人來說,這種觀念是令人震驚的,但它真的有害嗎?”
當然,即使以法律或正義為商品,只要是在維護法律、伸張正義的前提下賺的錢,總比違反法律、踐踏正義的情況下賺的錢,來得正當、來得堂堂正正!